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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名稱 | 102年度「WTO與FTA能源相關議題之研究與推動」計畫 |
|---|---|
| 主題名稱 | WTO爭端解決程序之第三國參與機制初探 |
| 資料時間 | 2013年4月10日 |
| 上傳時間 | 2013/4/12 |
| 國別 | 國內 |
| 能源領域 | 政策與法規統計信息 |
| 能源業務 | 總體能源 |
| 決策知識類別 | 評析 |
| 關鍵字 | 爭端解決 WTO 再生能源 |
重點摘述
近年來,由於能源危機及減碳需求,各國競相投入發展再生能源產業,為推動產業發展,常實施如保護管制、補貼、租稅減免或獎勵等多樣措施,其中,尤以補貼方式易形成貿易障礙,因此而生爭端層出不窮,如加拿大再生能源躉購措施為濫觴。一國如何藉由參與WTO爭端解決程序保障其經貿權益,並盱衡發展情勢,成為政策評估重點,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得踐行爭端解決程序保護自我權益,除以當事國身分參與爭端解決,亦可以第三國參與方式介入,惟究否作為第三國而積極參與,則應分析參與行為之利弊而定。
當爭端發生或獲知爭端時,我國選擇是否參與、應以何種形式進行第三國參與時,其決定策略,應視實際個案狀況以利益衡量為之:
一、 就參與利弊而言:國際外交情勢、國際組織事務參與及學習、相關政策領域措施設計之現況與未來發展、乃至於訴訟成本等問題,均為考量要點;
二、 就可行性而言,則因實體要件如「實質利益」之論證較易達成,應注意者,係在爭端解決機構之程序運作時程中,能否滿足程序要件,如參與意見提出之除斥期間等。
自過去經驗以觀,我國加入WTO後,以第三國身分積極參與爭端解決程序,多達154次之程序參與經驗,使我國得充分運用第三國機制,一方面,在WTO中確保我國利益,他方面,以此作為汲取WTO實務經驗的途徑之一,以第三國介入爭端解決,亦可免去直接參與帶來之外交或相關爭議的困擾,亦不致嚴重影響我國與爭端當事國之關係,整體而言,利多於弊,應鼓勵積極參與。
| 附件 | WTO爭端解決之第三國參與機制初探 |
|---|---|
| 資料提供者/機構 | 顏君聿 / 臺灣經濟研究院 |
| 最後修改者 | 顏君聿 |
| 聯絡電話 | (02)25865000 分機898 |
| 聯絡 Email | d19693@tier.org.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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