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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首次公布太陽光電招標實施要綱,針對2 MW以上的太陽光電設備採低價者得標,招標總量500 MW以內,7月起受理申請,11月決標

摘要

(一)   依據日本於2017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FIT法,在固定價格買取制度(FIT)下,對於大規模太陽光電改採競標制度,期透過業者間競爭,壓低躉購價格,減輕國民負擔。為此,日本經濟產業省大臣於2017年3月28日指定「一般社團法人低炭素投資促進機構」為指定招標機關,負責太陽光電招標的相關業務[1]。

(二)   低炭素投資促進機構(http://www.teitanso.or.jp/index)於2017年8月14日正式公布2017年度第1次的太陽光電招標實施要綱[2],排定在2017年9月15日之前受理投標案申請,11月21日公布決標結果。此次招標的規劃時程和流程,如表1和圖1所示。招標的要點如下:

1.          對象:2 MW以上的大規模太陽光電設備。

2.          募集容量:合計500 MW以內。

3.          參加競標資格:適當的再生能源發電事業計畫、繳交手續費。

4.          上限價格:21日元/kWh (約新臺幣5.7元/度)。

5.          躉購價格:投標價格較低者依序得標,累計容量不超過500 MW為止;決標時的躉購價格為得標者的競標價格加上消費稅和地方消費稅。

6.          躉購期間:20年,若從認定日起3年內未開始運轉,躉購時間將扣掉超過的日數。

7.          第1次保證金:單價 500日元/kW,必須在競標前1日繳納,若得標時,則留做第2次保證金,否則競標結果公布次日(2017年11月22日)的2週內退還給落選者;事業計畫若有不實之記載或不正當的競標行為,第1次保證金將全額沒收。

8.          第2次保證金:單價 5,000日元/kW,得標者須於2017年12月5日前補足第1次保證金的差額,否則取消得標資格,並全額沒收第1次保證金;在運轉開始預定日前,開始供電的次日起3個月內全額退還第2次保證金。

(三)   日本經濟產業省於2017年8月8日,決定大規模太陽光電招標制度的投標手續費用為每1件事業計畫12.7萬日元[3]。在事業計畫提出後,1週內繳交手續費。

(四)   向指定招標機關提出事業計畫的同時,也必須向發電設備設置場所的當地經濟產業局提出事業計畫的認定申請,才有資格參加投標。認定申請時,並不一定要先與電力公司簽定併網契約,但得標者應於2018年2月16日前,完成與電力公司併網契約的簽定、修正事業計畫、向經濟產業局提出併網同意書等,並應於2018年3月5日前,取得認定。

(五)   認定取得後,可以變更事業計畫,但是運轉開始預定日不可變更。依據新FIT法,在認定取得後,3年內必須開始運轉,否則縮減20年的躉購時間,並全額沒收第2次保證金;但是事業計畫記載的運轉開始預定日,若超過認定取得日之後3年的部分,將縮減20年的躉購時間,第2次保證金不沒收。此外,若有事業計畫中止、設置場所變更、電力輸出減少20%以上、電力輸出增加等情況,將撤銷得標資格,全額沒收第2次保證金,如表2所示。

表1、日本2017年太陽光電招標規劃時程[2]

日本太陽光電招標實施要綱-表1(詳如內文所述)

 

表2、日本太陽光電事業計畫變更之處理[4]

日本太陽光電招標實施要綱-表2(詳如內文所述)

 

日本太陽光電招標實施要綱-圖1(詳如內文所述)

圖1、日本2017年太陽光電招標流程[2]

 


評析

(一)   日本將針對第1次大規模太陽光電招標的結果進行檢討,做為2018年之後每年2次招標作業改善的依據。有關日本太陽光電招標作業的當初規劃,可參考文獻[5]之說明。

(二)   日本在2011年311福島核災後,電力供應吃緊,因此自2012年7月開始實施FIT制度,鼓勵再生能源發展。最初10 kW以上的非住宅用太陽光電收購價格高達每度40日元(約新臺幣10.8元/度),加上施工期短,吸引大批業者申請。截至2017年3月,太陽光電設備的認定量約達84.5 GW,占整個再生能源認定量的80%,如表3所示。

(三)   為改善過度偏向太陽光電發展的情況,2017年起對於大規模太陽光電設備改採競標制度,設定招標容量上限,以減輕國民負擔。2017年度非住宅用太陽光電的躉購價格以2 MW為分界,2 MW以下調降至21日元/kWh,如表4所示;2 MW以上採競標制度,投標的上限價格,參考2 MW以下的躉購價格,設定在21日元/kWh。

表3、日本實施FIT制度後,再生能源設備的導入狀況[6]

日本太陽光電招標實施要綱-表3(詳如內文所述)

 

表4、日本太陽光電設備的躉購費率(單位:日元/度)[7]

日本太陽光電招標實施要綱-表4(詳如內文所述)

註1:非住宅用太陽光電2015/4/1~2015/6/30躉購價格29日元/度,2015/7/1~2016/3/31躉購價格27日元/度。

註2:住宅用太陽光電有設置電力輸出控制設備者躉購價格增加2日元/度。2015年4月1日起、北海道電力、東北電力、北陸電力、中國電力、四國電力、九州電力、沖繩電力等電力轄區的發電設備併網,強制要求設置電力輸出控制設備。

註3:雙重發電係指太陽光電結合其他發電設備(如家庭用燃料電池)。

 

(四)   我國2025年太陽光電裝置容量要達20 GW目標,現階段以推動地面型太陽光電為主,並以「太陽光電2年計畫」協助推動。依據經濟部公告今(2017)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8],太陽光電採申請設備同意備案方式處理,以加速目標量的達成;但對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國有土地或政府規劃區域,且參與中央主管機關之遴選或容量分配作業機制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以公告費率為上限,並依競比結果適用之。

(五)   亞太區再生能源開發商艾貴能源(Equis Energy)於2017年9月5日宣布成功獲得經濟部能源局主辦的嘉義縣鹽灘地標案,將開發設置容量達70.2MW的太陽光電廠。艾貴能源以每度2.6元得標,遠低於躉購費率上限4.5467元,接近目前台電的平均電價,將帶動進入「市電平價」階段。嘉義縣鹽灘地標案採二階段競標方式,第一階段為綜合評審,包括財務與工程能力(30%)、設計興建(30%)、營運管理(15%)、景觀設計及環境效益(25%),總平均分數達80分以上者得進入第二階段的價格評比,價格最低者取得優先締結租賃契約權[9]。我國與日本在太陽光電推廣上,因應各自不同的環境發展與需求,採取不同推動模式,值得相互觀摩學習。

 

 


參考資料

[1]       FIT法による入札制度,一般社団法人 低炭素投資促進機構(GIO)。

[2]       入札実施要綱,一般社團法人低炭素投資促進機構,2017/8/14。

[3]       「電気事業者による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電気の調達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施行令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政令」が閣議決定されました,經濟產業省,2017/8/8。

[4]       入札対象として指定をする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発電設備の区分等における入札の実施に関する指針,2017年経済産業省告示第六十三号,2017/3/30。

[5]       日本再生能源競標制度的初步規劃,能源知識庫,2016/12/5。

[6]       なっとく!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

[7]       日本公布2017-2019年度的再生能源躉購費率案,能源知識庫,2016/12/13。

[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經濟部能源局,2017/7/7。

[9]       嘉義縣鹽業用地設置太陽光電專區招商說明會,經濟部能源局,2017/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