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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租戶電力法上路一年成效不彰,各界呼籲政府修法,改善制度設計缺失

重點摘述

德國聯邦2017年再生能源法修法,此次修法又名「租戶電力法」(Mieterstromgesetz)[1]。住宅建物房東於屋頂上架設太陽能板,將電力直供給該建築的住戶,由房東收取綠電銷售之電費,住戶電費則因減少電網費而相對較市價便宜10%以上,此模式稱為租戶電力模式(Mieterstrom)。此方案目前只限太陽光電,全國每年新增的租戶電力以500MW為上限。
 
德國租屋者電力法於2017年7月25日生效,上路一年成效不彰。主要批評在於,房東若配合制度裝設太陽能板後,便成為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將增添許多行政作業義務,包括複雜的計量工作,稅率優惠不足,均造成有意申請者卻步。法案上路後10個月,僅有100多個申請案,3.3MW的裝置容量,離每年500MW上限差距甚遠。[2, 3, 4]
 
2018年6月28日,綠色和平能源合作社批評該制度行政程序複雜,誘因不足,應進行修正[2]。
 
同日,德國太陽能產業協會發布其針對太陽能與不動產業者所做的政策民調,118個完成調查的受訪者中有40%已施作租戶電力,並有61%的滿意度。七成受訪者對現行法律機制有改善的建議,其中比例最高的四項建議為 [3]:
        1. 取消太陽能電力直供的再生能源附加稅 (74%)
        2. 小型出租住宅大樓應免除能源供應者義務 (51%)
        3. 簡化計費/計量方式 (51%)
        4. 出租房屋所應有的稅務優惠不會變相減少 (31%)
 
2018年7月25日,德國太陽能產業協會、全國租屋者聯盟、消費者聯盟、建築業主協會等10餘個組織發表聯合聲明,直指此法基本上是無效的(weitgehend wirkungslos),應儘速修法 [4]。聯合聲明中指出的主要問題如下:
        1. 與自發自用相比,租戶電力制度的電費讓房東負擔的再生能源附加稅較高,聲明建議應弭平此不公平狀況,以增加後者的誘因。
        2. 引入「在地電力」概念。德國有400~500萬棟2~6戶的住宅,這些建築是租戶電力制度的潛在對象,發電規模多在30kW以下,產生電力以住戶使用為主,相當於發電自用,宜免除其房東作為再生能源供應者的各種義務。
        3. 原本規範租戶電力任一案場亦可賣給「不間斷空間相鄰」的住戶,聲明認為此處用詞模糊,增添困擾,另也建議可給予更大的彈性。
        4. 房東若投入發電後可能因而喪失出租住房的稅務優惠資格,導致意願大幅降低,因此應適度調整相關的營業稅與所得稅法規。
只有房東有權能直供綠電給消費者,若委請專業的第三方太陽能系統營運商來協助,反而會有適法性風險,因此需為此模式找出對策。
 

評析

德國民眾房屋自有率不高,租屋者與房東都少有動機安裝屋頂光電,因此租戶電力制度原意為突破此障礙,發展城市太陽能,可惜制度設計缺失導致成效不彰。
 
租戶電力法主要問題在於,未全盤檢視相關的租賃稅、營業稅與再生能源法規與新法案的衝突,使得投入租戶電力制度發電的房東面臨更多的行政手續與稅務上的變相懲罰,也有風險將成本轉嫁給租戶。
 
包含紐約州、維也納等地方政府自辦或鼓勵設置屋頂型太陽能公民電廠,讓沒有自有屋頂的公寓住戶、租戶,可以參與再生能源發電。然而,若循德國租戶電力模式,由各個住宅建築房東直供綠電給租戶,更能達到分散式發電、自發自用優先、降低電網負荷的好處,值得參考。
 
德國既有的租戶電力模式流程圖(詳如上文所述)
圖1、德國既有的租戶電力模式流程圖[5]
 

參考資料

[3] « Mieterstromgesetz bislang kaum wirksam », BSW-Solar, 2018/6/28.
[4] 聯合聲明  « Ein Jahr Mieterstromgesetz », 2018/7/25.
[5] « Hinweis zum Mieterstromzuschlag als eine Sonderform der EEG-Förderung », Bundesnetzagentur, 201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