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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再生能源特別措施法修正案,將採用新的認定制度,增加對事業計畫確實性的認定基準,以及採用競標、複數年價格決定、降價時間表等收購價格決定方式

摘要

日本依據「再生能源特別措施法」(電気事業者による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電気の調達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於2012年7月開始實施再生能源固定價格買取(FIT)制度。在擴大再生能源發展,特別在太陽光電上,取得相當重要的成果,但也產生一些問題,例如取得認定後遲未施工的情況。因此,日本政府已向國會提出一份修正案,預定於2017年4月1日起實施[1-3]。主要修正內容為:發電設備的認定制度和收購價格的決定方式。(附表1)

 

新認定制度:除對「設備」的認定外,主要增加「事業計畫」的認定,涵蓋三大項:(1)事業內容的適切性;(2)事業實施的確實性;(3)設備的適切性[2]。(表1)

1.          除了原來對發電設備的認定基準外,修正案也增加確認事業內容的適切性和事業實施的確實性等基準,包括遵守土地利用法規的認定標準。

2.          從2016年4月1日起登錄系統資訊,地方政府和主管省廳可以查看相關的認定資訊。經濟產業省如果收到來自主管省廳和地方政府的違反規定報告時,將對業者發出改善命令,甚至撤銷發電設備的認定。

3.          特別針對非住宅太陽光電的安全性問題,強化施工階段前後的規定。在施工階段前,確認發電設備符合技術基準的「使用前自我確認」,預定適用對象從2MW以上擴大到500kW以上。在施工完成後,若發生事故時,必須向經濟產業省報告。即使太陽光電板飛散到電廠之外,沒有破壞房子等,也要進行報告。事故報告的義務,從目前的500kW以上擴大到50kW以上。

4.          對於業者影響較大的是,發電設備是否已通過認定。修正案於2017年4月1日起實施後,若業者已和電力公司簽定併網契約,收購價格等之認定狀態將不變;若業者尚未與電力公司簽定併網契約,認定資格將失效。然而,考慮到與電力公司簽定併網契約需要時間,將給予寬限期。若在此期限內簽定併網契約,將被視為符合新認定。寬限期有2種情況:

(1)       如果從認定到修正案實施日沒有足夠的時間(9個月),則從認定起給予9個月的寬限期。

(2)       如果已進入電力公司的系統招標過程(包括業者共同負擔系統增強工程費的手續),則從招標結束後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

5.          即使取得認定也不能安心無虞,修正案追加發電設備長期不開始運轉就撤銷認定的規定。依據發電設備的種類和規模,設定從取得認定到開始運轉的期限。例如:非住宅太陽光電1MW以上的發電設備設定3年期限的建議案。

表1、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認定基準[2]

 

收購價格的決定方式:目前依據再生能源的種類與規模,每年度決定收購價格,且在發電設備認定時確定運轉開始後收購期間(10~20年)的固定收購價格。從2017年度起將採新的認定制度,除按種類和規模設定中長期的價格目標,也採用三種收購價格決定方式,包括競標、複數年價格決定及降價時間表[2]。(表2)

表2、FIT收購價格(日元/度)決定方式改變[2]

註1:事業用太陽光電2015/4/1~2015/6/30收購價格29日元/度,2015/7/1~2016/3/31收購價格27日元/度。

註2:住宅用太陽光電有設置電力輸出控制設備者收購價格增加2日元/度。

 

價格目標的設定[3]:

1.          對於10瓩以上的非住宅(事業用)太陽光電,將設定與工業電價相當的價格目標。目前工業電價約15日元/度,與2016年度的收購價格為24日元/度,尚有9日元/度差距,大概可以在約3~5年實現市電同價。

2.          對於10瓩以下的住宅太陽光電,將提出收購價格降價時間表,以家庭電價為價格目標的設定。目前家庭電價約25日元/度,2016年度的收購價格為33日元/度(無輸出控制設備者31日元/度),日本政府預計到2019年度,將收購價格降至目標價格,減輕電力用戶的賦課金負擔,促進太陽光電電力的自家消費。

3.          對於風力也將提出收購價格降價時間表,在決定收購價格時,風力的設備利用率將從20%提高至25%,預計價格目標為目前收購價格的80%。

 

收購價格的決定方式

1.          將先針對大規模太陽光電導入競標制度,目前可能選擇1MW或 2MW以上的發電設備,全國不分區域統一競標,每年預定舉行1~3次招標。

2.          對於風力、地熱、中小水力及生質能的收購價格,改採複數年的決定方式。發電業者從事業計畫檢討開始到運轉開始的開發準備期較太陽光電長,預先決定到2~5年的收購價格,讓事業計畫更容易判斷是否進行。以決定3年度的收購價格為例,於2016年度決定2017~2019年度的收購價格,之後,2017年度決定2020年度的收購價格,依此類推。(圖1)

圖1、複數年度收購價格決定方式(假設3年之情況) [2]

 

FIT電力收購義務從傳統零售電力業者轉移到輸配電業者:FIT制度的收購義務和併網義務,必須和各業者簽訂契約。修正案將這2項義務交給輸配電業者負責。輸配電業者目前為電力公司的輸配電部門,負責每個電力轄區的收購義務和併網義務,並負責供電給零售電力業者。供電有2種方式:

1.          輸配電業者透過批發電力交易市場賣電,零售電力業者則在市場上購電。

2.          發電業者和零售電力業者簽定契約,透過輸配電業者直接供電給零售電力業者。

圖2、輸配電業者的供電角色 [2]


評析

日本自2012年7月後開始實施FIT制度,由於太陽光電的收購價格優惠,且建置時間較短,開始吸引大量的申請案件,導致許多電力系統無法全部容納而暫緩接受併網申請的情況、為避免需要工事計畫呈報等管制規定的低壓分割案件、以及取得認定後不進行施工的空頭專案。日本政府特別為了解決過度偏向太陽光電發展與空頭專案的情況,在兼顧抑制國民負擔和儘量導入再生能源的考量下,內閣於2016年2月9日通過再生能源特別措施法修正案。

 

我國很早即採取FIT結合競標機制,在每年推廣目標量的設定下,並未如日本太陽光電的爆量式發展,也尚未有暫緩併網與空頭專案的情況,但曾因颱風造成太陽光電與風力發電設備的重大折損。在新政府將大力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的未來,如何透過政策引導與價格誘因,讓各類再生能源均衡發展,日本在實施FIT的許多措施與經驗值得我國參考借鏡,特別在修正案中的新認定制度、設定中長期的價格目標、依再生能源種類與規模採用不同的收購價格決定方式、強化施工階段前後的安全規定等。


參考資料

[1] 再エネ特措法(FIT法)改正の構成,総合資源エネルギー調査会 基本政策分科会 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導入促進関連制度改革小委員会(第8回),資料1,2016/4/1。

[2] FIT見直し検討状況の報告,総合資源エネルギー調査会 基本政策分科会 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導入促進関連制度改革小委員会(第8回),資料2,2016/4/1。

[3] 2017年4月から変わる固定価格買取制度、知っておくべき改正ポイント,Smart Japan,2016/4/4。


附表1、「再生能源特別措施法」修正重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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