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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對於核能發電新規定

重點摘述

  1. 日本於2013年2月提出擬新訂定核法規要求;即為了避免發生核能意外,即使在戰爭或故意情況下的飛機撞擊,核電運營商均需有萬全準備,而此規則草案已在第一次公開徵​​求意見階段。311事件後,日本的所有核電廠已於2012年5月全部停轉,而目前已有兩個核電廠恢復運轉,其餘之核電廠仍在等待重新啟動,並繼續發電。
  2. 福島事故後,日本政府、監管機構或營運商均需有足夠的能力來應付突發的嚴重事故,因此,新設立一個的安全機構_核管制局負責監督此事,並允許任何反應爐的運轉。
  3. 目前日本核能的監管理念已經擴大到包括大規模的自然災害,並包括恐怖主義和戰爭的安全要求;另外在保護核電廠外部的風險,則涵蓋更高的海嘯牆壁和現場的主要建築防水措施。另外如增加移動發電機組,安全儲存水…等,目的均為萬一發生重大事故時,能防止堆芯損壞,以避免發生核能輻射外洩意外。另外針對地震頻率年也需要提高,如由12萬年提高到40萬年。
  4. 目前日本擬考慮上述建議,並彙整核電廠運營商及公眾意見,預計在今年7月進行最後一次公開評論,之後即會進行法律立法推行。

 

評析

  1. 311日本福島核災後,我國政府即針對運轉中與興建中的核電廠進行核安總體檢,並施行壓力測試。目前台電公司正針對缺失進行修正與補強工作。
  2. 我國核能電廠在規劃設計時,如核四廠的興建已經比福島電廠發生事故前多了(1)緊急冷卻水抽水機是用高耐震等級的建築物保護,且該建築物聯外出口位置高於海嘯上限,不會被海水淹沒。 (2)距離海邊500公尺以上,而福島一廠為了方便取用海水來冷卻,把電廠設在距離海邊只有100公尺處。(3)核四廠有1部氣冷式緊急柴油發電機和6部水冷式緊急柴油發電機,可以作為後備的電源。 (4)規劃設置兩部氣冷式氣渦輪發電機作為後備的電源。(5)生水池設置在海平面上117公尺,比電廠其他設備位置高,可以利用重力緊急注水到圍阻體內,不需要任何電源或抽水機。因此,考慮安全措施非常完整,並可以提供核電廠的安全運轉
  3. 我國的核電廠安全,目前尚沒有可慮在戰爭或故意的情況下的飛機撞擊評估;而美國則曾針對此方面進行模擬,建議台電公司亦可委託進行模擬評估。
  4. 針對我國的核能廠位於地震帶周圍,且經過評估後,山腳斷層的長度向海延伸約40公里(推估總長約73~74公里);;因此,假設未來發生地震,則其規模可能比建廠規劃時來的大;建議台電應儘快提出相關的地質報告與核一廠的加強防震措施方案,以減低國人對於核電廠避震安全的疑慮。
  5. 馬總統於2013年2月22日曾說明,台電公司應針對核四廠的興建與安全進行說明,務必要使民眾明白未來核四廠的營運是否安全?並應儘快邀請國外的專家確認,此方面應是台電需僅快施行的。且藉由資訊的透明化,讓民眾了解我國核能廠運轉的安全措施,即沒有核安,就沒有核電的原則。
  6. 日本對於核能廠安全的要求,除了聽取民眾的意見立法外,並新設立一個安全機構_核管制局,以負責監督核能與允許反應爐的運轉與否;我國目前有原能會(新建置已改為核安局)負責監督此事,但是對於核電廠的安全規範,並沒有見諸立法;因此,日本對於核能廠的安全要求措施,透過民眾的參與,除了大眾可以一起監督核能安全外,亦可將核能是否安全的說帖透過民眾的共同討論,將可大為減少民眾的抗爭;此種做法可以提供我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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