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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地方政府的協議會提出建言書,建議2030年將再生能源電力比重提高至30%的雄心目標,擴大地產地消型分散式能源,促進地區經濟繁榮

摘要

(一)   「自然能源協議會」和「指定都市自然能源協議會」分別向產業省和環境省提出建言書,期望2030年的再生能源(自然能源)加速達到30%的目標[1]。

(二)   「自然能源協議會」會長(德島縣知事 飯泉嘉門氏)於2017年8月30日向經產省提交政策建言書(內容摘要如附件一),為邁向低碳社會,應擴大導入再生能源,以活化地區經濟。主要建言有:應將再生能源在總發電量中的比率提高到「2030年超過30%」的目標、提倡建立「碳定價」的碳排放交易制度、推動地產地消型(在地生產在地消費)的再生能源、檢討改善固定價格躉購(FIT)制度、確實推動電力系統改革、推動規制改革等。

(三)   「指定都市自然能源協議會」會長(京都市長 門川大作氏)於2017年7月11日向經產省和環境省提交政策建言書(內容摘要如附件二),要求擴大導入再生能源,建構永續發展社會,強化都市發展。主要建言有:2030年的電源結構應將再生能源比率設定為30%左右的積極目標、擴大地產地消型分散式能源、適當運用FIT制度、確實推動能源系統改革、實現氫能社會等。

(四)   基於2014年「能源基本計畫」的推動方針,2015年7月的「長期能源供需展望」設定2030年再生能源電力達22-24%的目標。目前,歐美等再生能源先進地區,有很多國家設定的再生能源目標超過40%;日本政府則正在檢討修訂「能源基本計畫」,徵詢各界意見,該二協議會均建議應將2030年再生能源電力比重提高至30%的雄心目標。

 


評析

(一)   「自然能源協議會」(自然エネルギー協議会http://www.enekyo.jp/):東日本大地震後,為普及和擴大區域分散式再生能源,於2011年7月成立。目前(2017年9月)有34個道府縣(正會員)和約200家法人企業(準會員),秘書長為軟銀集團代表孫正義,主要活動為「對國家提出政策建言」和「會員間資訊共享」,以推廣和擴大再生能源。

(二)   「指定都市自然能源協議會」(指定都市 自然エネルギー協議会http://enekyo-city.jp/):同「自然能源協議會」,在東日本大地震後,為普及和擴大區域分散式再生能源,於2011年7月成立。目前(2017年9月)有19個政令指定都市(正會員)和約20家法人企業(準會員),秘書長為軟銀集團代表孫正義。

(三)   日本地方政府的「自然能源協議會」和「指定都市自然能源協議會」所提出的建言,多數為日本政府已在推動的措施,地方政府則冀望能擴大支援地產地消型分散式能源,促進地區經濟繁榮發展。建言中較受到關注的是,建議2030年將再生能源電力比重提高至30%的雄心目標,以及提倡建立「碳定價」的碳排放交易制度。

(四)   日本「長期能源供需展望」設定2030年再生能源電力達22-24%、核電達20-22%的目標,再生能源加核能占44%。但是,日本使用中的核電機組有42部,其中25部申請安全審查,有12部經過審查合格,而目前只有5部取得地方政府同意重啟商業運轉。若要核電達到20-22%的目標,約需30部核電機組正常運轉,在目前日本民意多數反核下,似乎有點困難達成。另一方面,在FIT制度下,再生能源有大幅度的成長,如圖1所示,2016年度再生能源發電量約占14.8%,不含大型水力之再生能源發電量占9%,其中太陽光電占4.8%。因此,依再生能源的發展趨勢來看,在非化石能源的電力要達44%的目標下,提高再生能源電力占比至30%,可能會被納入能源基本計畫的新目標中。

圖1、日本再生能源與核能的發電量占比[2]

 


