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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提出2019至2023年度的石油與LPG儲備目標案,其中石油維持民間儲備70天、國家儲備(含產油國共同儲備) 90天

摘要

 

  • 依據「石油備蓄法」第4條,日本經濟產業大臣每年度會聽取總合資源能源調查會的意見,決定未來5年期間的石油與液化石油氣(LPG)儲備目標,包括儲備數量和應新設置的貯存設施數量。
  • 日本經濟產業省資源能源廳於2019年6月6日之總合資源能源調查會資源與燃料分科會中提出「2019年度至2023年度的石油與LPG儲備目標(案)」[1],以下摘要說明日本石油與LPG的儲備量與目標。
  • 石油儲備
    1. 日本的石油儲備由三部分構成:(1)國家持有的「國家儲備」;(2)石油煉製業者等有義務持有的「民間儲備」;(3)2009年起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United Arab Emirates, UAE)和沙烏地阿拉伯的「產油國共同儲備」。產油國共同儲備是日本民間租借產油國國營石油公司的油槽,當有緊急情況時,保證優先供應日本企業。
    2. 日本於1972年開始民間儲備的60天儲備增強計畫,1974年因石油危機制定90天儲備增強計畫,同年,國際能源總署(IEA)成立並開始推動石油儲備制度。1975年制定「石油備蓄法」,規定民間儲備的法律義務為90天。1978年開始推動國家儲備,檢討儲備要達90天以上。1987年建議國家應持有相當於IEA國家義務90天的5,000萬公秉,同時民間儲備義務由90天減輕為70天。1993年民間儲備降至70天,1998年國家儲備達成5,000萬公秉。自2009年起推動產油國共同儲備,儲備量約3天。2015年變更石油儲備目標天數,「國家儲備量」與「產油國儲備量的一半」之合計,應確保相當於90天的輸入量。 (IEA基準,以每日輸入量計算)。
    3. 目前,日本的石油輸入量有88%依賴於中東。
    4. 目前,民間儲備:依據「石油備蓄法」,石油煉製業者、特定石油販賣業者、石油輸入業者等有義務儲備的基準儲備量合計為日本石油70天的消費量。(備蓄法基準,以每日石油消費量計算)。
    5. 日本目前有10座國家石油儲備基地,同時也租用民間的油槽(煉油廠等)貯存。(圖1)
      日本國家石油儲備基地 [1]
      圖1、日本國家石油儲備基地 [1]
    6. 石油儲備量與日數如表1和圖2所示。

      表1、日本2019年3月末的石油儲備量與日數 [1]

      日本2019年3月末的石油儲備量與日數 [1]



      日本歷年石油儲備量與日數 [1]
      圖2、日本歷年石油儲備量與日數 [1]
       
    7. 預期日本對石油產品的需求將減少,其中對燃料油的需求在未來5年將下降7.9%,但是考慮石油輸入高度依賴中東,有供應中斷的風險,因此應該做萬全的準備,照顧國民生活,繼續維持目前的石油儲備水準。因此「2019年度至2023年度的石油儲備目標(案)」建議:
      (1) 民間儲備:確保70天的消費量;
      (2) 國家儲備:「國家儲備量」與「產油國共同儲備量的一半」之合計,確保90天的輸入量;
      (3) 新設置貯存設施數量:0。
  • LPG儲備
    1. 日本的LPG儲備由二部分構成:(1)國家持有的「國家儲備」;(2)依據「石油備蓄法」,LPG輸入業者有義務持有的「民間儲備」。
    2. 1981年,因沙烏地阿拉伯廠房事故LPG輸入量劇減,於是開始推動民間儲備義務(50天),1989年達成50天的民間儲備;1992年受到波斯灣戰爭影響,制定相當於輸入量40天的150萬公噸之國家儲備目標。2005年完成3座國家儲備地上基地,2013年完成2座國家儲備地下基地。目前的5座國家LPG儲備場所,合計150萬公噸,如圖3所示。2017年7月將國家儲備目標變更為相當於50天的輸入量。2017年11月隨著倉敷地下基地的儲備完成,達成國家儲備目標。2017年12月修正石油儲備施行規則,民間儲備義務日數下修至40天。

      日本國家LPG儲備基地 [1]
      圖3、日本國家LPG儲備基地 [1]
       
    3. 截至2019年3月末,LPG儲備量:(1)國家儲備量:140萬公噸 (50天);(2)民間儲備量:141萬公噸 (51天),其中義務儲備量(40天):111萬公噸。
    4. 近年,日本的LPG輸入,由於從美國的輸入量提升(2018年度美國約佔輸入量的70%),對於中東的輸入依存度由2007年度的91%降至2018年度的24%。(圖4)
      日本歷年LPG輸入量 [1]
      圖4、日本歷年LPG輸入量 [1]
       
    5. 「2019年度至2023年度的LPG儲備目標(案)」[1]
      (1) 民間儲備:相當於40天的輸入量;
      (2) 國家儲備:相當於50天的輸入量;
      (3) 新設置貯存設施數量:0。

評析

 

  • 我國依「石油管理法」第24 條之規定[3]:
    1. 民間安全儲油: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應儲備前12個月國內石油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60日之安全存量。但液化石油氣(LPG),應儲備前12個月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25日之安全存量。該安全存量,其儲存總量石油煉製業不得低於5萬公秉;石油輸入業不得低於1萬公秉。
    2. 政府安全儲油:依前1年國內石油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之30日需要量計算。
  • 我國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經濟部於2018年8月公告「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自備儲槽容量」,事業存量天數不得低於下列規定之安全存量天數[4]:
    1. 天然氣生產事業:半天。
    2. 天然氣進口事業:
      (1) 2018年8月底至2021年底:7天。
      (2) 2022年至2024年底:8天。
      (3) 2025年至2027年底:11天。
      (4) 2027年起:14天。
  • 表2為我國與日本法規規定之石油與LPG儲備日數比較,在不考慮兩國在日數計算基礎的差異下,我國規定的石油與LPG儲備日數均低於日本,能源安全相對較低。建議未來可提高儲備天數或參考日本納入「產油國共同儲備」作法,加強石油儲備,提升我國能源安全。

    表2、我國與日本在石油與LPG儲備日數規定之比較[5] 
    我國與日本在石油與LPG儲備日數規定之比較[5]
     

參考文獻

 

關鍵字標籤
石油LPG儲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