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資訊

字級設定:
點閱 (2226) 回覆 (0) 推薦(0)

日本政府針對離岸風電設備的一般海域佔用計畫,提出審查和評價的具體方法,將以公開招募方式選定開發業者

摘要

 

日本經濟產業省和國土交通省於2019年2月28日聯合召開離岸風電促進會議,針對以公開招募方式選定離岸風電開發業者,討論其審查和評價(評比)的具體方法,並於4月22日提出整理報告[1~3]。

 

當離岸風電的促進區域(開發區塊)指定後,依據「再生能源海域利用法」,經產省和國交省將制定「佔用公募制度的運用指針」,以及在各促進區域應制定公募佔用指針。依據這些指針,離岸風電開發業者提出公募佔用計畫,由經產省和國交省等進行審查和評價,選定開發的業者。(圖1)

 

日本「再生能源海域利用法」中,以公開招募方式選定業者的流程(詳如上文所述)

圖1、日本「再生能源海域利用法」中,以公開招募方式選定業者的流程[1]

 

日本離岸風電開發,採取審查和評價的2個階段:

1階段審查:適合基準

  1. 經產省和國交省對於業者提出的公募佔用計畫,依據再生能源海洋利用法第15條第1項的適合基準(最低要求基準)進行(參加資格等)審查。
  2. 必須符合表1的適合基準。

 

表1、日本離岸風電適合基準的審查[1]

審查項目

適合基準

審查方式

公募佔用指針的符合性審查

供應價格應低於供應價格上限,公募佔用計畫依照公募佔用指針是適當的

未能滿足公募佔用指針各項目要求的計畫被視為不合格

沒有法第10條第2項不許可規定的審查

公募佔用計畫相關的促進區域內海域的佔用,沒有第10條第2項不許可的情況

是否嚴重干擾在促進區域內海域的利用和維護,或阻礙鄰近港口機能的維持

發電設備和維護管理方法的技術基準的符合性審查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和其維護管理方法,符合經濟產業省令和國土交通省令規定的基準

符合經濟產業省令和國土交通省令的發電設備和其維護管理方法的基準

對公募佔用計畫提出者的審查

提出公募佔用計畫的業者沒有不公正或不誠實的行為

根據公司法和排除暴力集團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根據公募佔用指針的「參加資格」項目,對公募佔用計畫提出者進行審查

 

2階段評價:評價基準

  1. 符合「適合基準」的公募佔用計畫,再依據「評價基準」進行評價,選定「最適合實施長期性、穩定性和效率性的發電事業」。
  2. 進行定性的和相對的評價,挑選出最適當公募佔用計畫的業者。
  3. 關於與地區協調和經濟發展有關的事項,將聽取都道府縣知事的意見。
  4. 根據第三方委員會的評價意見。
  5. 再由經產省部長和國交省部長進行評價,選定業者。

 

第2階段評價包括供應價格和事業實現性等二部分:

  1. 供應價格(120點):影響離岸風電計畫的長期性、穩定性和效率性的各種因素,最終會反映在價格上;從大量引進再生能源和抑制國民負擔的觀點來看,供應價格是評價時最重要的因素。業者競標時提出的價格最低(最低競標價格),依據公式計算:價格點=(最低競標價格/提案價格)×120點,可以得到滿點(120點)。
  2. 事業實現性(120點):離岸風電計畫將長期(長達30年)佔用一般海域,涉及的相關利益者很多,需要與這些相關利益者進行協調;此外,離岸風電的零組件多,需要長期維護,對地區經濟等帶動效果特別大,由於在海上施工要比在陸地上施工更困難,因此離岸風電事業的實施能力(80點),以及地區的協調和經濟的帶動效果(40點),是評估事業實現性的重要因素。(圖2)

 

日本離岸風電事業實現性的評價(詳如上文所述)

圖2、日本離岸風電事業實現性的評價[2]

 