參考資料

[1]       2030年自然エネルギー30%へ、自治体の協議会が提言,Smart Japan,2017/9/4。

[2]       データでみる日本の自然エネルギーの現状(2016年度 電力編),認定NPO法人 環境エネルギー政策研究所,2017/8/22。

[3]       自然エネルギーによる『脱炭素社会』の実現に向けて~自然エネルギーの最大限導入による地域活性化の推進~,自然エネルギー協議会,2017/7/28。

[4]       自然エネルギーによる持続可能な社会の構築に向けた提言~自然エネルギーによる強靭なまちづくり~,指定都市 自然エネルギー協議会,2017/7/11。

 


附件一、「自然能源協議會」政策建言書的內容摘要 [3]

(一)設定雄心的再生能源導入目標

1.          透過低成本化和高效率化的技術開發、使用氣象資料改進發電預測技術、擴大需量反應、電力系統跨區運用、推動自家消費,以及改進蓄電技術等,擴大引進各種再生能源。

2.          為實現「巴黎協定」的「相較於工業革命前的氣溫,抑制溫升在2℃以內」的目標,應將未來人為的二氧化碳排放累積量抑制在約1兆噸,因此有必要以「碳定價」做為溫室氣體減量的有效方法,建立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cap and trade)。利用碳定價收入來推廣再生能源,減輕國民負擔,進一步創新發展和活化經濟,對實現GDP 600兆日元的「成長戰略」(日本再興戰略2016年)發揮重要作用。

3.          為加速導入再生能源,實現低碳(脫碳)社會,建議將再生能源在總發電量中的比率提高到「2030年超過30%」的雄心目標。

(二)推動地產地消型的再生能源,促進地區經濟繁榮

1.          利用地區豐富的自然能源,透過能源的地產地消(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推動地區活化的戰略。

2.          強化地區應對自然災害(地震、颱風、暴雨等)的能源供應系統,建設永續發展的社區,必須進一步普及擴大再生能源。

3.          除電力外,熱和運輸燃料的利用,應依據地區特性和適當規模,全面導入再生能源,例如利用當地的生物質資源做為鍋爐和汽電共生的燃料,取代外購的化石燃料,從而促進地區循環經濟的發展。

4.          必須明確再生能源普及對地區經濟的效益,利用地球溫暖化對策稅擴大地區再生能源的導入,並擴充稅制特別措施促進地區業者和地方政府的自立普及,促進再生能源導入的必要技術,與地區產業合作引進先進技術,推動地產地消模式,促進地區經濟繁榮,除要求各部會合作採取措施外,還要準備應對自然災害的獨立分散式能源系統,加強地區防災能力。

5.          利用蓄電池有助於緩和太陽光電和風力發電的輸出波動,應採取降低價格、擴大導入等支援措施。

6.          利用再生能源電力製造和儲存「氫氣」,吸收變動性再生能源的電力,有助於穩定電力供應,減輕電力系統的負擔,以及擴大再生能源的導入。為此,應進行實證研究,發展相關基礎設施和放鬆管制規定。

(三)固定價格躉購制度(FIT)的檢討改善

1.          檢討改善FIT制度,包括競標制度、躉購費率設定、事業計畫認定、資訊提供系統等,以健全地區再生能源的普及,促進地區繁榮。

2.          2009年11月起實施的住宅用太陽光電餘電收購制度,躉購期間10年,自2019年起將有數十萬案件陸續到期,稱之為「2019年問題」。國家應與電力公司合作採取適當措施,繼續改善有效利用剩餘電力的環境和實現自家消費等。對於使用過的太陽能電池板,數量會加速增加,應建立適當處理的體制。

