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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發文建議成員國修改「國家能源和氣候整合計畫草案」,以展現如期達成2030年能源與氣候目標的企圖心

摘要

歐盟是第一個建立具有法律約束力框架以兌現《巴黎協定》承諾的主要經濟體,2018年12月24日發布「能源聯盟與氣候行動治理(Governance of the Energy Union and climate action)」,建立一個未來十年(2021-2030)的國家能源與氣候計畫。這是成員國首次編寫「國家能源和氣候整合計畫草案」(integrated national energy and climate plans, NECPs)。

各國的「國家能源和氣候整合計畫草案」已於2018年年底提交給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目前執委會正在進行深度評估。2019年6月前評估結果顯示各國提交的NECP草案內容無法達成能源聯盟目標,因此,發文要求成員國修正草案規劃內容。

歐盟執委會在分析各個國家計畫草案時,發現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方面均達不到要求。對於再生能源目標,差距可能高達1.6個百分點;對於能源效率,差距可能高達6.2個百分點(如果考慮初級能源消費)或6個百分點(如果考慮最終能源消費)。因此,建議國家計畫需要集體加大企圖心,確保實現2030年能源及氣候中和(climate neutrality)目標。

能源聯盟副主席Maroš Šefčovič表示:這是第一個將能源聯盟概念帶入國家層級的能源與氣候計畫草案。所有成員國以整合的方式,展望未來十年的氣候變遷與能源轉型的相關政策。歐盟的能源聯盟法律要求成員國充分考慮執委會的建議或公開其不這樣做的理由。還要求成員國在年底之前使公眾參與最終計畫的討論。

「國家能源和氣候整合計畫」將於2019年12月31日完成最終報告提交,歐盟執委會建議:更大的企圖心、更多的政策細節、更明確的投資需求或更多的社會公平。清晰和可預測性是歐洲能源和氣候政策的真正競爭優勢。

歐盟執委會的建議和詳細評估旨在幫助成員國在2019年底之前最終確定其計畫,並在未來幾年內有效地執行這些計畫。國家計畫應為企業和金融部門提供明確性和可預測性,以刺激必要的私人投資。該計畫有助於成員國未來籌集2021-2027年財務資金。


評析

歐盟承諾履行其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承諾,並為其公民提供安全、負擔得起的可持續能源,並創建了一個獨特的能源和氣候治理體系,聯盟和成員國共同制定了計畫,共同實現2030年的目標,並期望實現到2050年向社會公平、成本效益高的碳中和經濟邁進。

附圖一顯示:歐盟在2009年制定第三次能源包裹法案(The third energy package),設定2020年能源和氣候目標(20%的溫室氣體減量、20%的再生能源和20%的能源效率)。經過十年之後,歐盟大致有望實現2020年的目標,證明有可能同時減少碳排放並實現GDP增長,同時,再生能源成本也大幅下降。根據2015年巴黎氣候協議,歐盟承諾進一步推進減碳目標,到2030年實現溫室氣體減量至少40%(相對於1990年排放水準)(附圖二)。為了因應這一挑戰並繼續引領全球能源轉型,歐盟執委會2016年提出“全歐洲人共享潔淨能源(Clean Energy for All Europeans)”包裹式提案。歐盟理事會終於在2019年5月22日正式通過了新的立法(第四次能源包裹法案),完成的潔淨能源包裹法案(CEP)[2],重新設計歐盟能源市場,使其適應未來能源聯盟的重要一步。

附圖一、歐盟能源法案改革歷程[2]

歐盟理事會在2019年5月22日正式通過了新的立法(第四次能源包裹法案),完成的潔淨能源包裹法案(CEP),重新設計歐盟能源市場,使其適應未來能源聯盟的重要一步

附圖二、歐盟氣候與能源發展目標[3]

根據2015年巴黎氣候協議,歐盟承諾進一步推進減碳目標,到2030年實現溫室氣體減量至少40%(相對於1990年排放水準)

