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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名稱 | 101年度「政府儲油管理作業服務計畫」(3/3) |
|---|---|
| 主題名稱 | 我國與IEA石油安全存量計算方式比較 |
| 資料時間 | 2012/10 |
| 上傳時間 | 2012/10/22 |
| 國別 | 國內 |
| 能源領域 | 政策與法規 |
| 能源業務 | 化石能源 |
| 決策知識類別 | 評析 |
| 關鍵字 | 政府儲油 |
重點摘述
一、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應安全存量依據「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實際應儲存之石油安全存量及計算標準」計算達90天以上,而政府儲油部分,則採不分油品總計儲存30天即可,原油加計成品油後,以100年國內成品油銷售及使用量折算,政府儲油代儲數量約可供國內銷售及使用37.7天。
二、於IEA儲油天數計算原則下,以我國前1年度(100年)原油及各成品油日淨進口量、101年6月21日石油業者油品存量及政府儲油283萬公秉,石油業者安全存量以前12個月日淨進口量為基準,其石油安全存量天數約達119天,而政府儲油則以前1年度日淨進口量為基準,政府儲油天數約為35天。
| 附件 | 我國與IEA石油安全存量計算方式比較 知識物件上傳表-評析 |
|---|---|
| 資料提供者/機構 | 台灣綜合研究院 / 台灣綜合研究院 |
| 最後修改者 | 台灣綜合研究院 |
| 聯絡電話 | 8809-5688 |
| 聯絡 Email | 214@tri.org.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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