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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時間:2014/3/7
提供者 : 經濟部駐外代表
德國於2014年1月確立「再生能源法」之修法綱要,必須符合成本效率
依據德國聯邦經濟暨能源部於2014年1月22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德國內閣於當日決議確定「再生能源法」改革之修法標準,將繼續擴充再生能源,惟必須符合成本效率。
為抑制成本上升,將削減目前再生能源收購價,並且逐步增加削減幅度。此外,收購價必須以市場為導向。現行收購價平均為每度17歐分,未來對新建裝置應降為每度12歐分。2017年起以公開競價的方式決定收購價。
對再生能源補助之費用應該平均分攤,因此將修訂對耗能企業部分或全部免除負擔之規定,以符合歐盟競爭法規定。此類企業在維持國際競爭力之同時,亦須適當負擔再生能源補助費用。此外,自行產電者未來也要繳納再生能源附加費。
「再生能源法」改革重點之一為整合再生能源交易市場。未來將規定較大新建裝置所產出之電力須直接於市場交易。
依德國政府目前規劃,新再生能源法可望於2014年8月1日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