逐步轉型到潔淨能源與碳中和經濟是這個時代最大的挑戰之一,提供現代化穩定的法律環境並建立明確共同方向,刺激必要的公共和私人投資,帶來歐洲的附加價值,促進潔淨及公平的能源轉型。此外,歐盟新法規還要求成員國起草計畫,與鄰近成員國協調、預防、準備和管理可能出現的電力危機情況,並加強能源管制協調機構(ACER)的作用。潔淨能源包裹法案(CEP),解決了歐洲能源聯盟(Energy Union)的五大議題方向:能源安全、內部能源市場、能源效率、經濟脫碳、研究、創新和競爭力。歐盟新的管制法規特別重視將消費者權利置於能源轉型的核心,在現代經濟中創造產業成長和綠色就業。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能源效率優先:設定新的能源效率指令達成更高目標為2030年的能源使用效率提高32.5%,新的建築能源性能指令提高智慧和綠色建築的節能潛力極大化。(如附圖二所示)

更多的再生能源:設定新的再生能源目標為2030年占比至少32%,其中包括促進公共和私人投資的具體規定,使歐盟保持在再生能源領域的全球領導地位。

更好的能源聯盟管理:設計新的能源規則手冊,使每個成員國起草2021  -  2030年的國家能源和氣候整合計畫(NECP),闡述如何實現其能源聯盟目標,特別是達成2030年的能源效率和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歐盟執委會目前正在分析這些NECP草案,並發布針對特定國家的建議。

為消費者提供更多權利:新市場規則使個人更容易生產、儲存或出售自己的能源,透過提高帳單的透明度和更大的選擇靈活性,來增強消費者權益。

高智能及高效率的電力市場:新法律將再生能源與電網整合並管理風險,以及改善跨境合作,來提高電力供應安全性。

能源轉型是長期能源系統演進的過程,基礎設施和法規監管變革需要十幾年才能完全實現,然而能源技術及產業競爭是永不止息的前進,因此,需要即時修訂過時的管理框架,提供現代化穩定的法律環境並建立明確共同方向,刺激必要的公共和私人投資,才能有效促進潔淨及公平的能源轉型。制定正確的政策,不但可控制和減輕能源轉型成本,亦可提高社會對能源轉型的接受度。

歐盟能源法案第四次改革內容,特別強調能源市場改革更是能源轉型的重要基石。目前歐盟電力市場整合朝向3D思維-脫碳(Decarbonisation)、分散化(Decentralisation)、數位化(Digitalization),特別強調是TSO(輸電系統業者)與DSO(配電系統業者)之間的協力,確保電網平衡和靈活調度,使再生資源發揮最佳效益。歐盟達成電力市場3D整合思維的關鍵因素有三個:能源管制協調機構、電網系統標準、區塊鏈技術。

臺灣能源轉型工作自2016年開始積極佈局,經過二年來的努力,已漸漸向低碳經濟及非核家園的願景邁進。許多能源轉型的工作已經逐步穩健的展開,包括政策目標擬定、技術發展、法規修定等。我國因應分散式電源興起,電力市場重整已刻不容緩。目前我國電力市場尚未完全自由化,TSO及DSO亦尚未獨立營運。檢視我國目前的電力系統策略規劃,大致符合歐盟的“脫碳”及“數位化”的2D思維,但是,“分散化”的策略思維則較薄弱。建議:借鏡歐盟能源法案改革的歷程與內容,在未來市場自由化政策中,可參考歐盟“分散化”的電力整合經驗,同時需要密切關注區塊鏈技術在3D市場的應用角色與趨勢。


參考資料

[1]Energy Union: Commission calls on Member States to step up ambition in plans to implement Paris agreement, https://ec.europa.eu/cyprus/news/20190618_en

[2] Clean energy for all Europeans,https://ec.europa.eu/info/news/clean-energy-all-europeans-package-completed-good-consumers-good-growth-and-jobs-and-good-planet-2019-may-22_en

[3]IAEE 16th European conference, Energy challenges for nest decade, 2019.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