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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會通過再生能源電力採購特別措施(FIT)法修正案,將自2017年4月1日起實施新的認定制度,確認業者會確實執行發電事業

摘要

日本再生能源電力採購特別措施法修正案(通稱FIT法),於2016年5月12日經眾議院通過,接著於5月25日經參議院通過,經濟產業省於6月3日正式公布,將自2017年4月1日起實施[1]。

FIT法新增條款有:躉購價格及躉購期間[第3條]、招標的實施[第4~8條]、再生能源發電事業計畫的認定[第9~15條]、電氣業者的義務[第16~20條]、電力與瓦斯交易監視委員會[第21~27條]、指定招標機關[第39~54條]等。

修正後的FIT法對日本業者有較大的變動項目如下[2]:(附圖1)

  1. 對未運轉的案件,設立新認定制度
    1. 設立新認定制度,確認業者可確實執行發電事業(例如:完成併網契約簽定)。[第9條]
    2. 既有認定案件,原則要求取得新制度的認定(已開始運轉的案件,設計過渡措施) [附則第4~7條]
  2. 確保長期穩定發電的機制
    1. 除了事業開始前的審查,也要求遵守事業實施中的檢查與維護、事業結束後的設備移除等規定,違反時可命令改善或取消認定。[第9、13、15條]
    2. 鑒於曾發生景觀和安全上的問題,設計公布業者認定資訊的機制。[第9條]
  3. 以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導入
    1. 設定中長期的躉購價格目標,提高可預測性。[第3條]
    2. 導入競標制度,透過業者間競爭,壓低躉購價格。[第4~8條] (針對大規模非住宅用太陽光電案件)
    3. 預先決定數年的躉購價格。[第3條] (針對住宅用太陽光電和風力案件,提出降價時間表)
    4. 目前電力消費大的業者的賦課金減免率一律為80%,改為依據業者的國際競爭和節能努力情況,設定不同的減免率。[第37條]
  4. 擴大導入地熱等開發前置期(lead time)長的電源
    1. 預先決定數年的躉購價格。[第3條] (針對地熱、風力、中小水力、生質能等開發前置期長的電源,以促進這些電源的發展)
  5. 利用電力系統改革成果,擴大導入再生能源
    1. FIT電力的收購義務者,從零售電力業者變更為輸配電業者,讓電力的調度更靈活,可導入更多的再生能源。[第16條]
    2. 發電業者可以不透過電力交易市場,將電力直接賣給零售電力業者。[第17條]

評析

日本自2012年7月後開始實施FIT制度,由於太陽光電的收購價格優惠,且建置時間較短,開始吸引大量的申請案件,導致許多取得認定後不進行施工的空頭專案。日本政府特別為了解決過度偏向太陽光電發展與空頭專案的情況,在兼顧抑制國民負擔和儘量導入再生能源的考量下,內閣於2016年2月9日通過FIT法修正案,送交國會審查。

日本經濟產業省特別提醒已取得認定資格的案件,必須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完成併網契約簽定,否則原認定資格將失效。詳細情況如下[1]:

  1. 還未完成簽定併網契約者
    1. (1)在新制度下,即使已通過認定,應在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與電力公司簽定併網契約。未完成併網契約簽定,原則上,原認定資格將失效。併網契約包括併網的工事費負擔金的付款條件。
    2. (2)由於併網檢討與契約簽定、工事費負擔金的計算等需要一段時間(約9個月),若希望在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併網契約簽定,則應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電力公司提出併網申請。
  2. 已完成簽定併網契約者
    1. (1)已開始運轉,完成併網契約簽定者,將被視為符合新認定制度。
    2. (2)但是,在FIT法修正案實施一段時間後,必須提交報告(除了10kW以下的太陽光電外)。
    3. (3)此外,簽定契約後必須在一段時間內,開始運轉。

 

收購價格的決定方式:日本FIT法從2017年4月起,將按再生能源的種類和規模採用三種收購價格決定方式,包括競標、複數年價格決定及降價時間表[3]。(表1)

表1、日本FIT收購價格(日元/度)決定方式改變[3]
日本FIT收購價格決定方式改變
再生能源種類 2012年7月1日起 2017年74月1日起
2012年度 2013年度 2014年度 2015年度 2016年度 設定各電源的價格目標(2017年度修正案)
太陽光電 非住宅用10kW以上 40 36 32 29、27註1 24 每年決定收購價格,大規模太陽光電實施競標制度
住宅用10kW以下 42 38 37 33、35註2 31、33註2 提出降價時間表
風力 陸域20kW以上 22 開發前置期較長,決定複數年價格,提出降價間表
陸域20kW以下 55
離岸20kW以上 - 36
地熱 15MW以上 26 開發前置期較長,決定複數年價格
15MW以下 40
水力 安裝全新設備1~30MW 24
安裝全新設備0.2~1MW 29
安裝全新設備200kW以下 34
現有引水利用型1~30MW 14
現有引水利用型0.2~1MW 21
現有引水利用型200kW以下 25
生質能 沼氣發電 39
未利用2MW以下 32 40
木材2MW以上 32
一般木材、農作物 24
一般廢棄物 17
建築廢棄物 13

