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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最高法院於2021年9月裁定,投資者無法引用能源憲章控告歐盟會員國

摘述:

  1. 源自歐盟的國際條約─能源憲章(Energy Charter Treaty, ECT)原本供會員國間調解跨國能源爭議,其中第26條規範投資者(如能源企業與礦產公司)可與會員國就政策影響投資進行調解,該條第2項c款則允許投資者可在調解不成後,向法院或行政法院提告會員國,但會員國政府並無法依據同樣條款提告投資者。
  2. 部分國家推動減煤政策遭到能源公司提告,如2021年Uniper與RWE 均因煤炭淘汰計畫提告荷蘭政府,要求數十億美元賠償。且該條款為日落條款,若會員國脫離條約,仍會受到該條款約束,受到投資方控告,如2016年退出條約的義大利,在2021年因海上鑽油政策趨嚴後遭到提告。
  3.  此爭議在2021年起趨於火熱,數百個環保團體要求歐盟機關檢討能源憲章,或更進一步要求廢除,法國與西班牙政府表示,如不修改便退出憲章。
  4. 在環團委託環境律師事務所提告下,歐洲最高法院於2021年9月2日裁定,能源公司依據能源憲章第26條(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機制)向政府索賠一事,與歐盟法律不符,因此舉牴觸歐盟法院的權責,故未來該條款將不適用歐盟會員國。但能源憲章秘書處方面尚未有修改該條例的意圖。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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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能源憲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