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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將對民間火力發電廠採用結算調整因子及SMP價格上限之措施

重點摘述

  • 南韓知識經濟部於2013年2月21日表示將在2016年開始對民間燃煤發電廠,包括南韓電力公司(KEPCO)的子公司,採用系統邊際價格(system marginal price, SMP)的結算調整因子(settlement adjustment factor)。
  • 南韓政府並決定於2013年3月1日開始實施結算價格上限系統(settlement price cap system) 2 年,經電力監管委員會審查後,設定民間電力公司之燃氣和燃油發電廠獲利上限。經過2年實施後,評估其成果與問題,南韓政府再決定是否繼續或擴大實施該措施。
  • 依據這項新措施,民間電力公司不能任意提高利潤超過上限價格,即使因為備用電力短缺使得SMP提高,此上限價格是依據新仁川複合循環發電廠燃氣渦輪發電機使用的燃料價格。
  • 新措施規定若發電機的燃料成本低於上限價格,則支付上限價格,即使SMP上升超過上限,若發電機的燃料成本高於上限價格,則支付所有的燃料成本。
  • 新措施將只適用於參與中央負載調度之發電機,容量大於2萬瓩。這些民間電力公司,包括SK E&S、GS EPS、POSCO Energy、MPC、Daesan、南韓水資源公司和南韓區域供暖公司。新措施不適用於再生能源、小型集團能源服務和區域電力服務的公司。
  • 民間電力公司之利潤預計將會再次縮減,並限制民間電力公司的成長。因此,民間火力電力公司預期將會激烈抵制此新措施,因為其違反政府現行一直主張導入之電力市場競爭體系與推動電力產業結構調整的政策。

 

評析

  • 我國去年也發生台電公司與台灣汽電共生公司轉投資的國光、星能、森霸、星元等4家民營電廠(IPP)之購電爭議,包括台電向IPP的購電價格遠超過台電本身之發電成本,台電仍依合約優先向IPP以較高的價格購電,此外,IPP還具有優先被購買與調度之權,造成台電多數電廠閒置,而IPP不必承擔風險,卻長期享有優於市場利率的高額投資報酬率。經濟部能源局於2012年7月下旬第一次提出協處失敗後,台電於2012年10月11日向4家IPP業者提告。
  • 能源局先前提出的協處版本,包括將原本固定利率(ROA)由7%至8%改為2%,利差部分回饋台電。其次將機組利用率逾4成以上的購電費用,限縮至只計燃料成本。
  • 南韓結算調整因子及SMP價格上限之新措施,限縮了民間燃煤、燃氣和燃油發電廠之獲利空間,也有引導民間投資於再生能源發電。因為,南韓從2012年起推動再生能源配額標準(RPS),要求13家發電業者(非再生能源電力在500 MW以上):再生能源電力在2012年應占2%,逐年提高到 2022年之10%。
  • 我國為配合台電公司民營化時程及電業自由化政策,並引進競爭,經濟部已研議完成電業自由化方案,並據以研擬「電業法修正草案」,已報由行政院審議中。
  • 目前台電雖與4家IPP業者達成購電協議,但未來在市場自由化下如何透過購電之價格機制,在鼓勵民間發電業者投資與限縮高額投資報酬率間取得公平合理之平衡,特別是南韓針對燃煤、燃氣和燃油發電廠限縮獲利空間之新措施,值得我國制定購電價格機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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