註1:非住宅用太陽光電2015/4/1~2015/6/30收購價格29日元/度,2015/7/1~2016/3/31收購價格27日元/度。

註2:住宅用太陽光電有設置電力輸出控制設備者收購價格增加2日元/度。

 

複數年收購價格的決定方式:對於風力、地熱、中小水力及生質能的收購價格,改採複數年的決定方式。發電業者從計畫檢討開始到運轉開始的開發前置期較太陽光電長,預先決定到2~5年的收購價格,讓業者更容易判斷計畫是否進行。以決定3年度的收購價格為例,於2016年度決定2017~2019年度的收購價格,之後,2017年度決定2020年度的收購價格,依此類推。(圖1)

複數年度收購價格決定方式
圖1、複數年度收購價格決定方式(假設3年之情況) [3]
制度變更前

2017年度以前:每年度設定收購價格

FIT制度變更後

2017、2018、2019年度:設定3年度的收購價錢

2020年度:2017年度設定2020年度的收購價錢

2021年度:2018年度設定2021年度的收購價錢

我國新政府期望至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量達約500 億度,占總發電量的20%,此與日本2030年度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要達22~24%的目標接近。雖然我國太陽光電很早即採取FIT結合競標機制,在每年推廣目標量的規劃下,推動再生能源的發展,但如何透過政策引導與價格誘因,讓各類再生能源均衡發展,日本在實施FIT制度上的諸多措施與經驗值得我國參考借鏡。


參考資料

[1] 平成29 年4 月1 日から固定価格買取制度が変わります,經濟產業省,2016/5/25。

[2] 固定価格買取制度(FIT)見直しのポイント,經濟產業省資源能源廳,2016/5/25。

[3] FIT見直し検討状況の報告,総合資源エネルギー調査会 基本政策分科会 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導入促進関連制度改革小委員会(第8回),資料2,2016/4/1。


附圖1、日本再生能源固定價格買取(FIT)制度修正要點[2]

日本再生能源固定價格買取(FIT)制度修正要點

日本再生能源固定價格買取(FIT)制度修正要點

目的:為了達成2030年再生能源導入目標(發電量占比22~24%),需要修正FIT制度

2014年度再生能源發電量占12.2%(水力9%,其他3.2%)

  • 依據能源結構,促進電源間平衡的導入(現狀:目前FIT認定量有9成是非住宅用太陽光電)
  • 為了減輕國民的負擔,促進具成本效益的導入(現狀:目前收購費用已經達到2.3兆日元)
    依據2030年度的能源結構,預估達3.7~4兆日
  • 利用電力系統改革的成果,實現有效率的電力交易與流通(現狀:九州電力發生併網保留問題)

兼顧 再生能源最大程度導入和減輕國民負擔


修正要點
  1. 對未運轉的案件,設立新認定制度
    • 設立新認定制度,確認業者可確實執行發電事業(例如:完成併網契約簽定)。[第9條]
    • 既有認定案件,原則要求取得新制度的認定(已開始運轉的案件,設計過渡措施)[附則第4~7條]

    截至2015年12月末,2012~2013年度取得認定尚未運轉的案件,約34萬件(約占117萬件的30%)

  2. 確保長期穩定發電的機制
    • 除了事業開始前的審查,也要求遵守事業實施中的檢查與維護、事業結束後的設備移除等規定,違反時可命令改善或取消認定。[第9、13、15條]
    • 鑒於曾發生景觀和安全上的問題,設計公布業者認定資訊的機制。[第9條]
      1. 電氣事業法和FIT法均對向輸配電業者的購電義務所要求的行為規定進行修正。
      2. 從實現能源結構觀點,持續進行定期檢討修正。(目前規定至少每3年要檢討修正)
  3. 以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導入
    • 設定中長期的躉購價格目標,提高可預測性。[第3條]
    • 導入競標制度,透過業者間競爭,壓低躉購價格。[第4~8條](針對大規模非住宅用太陽光電案件)
    • 預先決定數年的躉購價格。[第3條](針對住宅用太陽光電和風力案件,提出降價時間表)
    • 目前電力消費大的業者的賦課金減免率一律為80%,改為依據業者的國際競爭和節能努力情況,設定不同的減免率。[第37條]
  4. 擴大導入地熱等開發前置期(lead time)長的電源
    • 預先決定數年的躉購價格。[第3條](針對地熱、風力、中小水力、生質能等開發前置期長的電源,以促進這些電源的發展)
  5. 利用電力系統改革成果,擴大導入再生能源
    • FIT電力的收購義務者,從零售電力業者變更為輸配電業者,讓電力的調度更靈活,可導入更多的再生能源。[第16條]
    • 發電業者可以不透過電力交易市場,將電力直接賣給零售電力 業者。[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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