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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執委會諮詢第二波永續清單是否納入核能與天然氣,針對會員國專家小組與歐盟永續金融平台諮詢《歐盟永續金融投資準則氣候補充授權法》至1月12日,後續歐盟將有4個月時間檢視意見

摘述:

1.歐盟執委會2021129日曾公布第一波永續清單,透過《歐盟永續金融投資準則氣候補充授權法》 (EU Taxonomy Climate Delegated Act),內容包括建築、運輸、再生能源、廢棄物回收部門中的永續投資活動,以及工業低碳生產、電力設施、造林與森林經營的永續活動等,自202211日起適用。法案具有約束力並直接適用所有歐盟成員國。

2.針對第二波永續清單,歐盟執委會20211231-2022112日之間,針對歐盟會員國永續金融專家小組(Member States Expert Group on Sustainable Finance)及永續金融平台(the Platform on Sustainable Finance)進行授權法草案的諮詢,範疇包括納入部分核能與天然氣項目。

3.據歐洲動態(Euractiv)報導外流版草案,天然氣與核能被歸類為永續金融投資項目的條件為:

(1)天然氣:如果燃氣電廠每度發電碳排量小於相當270克二氧化碳,以及在20301231日之前獲得興建許可與2035年前前可轉換成使用再生能源或低碳氣體者(混燒)

(2)核電:需有安全處置放射性廢料的計畫、資金和場址,且該計畫須在2045年前獲得興建許可。

4.歐盟執委會認為,為達到絕大部分以再生能源為主的能源轉型,過程需運用天然氣與核能。在永續金融分類框架下,有利達成氣候中和的能源,需利用清楚嚴格的條件歸類,例如天然氣必須來自再生能源,或是在2035年前達到低排放等條件。

5.後續歐洲議會與歐洲理事會將有四個月時間檢視文件,並得額外展延兩個月。一旦檢視期結束,且沒有議員反對,補充授權法就會正式生效。若不滿決議結果,歐洲理事會需獲得72%會員國(20個會員國)同意,可逆轉決議。歐洲議會則可用簡單多數決(353位歐洲議員),提反對決議。

6.根據2021129日發布的第一波永續清單《歐盟永續金融投資準則氣候授權法》,每一個項目於法案內容中,都列出 (1)對減緩氣候變遷的重要貢獻 (2) 是否符合對氣候變遷調適、污染防治、生物多樣性等「不構成重大傷害」原則。

7.歐盟執委會亦將修訂永續《金融分類揭露授權法》(Taxonomy Disclosure Delegated Act),讓投資者辨認是否要納入天然氣或核能,讓投資者可在充分知情下做選擇。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