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畫名稱 | 108年度電業管理與發展規劃 |
|---|---|
| 主題名稱 | 配電層級的靈活性使用 |
| 資料時間 | 2018 |
| 上傳時間 | 2019/6/6 |
| 國別 | 歐盟 |
| 能源領域 | 政策與法規 |
| 能源業務 | 電力 |
| 決策知識類別 | 評析 |
| 關鍵字 |
重點摘述
歐洲能源系統在過去十年中發生了重大變化,這主要得益於間歇性再生能源發電、減碳和數位化。因應這些變化並確保系統安全運行的一種方法是提高系統靈活性。
靈活性的主題在整個能源價值鏈中越來越受到關注和重視。在2017年春季,歐洲能源監管會(CEER, Council of European Energy Regulators)在配電層級的靈活實踐的公眾指南中就配電部分進行了商議。在此,CEER提出了以下觀點:
l 配電系統營運商(Distribution System Operators, DSO)的職責為獲取具靈活性的服務以及創造具靈活性的供電環境
l 監管框架則主要包括監管工具和實現配電靈活性的原則。
為了進一步瞭解靈活性的概念,CEER在商議會議中確立了靈活性的相關定義。該定義包括以下方面:
l 在個人或總和的層級來針對發電和消費模式的修改,以反應外部信號(價格信號等),或為了在能源系統內提供服務或使電網受益。
l 用來表徵靈活性的參數包括:功率調變量、持續時間、變化率、反應時間和位置。
一、商議的關鍵結果
1. DSO與靈活性
靈活性本身並不是目的,而是提供更實惠、安全和高效的電力系統的手段。在分配層級上,由於正在進行的能源和電力系統轉換,故需要靈活性來使電網受益。在電力系統中,一半以上的產量來自於間歇性再生能源(RES, Renewable Energy Source),故擁塞管理變得越來越重要。
在商議會上,CEER收集了關於靈活性於配電網營運的可能例子,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供電安全性和服務品質。靈活性服務被認為可以這麼實行:
l 藉由DSO的擁塞管理以減輕電網中的傳輸容量不足,並允許替代縮減(curtailment);
l 以減少需求或需求轉移來平整負載的情形;
l DSO解決電力品質問題,如諧波、電壓升降和電網不對稱等相關問題,以減輕系統壓力。
CEER承認可能需要一種機制來解決由其他方使用靈活性服務所引起的電網擁塞問題,以確保電網營運的安全可靠。這些靈活性選項包括發電機組(傳統和RES)、靈活負載和儲能。
2. 靈活性的公平競爭
CEER強調DSO應該是市場中立的促進者,這使得靈活性服務和產品得以發展但不會扭曲市場。為了避免市場扭曲,DSO在執行任務時須保持中立並且與靈活性服務提供者的利益充分分離。
在CEER看來,應該在市場中開發靈活性產品,DSO的角色是作為靈活性的用戶,以使電網受益,即DSO是從第三方購買靈活性服務,但並不自己提供。在這種情況下,DSO可能處於壟斷狀態,因此出現了複雜的監管問題。首先,重要的是釐清DSO應該要就市場的靈活性採購進行協商的空間,特別是有關壅塞管理的方面。或者,若DSO改變操作控制影響到有利電網的靈活性提供者,提供者可以對其提出索賠。
應確保不同靈活性選擇的公平競爭與技術中立,如對需量反應、儲能和發電的不同靈活性來源,都應給予相同可能的靈活性安排。同時,市場參與者應該能夠為電力系統中的不同用戶提供靈活性:不僅是電網營運商,還有其他市場參與者。但這需要客戶不受電網營運商的長期合約所約束。CEER也瞭解靈活性服務市場若缺乏流動性則可能導致在某些情況下仍需要長期合約。不管如何,合約應始終是非歧視性且不得過度扭曲市場,並應確保遵守現行法律,尤其是拆分規則。
3.使DSO能夠使用靈活性的模型
很重要的是要能區分DSO使用靈活性協調機制的分類模型。會員國之間可能存在很大差異。CEER對此進行了劃分,令DSO使用靈活性可以被分為四類:
l 基於規則:法規和規則,強加的靈活性要求。
l 電網費率:費率結構可能旨在鼓勵電網用戶改變其行為,以更有效地使用配電網。
l 連接協議:如果會員國認為這是一種適當的措施,DSO可以與客戶達成協議,以提供靈活性。
