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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提出2017至2021年度的石油儲備目標案,其中民間儲備70天、國家儲備(含產油國共同儲備) 90天

摘要

(一)   依據「石油備蓄法」第4條,日本經濟產業大臣每年度會聽取總合資源能源調查會的意見,決定未來5年期間的石油與液化石油氣(LPG)儲備目標,包括儲備數量和應新設置的貯存設施數量。

(二)   日本經濟產業省資源能源廳於2017年5月15日之總合資源能源調查會資源與燃料分科會中提出「2017年度至2021年度的石油儲備目標(案)」[1],以下摘要說明日本石油與LPG的儲備量與目標。

(三)   石油儲備

1.          日本的石油儲備由三部分構成:(1)國家持有的「國家儲備」;(2)石油煉製業者等有義務持有的「民間儲備」;(3)2009年起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United Arab Emirates, UAE)和沙烏地阿拉伯的「產油國共同儲備」。產油國共同儲備是日本民間租借產油國國營石油公司的油槽,當有緊急情況時,保證優先供應日本企業。

2.          日本於1972年開始民間儲備的60天儲備增強計畫,1974年因石油危機制定90天儲備增強計畫,同年,國際能源總署(IEA)成立並開始推動石油儲備制度。1975年制定「石油備蓄法」,規定民間儲備的法律義務為90天。1978年開始推動國家儲備,檢討儲備要達90天以上。1987年建議國家應持有相當於IEA國家義務90天的5,000萬公秉,同時民間儲備義務由90天減輕為70天。1993年民間儲備降至70天,1998年國家儲備達成5,000萬公秉。自2009年起推動產油國共同儲備,儲備量約3天。

3.          目前,國家儲備(含產油國共同儲備):「國家儲備量」與「產油國共同儲備量的一半」之合計,應確保約有輸入量的90天。(IEA基準,以每日輸入量計算)

4.          目前,民間儲備:依據「石油備蓄法」,石油煉製業者、特定石油販賣業者、石油輸入業者等有義務儲備的基準儲備量合計為日本石油消費量的70天。(備蓄法基準,以每日石油消費量計算)

5.          日本目前有10座國家石油儲備基地,同時也租用民間的油槽(煉油廠等)貯存。(圖1)

圖1、日本國家石油儲備基地[1]

6.          石油儲備量與日數如表1和圖2所示。

表1、日本2017年3月末的石油儲備量與日數[2]

 

圖2、日本歷年石油儲備量與日數[1]

7.          預期日本對石油產品的需求將減少,其中對燃料油的需求在未來5年將下降9%,但是考慮石油進口高度依賴中東,有供應中斷的風險,因此應該做萬全的準備,照顧國民生活,繼續維持目前的石油儲備水準。因此,「2017年度至2021年度的石油儲備目標(案)」,建議:

(1)   民間儲備:確保70天的消費量;

(2)   國家儲備:「國家儲備量」與「產油國共同儲備量的一半」之合計,確保90天的輸入量;

(3)   新設置貯存設施數量:0。

(四)   LPG儲備

1.      日本的LPG儲備由二部分構成:(1)國家持有的「國家儲備」;(2)依據「石油備蓄法」,LPG輸入業者有義務持有的「民間儲備」。

2.      1981年,因沙烏地阿拉伯廠房事故LPG輸入量劇減,於是開始推動民間儲備義務(50天),1989年達成50天的民間儲備;1992年受到波斯灣戰爭影響,制定相當於輸入量40天的150萬公噸之國家儲備目標。2005年完成3座國家儲備地上基地,2013年完成2座國家儲備地下基地。目前的5座國家LPG儲備場所,合計150萬公噸,如圖3所示。目前除倉敷基地(岡山縣)的儲備加強中外,其他基地已完成儲備,預計2017年底達成150萬公噸的國家儲備。

圖3、日本國家LPG儲備基地[1]

3.      截至2017年3月末,LPG儲備量:(1)國家儲備量:135萬公噸 (49天);(2)民間儲備量:151萬公噸 (55天),其中義務儲備量(50天):136萬公噸。

4.      「2017年度至2021年度的LPG儲備目標(案)」[1],對於國家儲備目標,基準由150萬公噸改為50天的輸入量,並維持國家儲備和民間儲備共90天的儲備水準。因此,對於民間儲備義務日數,則將由50天降為40天的輸入量,並依國家儲備目標達成和LPG國際情勢而定。至於,新設置貯存設施數量為0。

 

 


評析

(一)   我國依「石油管理法」第24 條之規定[3]:

1.          民間安全儲油: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應儲備前12個月國內石油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60天之安全存量。但液化石油氣(LPG),應儲備前12個月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25天之安全存量。該安全存量,石油煉製業不得低於5萬公秉;石油輸入業不得低於1萬公秉。

2.          政府安全儲油:依前1年國內石油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之30天需要量計算。

(二)   我國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經濟部於2011年8月公告「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自備儲槽容量」,應至少自備以下天數之儲槽容量[4]:

1.          天然氣生產事業:半天。

2.          天然氣進口事業:15天。

3.          同時經營天然氣生產事業及天然氣進口事業者:15天。

(三)   比較我國與日本法規規定之石油與LPG儲備日數,如表2所示,不考慮兩國在日數計算基礎的差異。顯然我國規定的石油與LPG儲備日數均較日本為低,能源安全相對較低。此外,我國的國家儲備分攤較少,或可參考日本的「產油國共同儲備」方式,加強我國的石油儲備,提高我國的能源安全。

表2、我國與日本在石油與LPG儲備日數規定之比較[1, 3]

 


參考資料

[1]       平成29年度から33年度までの石油備蓄目標(案)について,資源エネルギー庁 資源・燃料部,総合資源エネルギー調査会 資源・燃料分科会(第21回),資料7,2017/5/15。

[2]       石油備蓄の現況,經產省資源能源廳。(日本石油儲備統計資料)

[3]       石油管理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4]       公告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自備儲槽容量,經濟部,201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