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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氣候法於2018年正式上路 邁向2045年碳中和目標

重點摘述:

(一) 瑞典國會於2017年6月15日通過氣候政策框架,三大支柱包括氣候法(Klimatlag)、氣候目標與氣候政策委員會(Klimatpolitiska rådet)。氣候法與氣候政策委員會於2018年1月1日正式上路。
(二) 氣候法明訂瑞典政府氣候政策須以氣候目標為基礎,並據此釐清應執行工作事項。政府每年須在預算案中向國會提交氣候報告,內容包括溫室氣體排放趨勢、該年度氣候政策相關的決策與成效,以及未來後續規劃。政府每四年制訂氣候政策行動計畫,藉以實現氣候目標,並於國會大選後一年提交給國會。 
(三) 籌設氣候政策委員會,主要任務為評估政府總體政策作為應如何與氣候目標相符,相關政策領域的施政對於達成氣候目標是否有正負影響,以及需要進一步採取甚麼政策行動。委員會由氣候、經濟、社會科學等專業領域人士組成,除正副主席外,成員不超過6員,每年2月底向國會提交報告。第一屆委員會主席為前瑞典AMF退休基金執行長、前Vattenfall能源公司財務長暨副執行長Ingrid Bonde,副主席則為斯德哥爾摩環境研究所執行長Johan Kuylenstierna。
(四) 近兩年透過跨黨派會議形成共識的2045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碳中和)目標,亦獲國會通過。扣除自然界吸收的碳匯量以及瑞典於國外投資的氣候計畫抵減成果,瑞典境內的實質碳排放量須至少較1990年削減85%。為達成此一長期目標,政府近期內須配合瑞典在歐盟與國際上的減碳承諾,並由氣候政策委員會研析,提出減碳的政策路徑規劃。
 
評析:
(一) 瑞典政府於2014年即宣布將研擬氣候政策框架,並於同年底籌設跨黨派委員會討論國家整體策略與目標,最終於2016年6月發布《瑞典能源政策協議》,當中揭示2045年瑞典溫室氣體淨零排放、2040年達到100%再生能源(不計核電)目標。該協議廢止了逐步減核的法案,但四座核電廠仍須在2020年前達到原能會的安全要求,否則將停止營運。政府未來除繼續補助核電外,也將強化核能發電業者在核廢料處理與輻射事故風險上的責任[4]。
(二)  瑞典的發電以水電和核電為主,各占40%(如圖1、圖2),傳統火力與其他再生能源的占比均甚小,因此供暖、運輸燃料部分的減碳相形上挑戰較大。
 
2001-2016年瑞典境內電力發電來源趨勢(詳如內文所述)
圖1:2001-2016年瑞典境內電力發電來源趨勢 [5]
 
2016年瑞典境內電力發電結構(詳如內文所述)     
圖2:2016年瑞典境內電力發電結構 [5]
 
(四) 瑞典除配合歐盟目標並加入碳排放交易體系,針對非隸屬於排放交易範疇的碳排放部分另制訂階段目標(如圖3)。
 
瑞典溫室氣體排放歷史趨勢與目標對照圖(詳如內文所述)
圖3:瑞典溫室氣體排放歷史趨勢與目標對照圖 [6]
 
(四) 瑞典政府不倉促修法,反而耗時兩年進行跨黨派討論,求取最大政治共識,使得氣候能源政策能順利定案並上路。其籌組科學家與專業人士組成的氣候政策委員會,亦能超然於黨派政治獨立評估政府施政。唯氣候法本身為框架式法案,尚需補足能效目標等細部政策工具,並展開各項氣候行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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