l 基於市場的採購:DSO可以採購靈活性服務,使市場中的電網服務受益。靈活性可以通過雙邊合約或短期市場獲得,例如藉由平台等管道獲取,只要有足夠的流動性和基於市場的採購,且不會過度扭曲市場並遵守拆分規則即可。
在檢驗這些不同模型時,CEER同意基於市場的採購是首選方案,因為只要提供有利於電網的靈活性服務市場且具有流動性,在競爭基礎上採購靈活性將是有效率的。雙邊合約則需明確要求與定義,以限制電網營運商濫權的可能性。
但是,CEER並不認為這些協調機制會互相排斥,例如:刺激電網費率、要求實施靈活性的細節、網絡關稅和基於市場的採購規則的相關法律與規則不應在歐盟層面定義,而應由成員國或NRA制訂。
4.CEER研討會關於DSO層級的靈活性使用的結果
DSO層級的靈活性使用CEER研討會於2018年3月1日舉行。所涉及的主題包括靈活性的需求、提供靈活性的障礙、DSO / TSO合作以及電網擁塞管理的潛在解決方案。
下面介紹與本文相關的要點:
l DSO-TSO的協調至關重要。並需要其他利害關係人參與,如靈活性服務提供者。需要合作才能從不同的視角審視問題,並利用相關的專業知識來實現最有效的結果。
l 為確保市場是有效率的,需要更多的數據透明度和所需訊息類型的清晰度。建立市場信心也很重要,包括對相關各方和收入來源的信心。
l 至關重要的是,國家監管框架應採取正確的獎勵措施,並制訂正確的市場規則:允許使用靈活性,鼓勵協調並發送相干訊號(coherent signal),例如訊號通過電網的收費不應成為靈活性的障礙,並支持DSO系列模型能夠獲得靈活性的監管框架。
5.監管框架和指導原則
目前每個會員國的情況各不相同,如智慧計量的可用性、DSO營運的電壓水準、電網使用的增減等皆有不同。因此最適合的監管工具或其組合可能會在各會員國中有所不同。在此背景下,CEER建議各會員國在國家層級定義DSO的角色和職責細節,因為沒有一個通用的解決方案。但是,CEER認為應該尊重下述的指導原則,即使相關細節得留待各國家考慮。
二、結論
CEER考慮到必須在創建共同原則和給予成員國與歐洲立法足夠空間兩者間保持平衡。基於相關的商議結果,CEER在配電層級的靈活性使用上則建議下列針對各國的國家監管機構(National Regulatory Authorities, NRA)的指導原則:
l DSO的監管框架應該是非歧視性的,不會阻礙DSO關於靈活性的發展。
l 監管框架應該要能開發各種靈活性服務,同時確保其足以為消費者和整個系統提供最佳結果。各國的國家監管機構應確保不會過早的排除任何選擇。
l 在電網營運商採購時,應以非歧視的方式提供所有有利於電網的靈活性資源,包括發電機組、儲能和需量反應。監管獎勵措施應避免對提供靈活性的特定技術有所偏頗。
l 在相關監管框架下,DSO應要能使用電網的靈活性服務來管理配電網路,其中靈活性的使用被認為是用以避免市場和競爭過度扭曲的最經濟的解決方案。
l 在歐洲的立法框架下,DSO的職責細節應確立於國家層級,也因歐盟會員國各自的立法和需求的多樣性,各DSO的性質各有不同(例如規模和地點)。
l 區分市場參與者使用靈活性以及DSO使用靈活性對電網的好處這兩者非常重要。這種區別是由於它們的競爭、技術和監管條件不同。靈活性的來源可能相同,但其目的不同。
l 加強有關DSO-TSO(Transmission System Operator)協調的靈活性之原則、角色與職責的討論。
總而言之,歐洲能源監管機關主張DSO必須在靈活性市場中扮演中立的市場促進者。為了不過度扭曲市場,DSO的角色必須僅限於市場參與者不能進行的活動。DSO的作用是作為靈活性的用戶,使電網受益。DSO從第三方購買靈活性服務,但並不自己提供。而靈活性的公平競爭環境至關重要。
由於國家和地區之間的差異,即使在同一成員國的DSO之間,也沒有一套完全合適的模式,因此基於共同原則的框架似乎更為可取。
三、資料來源:
CCER (2018), Flexibility Use at Distribution Level.
| 資料提供者/機構 | 褚玹甫 / 台灣經濟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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