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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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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基金與查核作業計畫(3/4)

主題名稱 澳洲再生能源查核制度
資料時間 2013/10/28
上傳時間 2013/10/28
國別 澳洲
能源領域 政策與法規
能源業務 新及再生能源
決策知識類別 評析
關鍵字 澳洲 再生能源 查核制度

重點摘述

澳洲再生能源政策實行超過十年,故制度上經多年以來檢討改善,較完備縝密,值得我國在再生能源政策發展上作為參考。澳洲再生能源立法之法源以《再生能源(電力)法(Renewable Energy (Electricity) Act 2000)》為主,另由《再生能源(電力)費用法(Renewable Energy (Electricity) Charge Act 2000)》、《再生能源(電力)法規(Renewable Energy (Electricity) Regulations 2001)》為輔,所有相關大型再生能源目標(LRET)及小型再生能源計畫(SRES)的參與者皆須遵守上述之法律規定。而主管機關為澳洲潔淨能源局(CER),該機關為獨立的執行及監督組織,並依相關法條,訂定該局的監督、審查之法規及準則,並依每年度執行例行監督及查核程序。根據澳洲的《再生能源(電力)法》第十一章規定查核機制相關法條,包含下列小節:查核官員的指派及證件、官員權力行使、官員的義務與附加權力、居住者的權利及義務、令狀要件之規定。

附件 澳洲再生能源查核制度  
資料提供者/機構 王滄榮 / 台灣綜合研究院
最後修改者 王滄榮
聯絡電話 02-87728360#101
聯絡 Email cjwang@tri.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