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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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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103年度我國能源雙邊合作之深化及拓展計畫

主題名稱 德國再生能源補貼政策之改革
資料時間 2014年5月
上傳時間 2014/7/2
國別 德國
能源領域 政策與法規
能源業務 總體能源
決策知識類別 評析
關鍵字 再生能源 補貼 政策 德國

重點摘述

德國再生能源補貼政策之改革

一、政策介紹

以往德國給予再生能源過度的補貼,造成德國嚴重的財務負擔及電價飆漲,亦造成德國產業因電價成本過高,而削弱德國產品國際競爭力。基於此,2014年德國國聯邦內閣批准了由聯邦副總理兼經濟和能源部長加布里埃爾提出的「德國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該法案將對目前德國的再生能源政策進行徹底改革,降低補貼過度成長的趨勢。德國向來為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的領導者,此一改革措施預料亦將會影響各國對再生能源的補貼政策。儘管德國將調降對於新建再生能源設施之補貼,但仍維持2050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達到80%之目標。該法案的主內容有:

1.風能與太陽能補貼上限與費率削減

法案訂出給予FIT補貼的裝置容量上限;在陸上風力為每年2.5GW;在太陽光電為每年2.5GW;在離岸風力則為每年6.5GW;生質能則為每年1GW;適用期間直到2020年。此明顯為政府欲集中控管再生能源的成長。此外,在陸上風力的FIT費率則計畫將以每季降低0.4%的方式減少。

2.豁免能源密集產業的再生能源附加費

此法案免除一些主要工業電力使用者所應徵收的再生能源附加費。目前此一附加稅為每千瓦小時6.3歐分。儘管歐盟執行委員會基於違反歐洲競爭法規而阻止德國免於課徵主要用電工業大戶附加稅,但經過德國政府與歐盟執行委員會密集協商,最後還是同意德國維持此一制度。

3.強制性直接銷售(Compulsory Direct Marketing)

原有的再生能源法以提供固定電價收購20年以保障投資安全,在新的法律中將實施的強制性直接銷售。實施強制性直接銷售的電廠首先適用於容量超過500kW的再生能源電廠。從2016年起,也將適用於超過250kW;而由2017年起也適用於100kW的電廠。因此,業主自行直接銷售,增加他們營運風險。此外,電廠行銷對象排除能源合作社和私人投資者。

4.向太陽光電自用消費者課稅

以往德國對於自用太陽能光 電發電且直接消費的用戶並未課徵附加費,因而使得能源合作社及區域能源供應商興起。在新的修正法案中,所有大於10kW的發電用戶將須支付再生能源附加費。至於能源密集的產業自己生產電力僅需支付附加費用的15%。

5.配額與競標制度

政府預計在2017年由目前的饋網電價(FIT)制度轉變成配額制度或標售制度。以往執行FIT的成功要素—購買義務—將因此改變,以往制度提供再生能源可以連結電網的保證。轉換成新制的第一步是將競標制度引進太陽光電的廠商的電力出售上,此後,將在2017年前競標制度將適用於所有再生能源廠商上。

二、政策啟示

各先進國以往過度補貼再生能源的發展,目前已逐漸出現財政不勘負荷的狀況,同時也因補貼再生能源所導致的高電價而威脅整體經濟發展。為了調整過去政策所造成的扭曲現象,幾個主要國家的再生能源政策逐漸走向降低補貼,並與市場機制結合的方式,而整體能源政策的目標也由以往節能減碳,逐漸強調其在就業及經濟發展的功能。唯有如此,能源政策目標才能由一種可持續的方式繼續推動,否則最終將面臨財政與經濟的雙重困境。

例如美國最新公布能源戰略計畫(2014-2018),即將創造新的就業機會最為歐巴馬推展的氣候行動計畫的目標之一;對於美國能源激出措施的建設,即以更具經濟競爭力、對環境負責的、安全及彈性作為發展目標。亦即,美國事實上將經濟競爭力與創造就業,作為其因應氣候變遷計畫的目標,而並非一味的追求減排,而罔顧經濟發展。

在德國,德國2014年提出的「德國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即是透過降低再生能源補貼及豁免特定產業的能源附加費來阻止財政惡化並提升德國產品的競爭力。此外,德國並改革電力收購制度,導入市場機制,將使德國再生能源的定價,逐漸交由市場來決定,以降低政府的財政負擔及減輕電價上漲的壓力。此些由與市場機制結合的政策較能持續執行,惟政府必須防範在過程中所產生對再生能源發展不利的作用。

資料提供者/機構 趙文衡 / 台灣經濟研究院
最後修改者 趙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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