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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建築能源性能證書之新管制規定

重點摘述

一、擴大適用範圍:

(修訂前)公寓與商業之新建築;

(修訂後)獨棟房屋、公寓房屋、商業大樓、以及具有冷卻和加熱面積500 m2以上之所有新建築與既有建築,必須取得能源性能證書(energy performance certificate, EPC)。

二、擴充等級:

(修訂前) 1∼5級

(修訂後) 1+++, 1++, 1+, 1∼7級。(參考附件)

三、提高EPC等級基準。例如,辦公大樓第1級:

(修訂前) 300 kWh/m2/年以下;

(修訂後) 260 kWh/m2/年以下。

四、公寓建築認證基準評估方式:

(修訂前)以建築總節能率(%)計算;

(修訂後)改以初級能源需求計算。

五、考慮到建築物和設備的劣化,證書從發證之日起有效期限為10年。

六、考慮計畫推動業務之準備時程,規定將於2013年9月1日起實施。

 

評析

歐盟建築能效政策

  • 2002年歐洲議會通過建築能源性能指令2002/91/EC (Energy Performance of Building Directive, EPBD),要求各會員國:
    • 確立建築能耗計算方法
    • 設定建築最低能耗標準
    • 建立建築能源性能證書(EPC)制度
    • 建立鍋爐與空調系統檢查制度
    • 建立獨立專家檢查與培訓制度
  • 2006年1月前國內法規立法轉換執行;2009年1月起推動EPC,要求建築物在建造、出售與出租時需提出EPC。

二、我國建築節能推動現況

  • 2011年12月30日公布「住宅法」,一年後施行。2012年12月25日內政部依據「住宅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評估之八項性能類別為:結構安全、防火安全、無障礙環境、空氣環境、光環境、音環境、節能省水、住宅維護。
  • 2013年1月1日起採用「建築物強化外殼部位熱性能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提供建築物外牆及開窗部位別之熱性能之設計標準,強化建築外殼部位熱性能標準。
  • 2013年6月19日發布「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標準」,自102年7月1日施行。
    • 具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且容積總樓地板面積達2,000 m2以上,其主機容量比(指主機總容量與該建築空調尖峰負荷之比值)應在標準值(例如辦公建築為1.35)以下;
    • 空氣側送風系統單一風機耗電量超過4 kW者之單位耗電量:定風量系統≦1.7 kW /(m3/s);可變風量系統≦2.4 kW /(m3/s);
    • 冰水泵系統總動力(不含備用)超過7.5 kW者之水管壓損:定水量系統及可變水量系統均≦400 Pa/m)。

、結論與建議

  • 比較2009年住商部門之最終能源消費占比,德國與英國均在40%以上,南韓25.6%,我國則為22.9%。我國工業部門之最終能源消費占比高達35.3%,非能源消費達21.6%。
  • 目前我國建築能耗管理僅止於新建築節能設計的建管執照管理、能源設備與器具之能效管理。在「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中之節能省水評估也只針對遮陽效率、建築外殼的隔熱效率、熱水系統效率與省水效率進行評估。
  • 我國並無南韓、歐盟國家推動建築EPC之政策工具,對整個建築的能耗進行管理。未來若要將我國建築物納入類似冷氣機、電冰箱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則南韓、德國、英國等歐洲國家推動建築EPC之作法,值得我國參考借鏡。此外我國與這些國家的氣候環境不同,應先評估實施建築EPC之成本效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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