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針對再生能源主力電源化,提出競爭電源和地區活用電源2種推動模式,並檢討在現行FIT制度下引進FIP制度的可能
摘要
日本經濟產業省於2019年8月26日在基本政策分科會上提出「能源政策的方向性」[1],其中針對再生能源主力電源化,提出2種電源發展模式和政策方向:
- 競爭電源:發展成為具有競爭力的電源。採用競標機制促使大規模太陽光電和風力發電等進一步降低成本,並自立化,不再依賴再生能源固定價格躉購(Feed-in Tariff, FIT)制度的補助;此外,將依據各電源案件的狀況,引進新的制度,可在電力市場上自行出售電力,整合再生能源到電力市場中。
- 地區活用電源:可在地區活用的電源。利用需求區域附近的電源(如住宅或工廠用太陽光電),以及可以活用當地現有能源和資源的電源(如小型地熱發電、小型水力發電、生質能發電),將有助於強化災害發生時電力基礎設施的強韌性,形成供需一體型系統;此外,將維持目前FIT制度的基本框架,並依據各電源的特性整合至電力市場。
以上強調了「整合至電力市場」。相較於FIT制度,電價差額補貼(Feed-in Premium, FIP)制度更能夠與市場價格連結。所謂FIP制度是當再生能源業者在市場上出售電力時,除取得市場價格外,將獲得額外費用-溢價(Premium)的補助,亦即支付給再生能源業者的費用(支付費用或售電收入)包括市場價格和溢價。
主要FIP制度有3種類型,如圖1所示:
- 溢價固定型FIP(Constant Feed-in Premium):無論市場價格如何,給予固定的溢價,因為售電收入(=市場價格+固定溢價)與市場價格完全連動,所以可預測性低。
- 溢價固定型FIP結合上限和下限:設定售電收入(=市場價格+固定溢價)的上限和下限,可將變動風險限制在一定範圍內,同時與市場價格連動。
- 溢價變動型FIP(Sliding Feed-in Premium):設定一固定的市場價格和溢價之和,溢價隨市場價格的變化而改變,市場價格越高,溢價越低。如果市場價格超過此設定值,則溢價為0;如果市場價格低於此設定值,則提供其差值(溢價)之補貼,此時與FIT制度的情況相同。
圖1、主要FIP制度的種類[2]
以上3種FIP制度的比較,如表1所示。
表1、不同FIP制度的比較[2]
溢價固定型FIP |
溢價固定型FIP 結合上限和下限 |
溢價變動型FIP |
設定固定的溢價 |
設定售電收入的上限和下限 |
設定固定的售電收入
|
售電收入=市場價格+固定溢價 |
售電收入(=市場價格+固定溢價)在上限和下限之間 |
固定的售電收入=市場價格+溢價 |
市場價格高→高支付費用[=更高的社會成本],有補助過度的風險 |
設定售電收入上限,可以控制國家的支付費用,降低補助過度的風險 |
當市場價格高於設定的售電收入時,溢價為0,但業者仍可獲得高於設定售電收入的市場價格 |
市場價格低→低支付費用[=業者獲利的風險],有補助不足的風險 |
設定售電收入下限,可以確保業者的獲利,降低投資風險 |
當市場價格低於設定的支付費用時,提供溢價補貼,市場價格愈低,溢價補貼愈高 |
當市場價格高時,高額支付的情況,可視為對市場價格低時的風險補償 |
需要較複雜的制度設計,以確保補助不會過度或不足的風險 |
業者最容易預測營業收入,並且降低電力市場價格過低時,對業者收益的影響 |
西班牙(1998~2007) |
西班牙(2007~2013)、丹麥 |
義大利、德國、法國、荷蘭、瑞士 |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評析
許多歐洲國家在採用FIT制度一段時間後,為了推動再生能源的市場整合,引進了FIP制度,作為現行FIT方案的另一種選擇,如圖2所示。
- 德國:2000年起實施FIT制度,2012年推出可選擇的溢價變動型FIP以推動再生能源的市場整合,2014 年除100kW以下項目外全面推動FIP制度。
- 英國:2002年起採行再生能源義務(Renewables Obligation, RO)制度,以配額方式要求電力業者履行購買再生能源電能之義務,直至2017年3月止。2014年10月公開推出「差價合約」(Contracts for Difference, CfD)制度,逐步取代RO制度。對於總裝置容量達5MW以上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政府設定一「履約價格」(strike price),若市場價格低於此履約價格,再生能源業者將收到其差額的補助;若市場價格高於此履約價格,再生能源業者則須繳回其差額;對於5 MW以下的項目,將繼續適用FIT方案。目前,英國政府於2019年6月10日公布再生能源保證收購新政策「智慧饋電保證(Smart Export Guarantee, SEG)」,接替2019年3月到期的FIT制度,鼓勵小型住宅與產業持續維護自用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搭配智慧電表與儲能設備[3]。
- 西班牙:是歐洲最早採用FIP制度的國家,1998年引進溢價固定型FIP方案,2007年改採結合上限和下限的溢價固定型FIP。2013年由於電價管制下附加費徵收不足,導致電力公司赤字擴大,因此廢除此FIP制度。2014年實施新措施,對於一定投資收益率以下的設備,每年依設備容量提供補助。
