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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大飯核電廠3號機、4號機成為《原子爐等規制法》修正後,首批成功通過「長期設施管理計畫」之核電機組

摘述:

1.《原子爐等規制法》於2023年修正通過,將自20256月生效。法案規定運轉超過30年的核電機組,每10年需進行設備老化劣化技術的相關評估,依評估結果制定「長期設施管理計畫」,並需要獲得原子力規制委員會的同意通過。日本境內各核電機組於202310月起,即可依法開始申請「長期設施管理計畫」。

2.大飯核電廠3號機、4號機於2021年、2023年運轉滿30年,故大飯核電廠於202312月向原子力規制委員會提交「長期管理設施計畫」,該計畫於2024627日獲原子力規制委員會的同意通過,表示相關設施的檢查與核電廠老化劣化技術評估皆符合審查標準,成為首批申請與通過「長期設施管理計畫」之核電機組。

3.大飯3號機、4號機之「長期設施管理計畫」適用期間,為機組運轉屆滿40年前,因此大飯34號機,將可分別運轉至20311217日以及203321日。

4.此外,川內核電廠1號機、2號機組已於202311月取得延役許可,可延長運轉20年,其同樣適用《原子爐等規制法》修法規定,故已於2024624日向原子力規制委員會提交「長期設施管理計畫」,刻正審查中。

 

補充:

1.大飯核電廠位於福井縣,3號機、4號機的商轉日期分別為1991年、1993年,裝置容量皆為1180MW

2.川內核電廠位於鹿兒島縣,1號機、2號機的商轉日期分別為1984年、1985年,裝置容量皆為890MW

 

參考資料:

https://tinyurl.com/mpf5b96y

https://tinyurl.com/tkfua8w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