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畫名稱 | 105年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管理及查核 |
|---|---|
| 主題名稱 |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之油品補助評析 |
| 資料時間 | |
| 上傳時間 | 2016/4/8 |
| 國別 | 國內 |
| 能源領域 | 經濟及產業 |
| 能源業務 | 化石能源 |
| 決策知識類別 | 評析 |
| 關鍵字 |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 油品補助 |
重點摘述
由於補助地區多數屬於人口密度低且經濟發展較落後,較不具備業者設立油品設施的市場發展條件,但考量對當地居民而言,油品不僅為民生必需品,也是經濟發展基礎原料,對穩定民生經濟與提升民眾福祉皆有重要意義。政府自2002年起,開始補助部分具補助必要性地區之石油設施項目。針對油品補助部分,在2010年~2014年間,每年油品總補助約1億多元,每年補助總油量約18~25萬公秉。本文進一步根據歷史數據資料,以經濟理論初步評析成本與收益,瞭解油品業者正常營運之條件。同時說明政府補助實際幫助業者減少成本負擔,幫助油品業者正常營運,使補助地區油品供應穩定,對穩定民眾經濟生活具重要性。
一、補助目的
偏遠與原住民及離島地區多數屬於人口密度低且經濟發展較落後,相對於大都市而言,這些地區的油品市場需求規模較小,市場比較不具有發展潛力,使多數業者在這些地區設置石油設施的意願較低;加上偏遠與原住民及離島多位於交通不便的地區,導致油源供應成本高於平地地區。然而,油品為當地居民生活必需品,也為經濟發展的基礎原料,因此,油品供應及價格穩定,對於穩定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和增進居民福祉具有重要意義。
為增進民眾福祉與地區經濟發展,政府針對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提供油品之石油設施、運輸費用及差價補助,其主要目的為(1)維持偏遠與原住民及離島地區的油源供應穩定,(2)縮小補助地區與臺灣本島平均零售差價。
二、補助辦法歷程
本項補助辦法於2002年2月28日起,在我國的「石油管理法」第36條第二款規定中,包含有效運用石油基金,照顧山地原住民地區及離島地區的居民,提供補助地區的石油設施、運輸費用及差價補助。
油品補助政策考量山地原住民地區與離島地區多數屬於經濟發展不足地區,山地原住民地區的人口密度普遍較低,而離島地區的陸地面積相對臺灣本島狹小,運輸需求有限,這些原因都使得山地原住民地區及離島地區的油品需求數量相對有限;除此之外,山地原住民地區的地理位置偏遠,許多道路崎嶇狹窄,而離島地區的油源必須從臺灣本島透過海運運送到離島地區,這些因素都導致山地原住民地區和離島地區的運輸成本提高。由於需求數量低加上運輸成本提高,使業者設置石油設施的意願較低。然而油品為民生必需品,因此在當地設置石油設施具有其重要性。2002年開始石油基金補助油品之運輸成本,同時為了鼓勵油品業者在山地原住民地區與離島地區設置與經營石油設施,石油基金提供石油設施設(購)置、擴增或汰換、維護及用人成本的補助。自2014年起,石油管理法第36條石油基金用途的條文於2014年6月4日修正公布,擴大石油基金的補助範圍,從原本的「山地原住民地區與離島地區」擴大至「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並於2014年10月31日發布「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三、實際補助狀況
1.歷年油品補助總支出金額
2010年至2014年,政府補助油品業者每年約1.3~1.9億元。如下圖1所示,2010年油品的總補助金額約1.4億元,2011年補助支出增加到1.6億元左右,2012年約略下降至1.3億元,2013年補助金額約1.7億元,而2014年總補助支出為1.9億元左右。其中,離島地區的油品補助金額佔油品總補助金額的89%~90%,離島地區的補助金額遠高於臺灣本島偏遠與原住民地區的補助金額。

圖1 2010年~2014年總補助金額(單位: 百萬元/年)
2.油品實際補助狀況
油品補助的部分,2010年~2014年間,每年實際補助的油品業者家數約58~66家左右,約佔2014年底臺灣加油站總數的2%。而實際補助的總油量約18萬到25萬多公秉,佔全臺灣車用汽油與航空燃油之總油量的1%左右。

圖2 2010年~2014年補助總油量(單位:萬公秉/年)
根據2010年~2014年實際補助之用人成本、陸運運輸成本、維護成本(以折舊5年計算)、石油設施設(購)置、擴增或汰換(以折舊20年計算)補助,計算每間業者平均每公升的補助金額,結果如下圖3所示。根據過去補助的金額,發現油品業者在當年度的總油量超過1,800公秉時,每公升的補助金額接近零。另外,計算過去受補助油品業者的平均每公升補助金額約1元左右,該平均補助金額佔部分受補助業者每年實際支出的用人成本與維護成本的一半左右,說明該項補助確實照顧補助地區的油品業者降低成本負擔,有助於業者維持正常營運,同時對政府照顧民眾使各地油品供應穩定有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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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總油量與平均每公升補助金額
四、討論
維持符合補助條件的油品業者能正常營運之基本條件,可根據經濟理論中,廠商的短期營業基本條件,為每單位收入金額高於變動成本,廠商短期內將會選擇繼續營運。在2015年以前,規定汽油的固定營業毛利為2.583元、柴油為1.377元,表示油品業者每公升油品獲取的固定營業毛利介於1.377~2.583元。油品業者的變動成本部分,由於本研究已經將購油成本直接扣除,在此考慮每月佔支出較大比例的用人成本以及油品業者每年維持經營所需的石油設施維護成本視為重要的變動成本,初步計算油品業者的平均變動成本約1元多。除此之外,在成本固定下,總油量越高則平均成本越低。從理論或實務面,皆說明總油量為油品業者營運成本或營運狀況的重要參考因素之一。
在考量油品業者維持正常營運的條件下,政府補助部分位於偏遠與原住民及離島地區的油品業者,有助於油品業者維持正常營運,亦能提供當地民眾使用油品需求服務,對政府照顧民眾使用油品穩定有其重要性。
| 資料提供者/機構 | 蘇怡如、吳森博、王名韡 / 臺灣綜合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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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修改者 | 蘇怡如 |
| 聯絡電話 | 02-87721182 ext.209 |
| 聯絡 Email | yijusu@tri.org.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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