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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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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100年度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基金及查核作業研究計畫

主題名稱 101年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取狀況
資料時間 2012/09/11
上傳時間 2012/9/11
國別 國內
能源領域 政策與法規
能源業務 新及再生能源
決策知識類別 評析
關鍵字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重點摘述

依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第四條規定,除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期限外,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及七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代收專戶繳交前半年度之基金。今年(101年)原定收取時間為7月2日,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依100年7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期間之淨發電量,將各燃料別須繳納基金金額全數存入之指定帳戶,而考量電業統計6月發電量所需工作時間,經能源局計畫團隊討論結果,期限擬後延至7月31日,本計畫透過電話詢問,協助確認應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之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均已收到基金繳交之正式函文通知,且已於期限前完成101年度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之繳交,可應用於再生能源相關用途:

1.再生能源電價之補貼。

2.再生能源設備之補貼。

3.再生能源之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淮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途。

附件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取狀況  
資料提供者/機構 王滄榮 / 台灣綜合研究院
最後修改者 王滄榮
聯絡電話 02-87728360
聯絡 Email cjwang@tri.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