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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因應《低碳綠色成長基本法》的廢除,推動修法以賦予「國家型能源基本計畫」法源依據

摘述:

1.韓國過去依《低碳綠色成長基本法》施行令第4條與《能源法》第7條,明定中央須提出「國家型能源基本計畫」,地方政府也應每5年須規劃5年以上的能源定期計畫。然而隨著3/25《碳中和基本法》的實施,廢除《低碳綠色成長基本法》,原作爲國家能源最上位的能源政策失去法源依據和功能。

2.產業通商資源部計劃4月在國會推動修法,讓基本計畫納入《能源法》中。但在新政府即將於5/10上任之際,國會可能進入對峙局面,法案能否通過仍具有不確定性。

3.據報導,若缺少法源依據,尹錫悅政府上臺後,擴大核電的政策將面臨挑戰。 「第四次國家型能源基本計畫」中應提出2030年擴大核電占比的基本方向,並將其反映在預計今年底制定的「第10次長期電力供需基本計畫」中。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