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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名稱 | 108年度能源先期管理制度執行、查核與研究 (2/3) |
|---|---|
| 主題名稱 | 從歐盟大型燃燒廠(LCP)BREF與日本火力電廠能源效率基準比較 看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源最佳可行技術草案》基準的合理性 |
| 資料時間 | 2018/11/09 |
| 上傳時間 | 2019/3/14 |
| 國別 | 國內 |
| 能源領域 | 政策與法規 |
| 能源業務 | 總體能源 |
| 決策知識類別 | 評析 |
| 關鍵字 | 能源先期管理 火力發電廠的效率基準 溫室氣體排放源最佳可行技術 |
重點摘述
我國能源先期管理制度,規定大型投資生產計畫之能源用戶,於規劃初期必須編製能源使用說明書送中央能源主管機關審查。火力發電廠的新設或擴建,是必須提交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的投資計畫。其審查基準(或稱規範基準),依我國「能源發展綱領」政策方針,採用商業化最佳可行技術作為規範。考量歐盟最佳可行技術參考文件系列(Best Available Techniques Reference Documents;簡稱BREFs)」,已具系統化建置與實務執行案例,並為歐盟成員國核准投資許可之準據,爰執之作為能源使用說明書之效率審查基準。另外,在溫室氣體排放方面,也是《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的規範對象,有義務採行最佳可行技術,所以行政院環保署參考日本火力發電廠BAT參考表,訂定溫室氣體排放源最佳可行技術草案》。本文將歐盟2017 LCP BREF、日本火力發電廠BAT參考表兩者作比較,以提供各主管機關參考。
| 附件 | 從歐盟大型燃燒廠(LCP)BREF與日本火力電廠能源效率基準比較 看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源最佳可行技術草案》基準的合理性 從歐盟大型燃燒廠(LCP)BREF與日本火力電廠能源效率基準比較 看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源最佳可行技術草案》基準的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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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提供者/機構 | 何玉麗 / 台灣經濟研究院 |
| 最後修改者 | 何玉麗 |
| 聯絡電話 | 02-2586-5000分機802 |
| 聯絡 Email | d3887@tier.org.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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