整個離岸風電的公開招募佔用計畫、審查和評價、選定開發業者的時程,如圖3所示。

 

日本離岸風電公開招募選定業者的時程(詳如上文所述)

圖3、日本離岸風電公開招募選定業者的時程[3]

 


評析

 

實施離岸風電公開招募時,日本政府必須向業者提供足夠的資訊,降低業者的開發風險,以鼓勵更多業者參加。其將根據各促進區域的實際情況收集資訊,包括文獻調查和實際測量,如表2所示。

  1. 風力狀況對事業收益影響很大,至少要進行1年的風況數據調查,例如:每10分鐘的測量數據,連續12個月的觀測。
  2. 海底地質對事業支出影響很大,透過實際測量進行地質數據的調查,例如:海底地盤的鑽探調查和聲波探查。

 

表2、日本離岸風電的調查項目和調查方法[1]

日本離岸風電的調查項目和調查方法(詳如上文所述)

 

經產省和國交省依據「海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建置促進區域指定指引」(2019年6月11日)、都道府縣等提供的資訊(2019年2月8日至4月15日)、專家組成的第三方委員會的意見,於2019年7月30日公布11個「已經進入一定準備階段的區域」,並從其中選定4個「有望的地區」,如表3所示。將針對這些「有望的地區」,進一步進行風況和地質的調查,並依據調查結果指定離岸風電開發的「促進區域」。[5]

 

表3、日本離岸風電有希望開發的指定促進區域[4]

已經進入一定準備階段的區域

有望的地區

依據都道府縣等提供的資訊,選定11個區域

從正在進行地方協議等環境建置者,選定4個區域

  • 青森縣沖日本海(北側)
  • 青森縣沖日本海(南側)
  • 青森縣陸奧灣
  • 秋田縣八峰町和能代市沖 (沖:外海)
  • 秋田縣能代市、三種町和男鹿市沖
  • 秋田縣潟上市沖
  • 秋田縣由利本莊市沖(北側、南側)
  • 新潟縣村上市和胎內市沖
  • 千葉縣銚子市沖
  • 長崎縣西海市江島沖
  • 長崎縣五島市沖
  • 秋田縣能代市、三種町和男鹿市沖
  • 秋田縣由利本莊市沖(北側、南側)
  • 千葉縣銚子市沖
  • 長崎縣五島市沖
 

我國離岸風電分三階段開發:示範獎勵、潛力場址、區塊開發。第二階段潛力場址於2018年6月完成遴選與競價作業,確認5.5 GW風場的開發商。遴選作業評分標準為技術能力(60分)和財務能力(40分),競價作業則先進行資格審:已參加遴選作業程序未獲分配全部風場容量且遴選分數達60 分以上者,再依躉購價格高低排序,較低者獲選[6]。

 

我國離岸風電的開發雖較日本提早數年,但是日本目前正依據「再生能源海域利用法」,研擬具體的推動制度,有諸多值得我國參考借鏡之處,例如審查和評價的基準,以完備我國離岸風電開發的法規與配套措施。

 


參考資料

[1] 再エネ海域利用法の運用開始に向けてー公募による事業者選定についてー,経済産業省資源エネルギー庁 & 国土交通省港湾局 洋上風力促進合同会議(第3回),資料1,2019/2/28。

[2] 再度補足的にご議論いただきたい事項,経済産業省資源エネルギー庁 & 国土交通省港湾局 洋上風力促進合同会議(第4回),資料1,2019/3/20。

[3] 中間整理,洋上風力促進合同会議,経済産業省資源エネルギー庁&国土交通省港湾局,2019/4/22。

[4] 再エネ海域利用法における今後の促進区域の指定に向けて有望な区域等を整理しました,経済産業省&国土交通省,2019/7/30。

[5] 日本政府為加速離岸風電開發,開始接受各地方政府提供有潛力開發區域的相關資訊,加速選定開發區域,能源知識庫,2019/2/8。

[6] 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經濟部能源局,201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