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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時間:2024/6/27
提供者 : 王婷虹、黃莉婷
日本大飯核電廠3號機、4號機成為《原子爐等規制法》修正後,首批成功通過「長期設施管理計畫」之核電機組
摘述:
1.《原子爐等規制法》於2023年修正通過,將自2025年6月生效。法案規定運轉超過30年的核電機組,每10年需進行設備老化劣化技術的相關評估,依評估結果制定「長期設施管理計畫」,並需要獲得原子力規制委員會的同意通過。日本境內各核電機組於2023年10月起,即可依法開始申請「長期設施管理計畫」。
2.大飯核電廠3號機、4號機於2021年、2023年運轉滿30年,故大飯核電廠於2023年12月向原子力規制委員會提交「長期管理設施計畫」,該計畫於2024年6月27日獲原子力規制委員會的同意通過,表示相關設施的檢查與核電廠老化劣化技術評估皆符合審查標準,成為首批申請與通過「長期設施管理計畫」之核電機組。
3.大飯3號機、4號機之「長期設施管理計畫」適用期間,為機組運轉屆滿40年前,因此大飯3、4號機,將可分別運轉至2031年12月17日以及2033年2月1日。
4.此外,川內核電廠1號機、2號機組已於2023年11月取得延役許可,可延長運轉20年,其同樣適用《原子爐等規制法》修法規定,故已於2024年6月24日向原子力規制委員會提交「長期設施管理計畫」,刻正審查中。
補充:
1.大飯核電廠位於福井縣,3號機、4號機的商轉日期分別為1991年、1993年,裝置容量皆為1180MW
2.川內核電廠位於鹿兒島縣,1號機、2號機的商轉日期分別為1984年、1985年,裝置容量皆為890MW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