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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計畫名稱 | 推動汽電共生系統輔導設置與經濟效益分析之研究 | 
|---|---|
| 主題名稱 | 福島核災事件對日本核子賠償制度之影響 | 
| 資料時間 | 2013/1/10 | 
| 上傳時間 | 2013/1/10 | 
| 國別 | 日本 | 
| 能源領域 | 政策與法規 | 
| 能源業務 | 電力 | 
| 決策知識類別 | 評析 | 
| 關鍵字 | 日本福島核災 核子損害賠償制度 | 
重點摘述
回顧日本福島核災發生後,日本政府對核子損害賠償處理過程中,顯見「核子損害賠償紛爭審查會」扮演著重要關鍵角色;該組織除於核災發生後,即迅速於4月15日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以全盤掌握此次核災所導致的各類損害類型,並協調日本政府各部會主管業務針對核災所產生的損害進行了解與整合。
再者,藉由福島核災事件可知日本法制化程度極高,如以政府處理核子損害賠償事宜之過程為例,有鑑於福島核災事件導致巨大的生命財產損失,日本政府修改「核子損害賠償法」第七條,針對核子設施經營者所締結之締結核子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民間保險契約)及核子損害賠償補償契約(政府補償契約),將賠償契約額度由600億日圓提高至1,200億日圓,以保障人民權益。
此外,迅速通過「核子損害賠償支援機構法案」,給予具體且詳細之申請賠償程序規範,有助於受災者了解申請賠償程序,且提升東京電力公司與核子損害賠償支援機構順利處理賠償作業之行政效率,完整解決賠償問題。
反觀我國核子損害賠償制度雖屬有限責任制,但有鑑於福島核災所產生的巨額經濟損失,亦開始檢討核子運轉等相關預防機制、規範,並擬提高損害賠償責任最高金額,並延長受災者之賠償請求權時效。
| 附件 | 福島核災事件對日本核子賠償制度之影響 | 
|---|---|
| 資料提供者/機構 | 蔡欣欣 / 財團法人台灣綜合研究院 | 
| 最後修改者 | 陳玟如 | 
| 聯絡電話 | 02-88095688#228 | 
| 聯絡 Email | fly@tri.org.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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