(四)確實推動電力系統改革,解決系統問題

1.          改進電源資訊公開系統,讓消費者能夠積極選擇再生能源電力。

2.          為促進再生能源電力的地產地消,必須抑低發電者和用戶間輸配電網的使用成本,並進行戰略的制度設計。

3.          檢討指定電氣事業者制度(太陽光電等超過可併網量,可無補償進行電力輸出控制)的認定規定。

4.          電力系統運用改善,加強地區電力連線計畫,妥當檢討可併網量,提高電力輸出抑制量的可預見性。

5.          今(2017)年度預定引進的「非化石價值交易市場」,應明示再生能源的價值,制定消費者積極選擇再生能源的機制。

(五)推動規制改革

1.          檢討改善妨礙再生能源推廣的規章與制度。

2.          依據過去案例,進一步簡化和加快環境影響評估。

3.          為儘量引進再生能源,並保護和有效利用農田,適當利用林地,跨部會檢討土地利用制度的修改和便利化程序,積極收集和公布優良案例。

4.          中小水力可做為地區穩定的電源,為鼓勵業者積極參與建置,應加強公布全國的流量數據。

5.          為促進離岸風力發電在一般海域的建置,國家應主導,儘早設定開發區域,建立海域使用規則和環境影響評估方法等。

 

附件二、「指定都市自然能源協議會」政策建言書的內容摘要 [4]

(一)設定最大限度導入再生能源的目標

1.          基於2014年「能源基本計畫」,2015年7月的「長期能源供需展望」設定2030年再生能源電力達22-24%的目標。

2.          截至2016年12月,再生能源設備實際導入量僅占FIT制度開始後取得認定容量的38%,增長潛力仍非常大。

3.          日本政府目前正在檢討修訂「能源基本計畫」,在2030年的電源結構中,應展現出積極的目標,將再生能源的比率設定為30%左右。

(二)最大限度導入再生能源的對策

1.          地產地消型分散式能源的普及擴大

(1)       平常時期可低碳化,災害期間可確保能源安全。除與電網併聯的分散式能源外,相關部會應積極支援在離網狀態下地產地消型再生能源的導入。

(2)       支援有效利用能源:大型蓄電池,能源管理系統(EMS),虛擬電廠(VPP),淨零能耗住宅(ZEH),淨零能耗建築(ZEB)等。

(3)       支援未利用熱和汽電共生系統的普及擴大:有效利用廢熱、太陽能熱、地中熱、污水熱等,含熱導管的熱利用系統的實證與引進等。

(4)       對於利用地區的廢棄物、建築廢材等的生質能發電,以及部分都市具潛力的離岸風電和潮汐發電,應放鬆管制,支援有地區特性的發展。

2.          FIT制度的適當運用

(1)       今(2017)年大型太陽光電設施(2MW以上)開始採競標制度,以減輕國民的負擔,但不要排擠地區再生能源的普及。

(2)       2019年起,住宅用太陽光電餘電收購將陸續到期,為使太陽光電長期穩定供電,應儘快採取必要措施。另外,為因應太陽能電池板的使用壽命,建立循環利用技術與制度,制定安全的廢棄處置規則,建構各地區的支援體制。

3.          能源系統改革的確實推動

(1)       為儘量引進再生能源,應進行跨區間電力連線「間接拍賣方式」的制度設計,促進既有電力系統的進一步利用。

(2)       在傳統的輸配電費用制度(託送費用制度)中,未考慮電力系統的雙向性,造成分散式能源引進時輸配電費用過高的障礙。應利用物聯網(IoT)技術推動分散式能源的普及,檢討修改輸配電費用制度。

(3)       為用戶提供價廉穩定的電力,增加批發電力市場的再生能源交易量,活化市場。引進非化石價值交易市場,讓消費者可自由選擇再生能源,並實現一般電力公司零售部門與新電力公司之間的公平競爭。

(三)氫能社會的實現

1.          為實現氫能社會,有必要提供國民加深理解氫氣的機會,促進氫能順利導入的環境。此外,利用太陽能和生質能等再生能源電力製造氫氣,可能改變日本的能源供需結構,因此有必要發展氫氣的生產、儲存、運輸、利用的機制。

2.          推動加氫站等基礎設施建設,為利用住宅用和產業用燃料電池、引進燃料電池車和燃料電池巴士等提供設備安裝的財務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