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畫名稱 | 104年度「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管理及查核」(1/2) |
|---|---|
| 主題名稱 | 金門縣及連江縣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石油設施相關適法性事宜 |
| 資料時間 | 104年7月20日 |
| 上傳時間 | 2015/7/20 |
| 國別 | 國內 |
| 能源領域 | 政策與法規 |
| 能源業務 | 化石能源 |
| 決策知識類別 | 評析 |
| 關鍵字 | 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石油設施 |
重點摘述
有關金門縣及連江縣相關石油設施設置及取得經營許可執照情形說明如下:
1.金門縣:
(1)設置情形:共1座油庫、1座航油站、7座加油站及1座漁船加油站。
(2)經營許可執照取得情形:僅金門區漁會所屬新湖漁船加油站尚未取得,其餘均已取得。
2.連江縣:
(1)設置情形:
A.加油站(5座):梅石站、北竿站、東引站、西莒站、東莒站。
B.漁船加油站(2座,約於93年興建):白沙站、中柱站(皆從未申請補助)。
C.汽車漁船兩用站(1座):福澳站。
(2)經營許可執照取得情形:僅1座梅石加油站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其餘加油站及漁船加油站均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
本案自103年於研擬補助辦法時,同時檢視及釐清油品補助問題,發現目前金門縣及連江縣尚有部分加油站與漁船加油站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其申請經營許可執照進度說明彙整如表1:
表1 申請經營許可執照進度彙整表
|
設置 期間 |
序號 |
地區 |
站名 |
設置情形 |
經營許可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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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原因 |
預計取得執照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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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地政務 時期 (45年至81年11月) |
1 |
金門縣 |
新湖漁船加油站 |
戰地政務時期 (軍方設置) |
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作業中,金門縣政府目前向國有財產署申請撥用。 |
縣府表示無法 預估取得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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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連江縣 |
北竿加油站 |
戰地政務時期 (鄉公所設置) |
原加油站之設計建築師不願協助提供相關資料,已委外請建築師事務所協助取得平面配置圖及建照。 |
105/12/31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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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福澳汽車漁船兩用站 |
戰地政務時期 |
屬海埔新生地,土地近期方測量完畢並收為國有地,目前與國有財產署價購中。 |
加油站106/6/30 (2年半) 漁船站107/3/31 (3年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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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東引加油站 |
戰地政務時期 (軍方設置) |
原屬無主地,後收為國有地,目前與國有財產署價購中。 |
108/12/31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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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地政務 結束~ 石油管理法施行前 (81年至90年) |
5 |
連江縣 |
東莒加油站 |
88年 (連江縣政府設置) |
近期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私人土地),已委外請建築師事務所協助取得平面配置圖及建照。 |
105/12/31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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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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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莒加油站 |
88年 (連江縣政府設置) |
因屬地主爭議地段,土地所有權屬未定,尚無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 |
108/12/3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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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施行後 (90年10月11日~) |
7 |
連江縣 |
白沙漁船加油站 |
92年 (連江縣政府設置) (從未申請補助) |
屬海埔新生地,土地近期方測量完畢並收為國有地,目前與國有財產署價購中。 |
107/3/31 (3年3個月) |
|
|
8 |
中柱漁船加油站 |
95年 (連江縣政府設置) (從未申請補助) |
屬海埔新生地,土地尚未測量,尚無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 |
108/12/31 (5年) |
|||