圖2、主要國家再生能源制度的轉變[1]
日本在2012年之前,對於再生能源設備開發進行補助支援,並實施再生能源配額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RPS);自2012年7月起改採FIT制度,以固定的價格和期間躉購再生能源電力,躉購費用則從全體國民的電費中分攤回收;2016年檢討修訂FIT制度,引進了競標機制,以減輕國民負擔。目前依據再生能源法的規定,FIT制度要在2020年度(2021年3月底)前再進行根本性修正的檢討,有可能參考歐洲國家引進FIP制度。
FIT 制度是全球最廣泛採用的再生能源支援制度(參考表2的再生能源相關支援制度),保證在固定期間(通常10至20年)以固定價格躉購再生能源電力,提供業者初期開發再生能源設備的經濟誘因,以促進再生能源發展,其躉購價格與市場價格沒有直接連動。對照來說,FIP 制度旨在鼓勵業者在市場上出售電力,並給予溢價的補助,以促進再生能源的自立化和自由競爭,同時又可減輕國民負擔,其與市場價格的連動程度將取決於制度的設計。FIP制度可以根據技術、規模和地點進行不同的設計,其方式與FIT制度相同。
表2、再生能源相關支援制度[3]
種類 |
制度概要 |
主要實施國家 |
FIT |
以固定價格在固定期間內躉購電力 |
日本、土耳其、肯亞 |
FIP |
售電時,獲得市場交易價格+溢價 |
德國、丹麥 |
CfD |
補助或繳回履約價格(strike price)與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 |
英國 |
全量購買 |
要求輸配電公司購買所有的再生能源電力 |
中國大陸 |
淨計量 (Net Metering) |
依據向電網輸送的剩餘電量,從電費帳單上扣除部分費用 |
美國(各州)、義大利 |
RPS |
依據售電量強制電力公司引進一定比例的再生能源 |
美國(各州)、韓國 |
綠色證書 |
依據電力使用量強制企業購買一定比例的證書 |
瑞典、挪威 |
排放交易 |
各業者必須滿足設定的排放配額 |
加拿大(各州)、墨西哥 |
投資稅費減免(Investment Tax Credit, ITC) |
對於再生能源設備安裝費用,提供部分稅費減免 |
美國 |
依設備容量提供補助 |
對於一定投資收益率以下的設備,每年依設備容量提供補助 |
西班牙 |
參考德國等國家在實施FIT 制度多年後,為將再生能源整合至電力市場,減輕國民負擔,引進了與市場價格連動的FIP制度,日本也在檢討引進FIP制度的可能。由於這些國家都有個成熟的電力交易市場,因此現階段我國要實施FIP制度將有困難。
參考資料
[1] エネルギー政策の方向性,総合資源エネルギー調査会 基本政策分科会(第30回会合),2019/8/26。
[2] 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の導入促進に係る制度改革の検討状況について(報告),第15回 総合資源エネルギー調査会 省エネルギー・新エネルギー分科会 新エネルギー小委員会,2015/12/09。
[3] 英國推出智慧饋電保證(SEG)新政策,接續已結束的躉購制度,鼓勵小型發電戶(如住宅或產業)持續維護自用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並規範售電業保證收購電力之義務,能源知識庫,2019/6/27。
[4] ヒアリング参考資料(制度の観点からの検討),第15回 総合資源エネルギー調査会 省エネルギー・新エネルギー分科会/電力・ガス事業分科会 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大量導入・次世代電力ネットワーク小委員会,2019/6/10。
附表一、再生能源相關支援制度[4]
種類 |
制度概要 |
主要實施國家 |
FIT |
以固定價格在固定期間內躉購電力 |
日本、土耳其、肯亞 |
FIP |
售電時,獲得市場交易價格+溢價 |
德國、丹麥 |
CfD |
補助或繳回履約價格(strike price)與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 |
英國 |
全量購買 |
要求輸配電公司購買所有的再生能源電力 |
中國大陸 |
淨計量 (Net Metering) |
依據向電網輸送的剩餘電量,從電費帳單上扣除部分費用 |
美國(各州)、義大利 |
RPS |
依據售電量強制電力公司引進一定比例的再生能源 |
美國(各州)、南韓 |
綠色證書 |
依據電力使用量強制企業購買一定比例的證書 |
瑞典、挪威 |
排放交易 |
各業者必須滿足設定的排放配額 |
加拿大(各州)、墨西哥 |
投資稅費減免(Investment Tax Credit, ITC) |
對於再生能源設備安裝費用,提供部分稅費減免 |
美國 |
依設備容量提供補助 |
對於一定投資收益率以下的設備,每年依設備容量提供補助 |
西班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