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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依據《分散式能源特別法》,截至2025年12月已指定7個「分散式能源特區」,試驗電力地產地消與電力直接交易機制,縮短電力供需距離並促進區域均衡發展。

摘述:

1.制度背景:韓國於20246月正式施行《分散式能源特別法》,確立分散式能源的法律地位,推動電力系統由「中央集中式」轉向「區域導向、在地生產消費(地產地消)」的治理模式。

(1)分散式能源定義:在能源使用地或其鄰近區域供應或生產,且規模低於總統令所定門檻之能源型態,包括自發自用、裝置容量40 MW以下之發電設施,涵蓋再生能源、熱能、SMR等,或總裝置容量500 MW以下之區域集中型發電設施等。

(2)政策目標:透過縮短電力供需距離,降低對長距離輸電與集中式電力系統的依賴,並引導高耗能產業移轉至非首都圈,促進區域均衡發展。

2.分散式能源特區:依《分散式能源特別法》指定,作為分散式能源制度與電力市場機制的先行試驗場域。

(1)核心制度:突破《電力事業法》中發電與售電不得兼營之限制,允許分散式能源售電業者與用電戶進行直接交易,並發展區域型彈性電價機制。

(2)指定程序:由地方政府向氣候能源環境部提出申請,彙整相關部會意見後,送交能源審議委員會審議表決,通過後正式公告。

(3)評估標準:包含政策目標與願景、區域特性、計畫可行性、法規特例妥適性、居民接受度及對地方之貢獻。

3.截至202512月,韓國已分兩批指定共7個分散式能源特區,依功能可分為「電力需求引進型」與「新產業活化型」,重點如下:

(1).電力需求引進型:以發電資源相對充足之地區為基礎,未來預計透過具競爭力的電價與制度誘因,吸引數據中心等高用電產業進駐,促進電力地產地消。

■濟州特別自治道:運用高比例再生能源條件,實證車輛到電網(Vehicle to GridV2G)、電轉熱P2H(Power to Heat)等技術,回應再生能源間歇性問題並提升電網穩定性。

■全羅南道:因應太陽光電高普及率所衍生之輸出限制,導入ESS並吸引大型數據中心進駐,促進電力地產地消。

■蔚山廣域市南區:透過300 MW的汽電共生供電給石化業與AI數據中心,並結合LNG接收站產生的廢冷,替數據中心降溫,降低整體能耗。

■忠清南道瑞山市:以300 MW的汽電共生供電石化園區,協助產業轉型,並將部分收益回饋地方,用於社區太陽能設置及老舊電力設備汰換。

(2)新產業活化型:以法規特例與技術整合為核心,結合資通訊技術與分散式能源應用,以發展新型態能源商業模式。

■釜山廣域市江西區:建置500 MWhESS,將再生能源電力直接供應港口與數據中心,推動港口及城市用電脫碳。

■京畿道義王市:透過再生能源與ESS建構微電網,直接供應電動車充電設施,實證直接交易與多元電價。

■慶尚北道浦項市:運用40 MW綠氨燃料電池發電,為二次電池產業提供無碳電力,支援企業達成RE100並強化出口競爭力。

4.政策意涵:

(1)分散式能源特區制度回應韓國能源治理逐步由中央主導,轉向地方政府、產業與居民共同參與的區域協作模式,作為推動分散式能源發展與電力市場轉型的創新制度工具。

(2)氣候能源環境部將定期檢視分散式能源特區的計畫執行狀況,並引導電力需求逐步移轉至非首都地區。

 

參考資料:

https://reurl.cc/LQVl0K

https://reurl.cc/8bzX3j

https://reurl.cc/4bqdaK

https://reurl.cc/Vm7M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