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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電力零售自由化過渡時期(2016-2020年度)電費之階段檢討機制

重點摘述:

1. 日本於2016年4月1日開放電力系統零售全面自由化時,為了避免過去的大電力公司獨占電力零售的份額,設置了過渡措施(含「過渡措施電費」)。(請參考附件)

2. 過去,大電力公司接受國家的審核,提供標準的電價MENU(供給條款),時間電價的部分則劃分為選擇條款。電力零售全面自由化後,原「供給條款」改為「過渡條款」,原「選擇條款」改為「自由電費MENU」。另外,難以促進市場競爭的離島地區,則有「離島供給條款」來協助電力零售體制。

3. 為了促進電力零售自由化,日本政府向大電力公司所提出的「過渡條款」以及「離島供給條款」,主要是為了在具有競爭力的地區,透過大電力公司和新零售電力業者間的市場競爭,壓低電價。而在不具有市場競爭力的地區,也為保護電力需求者的權利,確保電價不會上漲(在2016-2020年度這段時間內)。

4. 目前,在2018年1月31日經產省資源能源廳所召開的電力瓦斯分科會第七回,所討論的內容就在於2020年過渡措施電費的廢止(回到真正的市場機制)的流程、新電力公司的備用電源、如何提供電力需求者最終的保障等等


評析:

1.     關於「過渡措施電費」的主要特徵在於:

(1)    由基本電費和從量電費(流動電費)構成

(2)    3階段電費:使用量多者的單價較高

(3)    因應燃料價格變動,調整燃料費價格

2.     與「過渡措施電費」相關的制度分別有:

(1)    提供電力需求者最終的保障

(2)    離島的電力需求者的對應之離島電力供給

(3)    新電力公司的備用電源

3.     目前關於「過渡措施電費」廢除所在探討的課題有以下幾點:

(1)    大臣指定基準:在「過渡措施電費」廢除,要設立怎樣的基準來判斷較無市場競爭力的地區持續存在「過渡措施電費」的制度

(2)    「過渡措施電費」廢除後的手續:「過渡措施電費」廢除,大電力公司需要透過那些手續(電價系統因應、電力需求端說明會等)

(3)    「過渡措施電費」廢除後的電價依據:「過渡措施電費」是基於基本費和燃料調整,一旦廢除之後,電價的依據和公式為何

(4)    與「過渡措施電費」相關的議題:如新電力公司的備用電源等議題。

4.     日本在電力自由化的過渡時期,提出了一套相應的機制,值得我國未來邁向電力自由化之參考。


參考文獻:

[1]いよいよ始まった電力の小売全面自由化 300社が料金とサービスを競う (1/2),スマートジャパン,2016/4/1。

http://www.itmedia.co.jp/smartjapan/articles/1604/01/news029.html

[2]電気料金の経過措置の撤廃を想定した検討課題について,電力・ガス事業分科会 電力・ガス基本政策小委員会(第7回),経済産業省,2018/01/31。

http://www.meti.go.jp/committee/sougouenergy/denryoku_gas/denryoku_gas_kihon/pdf/007_05_01.pdf


附件、電力自由化之電費的三階段機制[1]

 

電力自由化之電費的三階段機制(詳如內文所述)

本圖為電力自由化之電費的三階段機制,分為目前(大電力公司)、2016年4月以後(大電力公司的零售部門、新電力零售業者、ㄧ般輸配電業者)、2020年4月過渡時期結束後(零售電力業者、ㄧ般輸配電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