經考量金門縣及連江縣用油需求及管理必要性,能源局與計畫辦公室召開多次工作會議及專家會議,就補助之適法性部分,考量訂定取得經營許可執照期限,並於期限內繼續給予尚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加油站及漁船加油站補助,理由如下:
1.歷史背景及離島地區特殊性:因戰地政務原因,致土地尚未劃分或歸籍等產權特殊問題,致無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等,屬不可歸責於業者之因素。
2.屬縣政府輔導中之既存加油站:其營運過程中,公安、環保、消防、工安及油品品質等應已接受縣政府監督。
3.考量公共利益:因離島地區(馬祖及金門地區)各島嶼之單一油品種類(汽油、柴油、漁船油)皆僅1座加油站供應,為當地民眾用油之唯一來源,無替代性,如其無法繼續經營將影響民生及漁船用油,恐嚴重損及當地民眾生計。
後於104年5月15日由能源局副局長主持並邀集法律專家學者共6人召開會議研商,獲得初步結論略述如下:
1.透過增訂「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及「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過渡期間及於過渡期間內得以補助之規定,以解決金門縣及連江縣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石油設施相關適法性問題,原則可行。
2.本案之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如於「3個月內」仍無法取得縣政府出具該站建築管理、消防及環保等營運安全之證明文件,則無法適用過渡條款,故需依「石油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但關於草案所擬「3個月內」是否可行,待與地方政府討論再行訂定。
3.經營業者應於增訂之過渡條款規定期限內,取得縣政府出具其為該島嶼唯一油品來源與加油站營運安全之證明文件,始得經營及申請補助。
4.補助辦法施行前,已依作業要點受補助之加油站,可溯及補助。
5.增訂補助辦法過渡條款後,基於補助之一致性,白沙及中柱漁船加油站得予以補助,惟其補助期間是否可溯自補助辦法生效日起開始補助,或取得縣政府證明後方開始補助,後續再行研議。
6.經營業者於3年或展延期限屆滿(5年)後,仍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者,不予補助,且其補助款項無須追回。
7.針對補助辦法發布前送件之補助申請案,基於補助之一致性,可予以補助。
爰本案有關金門縣及連江縣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石油設施相關適法性事宜,後續相關研議作法如下:
1.「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及「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訂定過渡條款:
(1)同意繼續經營之理由:
A.考量公共利益、人民生存必需品。
B.考量金門縣及連江縣各島嶼供油無替代性。
C.不可歸責當事人事由,以致無法取得經營許可執照。
(2)過渡之範圍:
A.金門縣及連江縣轄區。
B.不分建站年份(共9站)。
(3)過渡之條件:
A.為金門縣或連江縣所轄之各島嶼上唯一油品種類供應者。
B.經金門縣或連江縣政府依建築管理、消防及環境保護相關規定,確保營運安全者。
C.應於管理規則修正施行日起3個月內取得金門縣或連江縣政府出具符合前揭兩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4)過渡之期間:
A.應於管理規則修正施行日起3年內取得經營執照。
B.因不可歸責於經營者之事由,致無法於期限內取得經營許可執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4次為限。
2.補助辦法增訂附則:
(1)同意補助之理由:
A.經營成本較高,若不補助,恐無法持續經營,為維持當地穩定供油。
B.照顧民生用油權益,縮小離島地區與臺灣本島油品價差。
(2)補助之條件:應於管理規則修正施行日起3個月內取得金門縣或連江縣政府出具之證明文件。
(3)補助之期間:
A.已依作業要點受補助者:自申請補助項目之費用發生時起算。
B.從未受補助者(白沙及中柱漁船加油站):自取得縣政府之證明文件時起算。
C.作業要點時送件之補助申請案:目前已於作業要點時送件而尚未作成處分之補助申請案件共5案,擬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依作業要點予以辦理,以維持補助一致性。
(4)屆期未取得執照之處理:3年或延展期限屆滿後,仍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者,不予續行補助,且其補助款項無須追回。
本案後續作法目前於行政程序奉核可中,後續擬邀集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等相關單位召開法規修正草案研商會議。另目前已於作業要點時期送件而尚未作成處分之補助申請案件共5案(如表2),擬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依作業要點予以辦理。
表2 作業要點時期送件而尚未做成處分之補助申請案件
|
件數 |
依據 |
申請補助業者 |
申請日期 |
申請補助項目 |
申請金額 |
受理日期 |
|
1 |
作業 要點 |
馬祖油品公司 |
103/7/11 |
103年4月至6月復興油池坑道用人成本補助 |
1,061,910 |
103/8/7 |
|
2 |
103/7/11 |
103年4月至6月加油站、漁船加油站(梅石、北竿、東引、西莒、東莒)用人成本補助 |
117,990 |
103/8/7 |
||
|
3 |
103/7/24 |
東莒加油站、西莒加油站103年石油設施擴增或汰換費用補助 |
1,499,393 |
103/8/7 |
||
|
4 |
103/10/27 |
103年7月至9月加油站、漁船加油站(梅石、北竿、東引、西莒、東莒)用人成本補助 |
1,022,580 |
103/10/28 |
||
|
5 |
103/10/27 |
103年7至9月復興油池坑道用人成本補助 |
117,990 |
103/10/28 |
||
|
小計 |
3,819,8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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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提供者/機構 | 王名韡 / 財團法人台灣綜合研究院(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油品補助辦公室) |
|---|---|
| 最後修改者 | 王名韡 |
| 聯絡電話 | 02-87721182#220 |
| 聯絡 Email | sandalwhite@tri.org.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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