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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時間:2013/11/20
提供者 : 經濟部駐外代表
日本出口至我國之核能設備業經妥善之安全確認程序
- 日本每日新聞於2013年10月14日報導,日本2003年至2012年為止10年間所出口約1,248億日圓之核能發電相關機器設備中,至少有約4成(約511億日圓)部分,未經由該國進行機器品質等方面檢查之「安全確認」手續。出口對象國包括巴西、瑞典、我國等18個國家,相關設備則包括核能反應爐壓力容器等主要零組件。
- 日本經濟產業省對此回應表示,「安全確認」係指日本政府針對出口目的地國家進行安全確認,以評估是否以政府資金提供信用融資貸款。爰此,如未接受政府資金之信用融資貸款,即排除於「安全確認」之對象外。
- 然而日本出口核能專用設備(如壓力槽等)時,為致力推動核能安全保障相關工作,並預防可能造成之危害,基於「外匯及外貿管理法」等相關法規,仍須取得經濟產業大臣所發出之出口許可。
- 此外,在出口核能相關設備時,政府出口信用機構將針對出口國進行安全確認,以評估是否提供出口許可。綜此,出口至我國之核能相關設備,業經妥善之安全確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