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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修正再生能源收購制度,將FIT電源的收購義務者,從零售業者轉換成輸配電業者

日本經產省資源能源廳再生能源制度修正小委員會於今(2015)年12月公布了日本再生能源收購制度的修正草案[1]。
 
日本為了滿足2030年的能源配比規劃,再生能源占比為22%~24%,且目前面臨3大再生能源收購問題:
(1)目前再生能源收購制度下,有9成是太陽光發電;
(2)目前收購費用已經達到1.8兆日圓,造成日本國民的負擔;
(3)目前電力系統面的限制還很明顯。為了解決以上問題,日本政府提出了五大修正方針,以修改再生能源收購制度。
 
五大修正方針為(請見圖1):
(1)修正認定制度及處置未稼動的案件;
(2)立法確保長期穩定的發電;
(3)設定中長期收購價格的目標;
(4)擴大導入開發準備期(lead time)長的電源;
(5)活化電力系統改革。分述如下:(○:必須修法的項目;●:在運用上可能修正的項目)
 
 
1. 修正認定制度及處置未稼動的案件
●透過報告徵收、聽證程序,強化取消認定資格的流程。
○在確認發電業者能否實施計畫上,設立固定收購電價制度(FIT)認定的新制度。
 
2. 立法確保長期穩定的發電
○業者須對再生能源發電廠進行適當的檢查維護、定期報告發電量、確立再生能源電廠的廢棄、循環等之遵守事項、違反規範時,政府向業者提出改善命令,若不遵守就取消再生能源FIT認定資格。
○遵守土地利用規範、公開再生能源FIT認定資訊、向地方政府提供再生能源建造計畫。
 
3. 導入具成本效益的再生能源
○設定中長期收購價格的目標。
○以領跑者的方式等選擇成本效益最好的收購價格決定方式。
○檢討賦課金減免制度,確認對補助對象的節能努力和國際競爭力的影響。
 
4. 擴大導入開發準備期(lead time)長的電源
○在2~5年前就預先決定lead time長電源(像是地熱、生質能、中小型水力)的收購價格。
●環境評估期間,從原本的3~4年減少一半,且進行必要的改革。
●依據各項電源的問題,檢討支援對策。
 
5. 活化電力系統改革
●基於「廣域系統整備計畫」,有計畫地進行廣域系統建置。
●為了因應當地系統的限制,公開系統資訊和工程費單價,並持續地活用招標募集規範,共同負擔系統增強費用。
○FIT電源的收購義務者,從零售業者轉換成輸配電業者,可以更促進廣域的電力融通,也有可能將收購後的電,不透過市場直接轉賣給零售業者。
●建立再生能源業者間的「公平出力控制規則」。
 
 
圖1、日本再生能源制度五大修正方針[1]
 

參考文獻

1. 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導入促進関連制度改革小委員第六回,2015/12/15。http://www.meti.go.jp/committee/sougouenergy/kihonseisaku/saisei_kanou/006_haifu.html

2. 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を最大限に増やす、固定価格買取制度の改革案,スマートジャパン,2015/12/17。http://www.itmedia.co.jp/smartjapan/articles/1512/17/news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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