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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計畫名稱 | 能源先期管理、輔導與查核機制建構(3/3) | 
|---|---|
| 主題名稱 | 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 
| 資料時間 | 2015年 3月 30日 | 
| 上傳時間 | 2015/3/30 | 
| 國別 | 其他 | 
| 能源領域 | 政策與法規統計信息 | 
| 能源業務 | 總體能源 | 
| 決策知識類別 | 評析 | 
| 關鍵字 | 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 | 
重點摘述
1.TBT協定為WTO下減低各國貿易障礙之之重要機制。
2依據TBT協定第2.9及2.10條之規定,WTO會員於擬定、採行或適用技術性法規〈含新制定或修訂〉時,「若無相關之國際標準,或研擬之技術性法規所含技術內容不符合相關國際標準之內容,且該技術性法規可能對其他會員貿易有重大影響者」應提出通知文件。
3通知文件須於「草擬之措施尚未施行之前」提出。通知程序中,應至少提供60天作為意見徵詢期,通知文件所繫之技術性法規或符合性評估程序生效至實施應間隔至少6個月,以利廠商調整其生產設備。
| 附件 | 知識物件上傳表 TBT協定原文 TBT協定原文_中譯 | 
|---|---|
| 資料提供者/機構 | 楊子毅 / 台灣經濟研究院 | 
| 最後修改者 | 楊子毅 | 
| 聯絡電話 | 0928-415668 | 
| 聯絡 Email | zihyi@hot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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