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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將引進FIP制度,提出兼具確保投資誘因和促進市場意識行動的方案,其為介於「完全固定溢價型」和「完全變動溢價型」之間的中間制度

 

重點摘要

日本自2012年7月起實施再生能源固定價格躉購(Feed-in Tariff, FIT)制度,以固定的價格和期間躉購再生能源電力,躉購費用則從全體國民的電費中分攤回收,其所依據的FIT法是屬於有實施期限的「特別措施法」[1]。FIT法曾於2016年修訂(2017年4月起實施),開始引進競標機制[2]。此外,FIT法規定日本政府應於2021年3月31日前檢討FIT法的實施狀況等,對FIT制度進行根本的修正。

目前,日本政府在確保投資誘因和整合至市場的方向性下,參考歐洲國家所實施的FIP(Feed-in Premium)制度,正檢討引進的可能性[3]。在FIT制度下,零售電力業者或輸配電業者以固定的FIT價格躉購再生能源電力,發電業者容易預測其發電收入,提供很大的投資誘因,但缺乏與市場的連結;但在FIP制度下,業者所產生的電力是在批發市場或相對交易中自由出售,有效與市場連結,並給予基準價格(FIP價格)與參照價格間的差額,亦即溢價(Premium),以增加業者的收入,確保投資誘因[4]。(圖1)

FIT制度和FIP制度之比較

圖1、FIT制度和FIP制度之比較[4]

基準價格、參照價格和溢價:

1.      基準價格(FIP價格):預先決定業者的售電收入,據以設定基準價格,或稱為FIP價格,為一固定值。

2.      參照價格:參考一定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格,稱為參照價格,作為計算溢價的指標價格,在一定期間內固定,長期則變動。

3.      溢價:在FIP制度下,給予發電業者的補助金額,此溢價為基準價格和參照價格的差額,在一定期間內固定,長期則變動。

 溢價之設計:FIP制度的溢價設計取決於參照價格的設定方式,例如完全變動型溢價和完全固定型溢價,其所產生的效果是不同的。(圖2)

1.      完全變動型溢價:若參照價格在市場中以交易時間(30分鐘)為單位變動時,決定收入的基準價格固定,則溢價(補助金額)將隨市場價格波動而變動。因業者售電收入固定,預測性高,具有投資誘因,但是其與FIT制度一樣,難以促進市場意識的行動。

2.      完全固定型溢價:若設定參照價格長時間不變時,在基準價格固定下,則溢價固定,其與市場價格波動無關,但收入隨市場價格波動而變動,預測性低,有市場風險,投資誘因低。

完全變動型溢價和完全固定型溢價之比較

圖2、完全變動型溢價和完全固定型溢價之比較[4]

考量以上不同溢價設計的優缺點,日本政府提出一種同時具有確保投資誘因和促進市場意識行動的方案,其介於「完全固定溢價型」和「完全變動溢價型」之間的中間制度,如圖3所示。在一定時間內(約1個月~1年)變更參照價格,同時確保相當程度的投資可預見性,以及促進業者以市場意識採取行動的制度[5]。

「完全固定溢價型」和「完全變動溢價型」之間的中間制度

圖3、「完全固定溢價型」和「完全變動溢價型」之間的中間制度[5]


評析

FIP制度是當再生能源業者在市場上出售電力時,除取得市場價格外,將獲得額外費用-溢價(Premium)的補助,亦即支付給發電業者的費用(售電收入)包括市場價格和溢價。相較於FIT制度,FIP制度更能夠與市場價格連結。

對於發電成本已大幅降低的電源,例如大規模太陽光電、風力發電等,日本政府將促使業者從FIT制度下走向自立化,成為有競爭力的電源,未來將根據各種電源案件的建置狀況,建立整合至市場的FIP制度。

同FIT制度的躉購價格決定方式一樣,在FIP制度下,各種電源的基準價格(FIP價格),將由再生能源躉購價格委員會或由競標制度來決定。至於,參照價格的參考時間與期間,將進一步討論決定。

若當年的溢價係參考前1年的平均市場價格(參照價格)所算出的溢價,當每年的平均市場價格大幅變動時,可能發生市場價格高的1年,給予高的溢價;市場價格低的1年,給予低的溢價,如圖4所示。若在年度結束後,計算當年的平均市場價格,再決定溢價,則有補助費用交付延遲的問題。

參考市場價格的時間和影響

圖4、參考市場價格的時間和影響[5]

此外,日本將參考現行FIT法中的競標制度,在FIP制度下積極利用競標制度,以促進成本的降低,詳細的制度設計將進一步討論。

日本政府準備在未來引進FIP制度,目前正進行具體的設計檢討,相關制度設計資料將值得我國參考和持續關注。


參考資料

 

 

[1]     電気事業者による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電気の調達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
https://elaws.e-gov.go.jp/search/elawsSearch/elaws_search/lsg0500/detail?lawId=423AC0000000108

[2]     日本國會通過再生能源電力採購特別措施(FIT)法修正案,將自201741日起實施新的認定制度,確認發電事業會確實執行,能源知識庫,2016/5/25
https://km.twenergy.org.tw/Data/db_more?id=1245

[3]     日本政府針對再生能源主力電源化,提出競爭電源和地區活用電源2種推動模式,並檢討在現行FIT制度下引進FIP制度的可能,能源知識庫,2019/8/26
https://km.twenergy.org.tw/Data/db_more?id=3681

[4]     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の主力電源化に向けた制度改革の必要性と課題,総合資源エネルギー調査会 基本政策分科会 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主力電源化制度改革小委員会(第1回),資料32019/9/19
https://www.enecho.meti.go.jp/committee/council/basic_policy_subcommittee/saiene_shuryoku/001/pdf/001_007.pdf

[5]      競争電源に係る制度のあり方,総合資源エネルギー調査会 基本政策分科会 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主力電源化制度改革小委員会(第2回),資料12019/10/15
https://www.enecho.meti.go.jp/committee/council/basic_policy_subcommittee/saiene_shuryoku/002/pdf/002_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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