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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針對歐盟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目標分析,認為應該訂定的減量目標為50%

摘要

英國針對歐盟(EU)的2030年溫室氣體(GHG)減量目標加以分析,其結果重點如下:

1.  針對全球氣候協議將限制全球升溫低於2℃的目標,歐盟2030年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應是較1990年水準降低50%。這是英國在假設各國公平分擔GHG減量責任的情況下,進行情境模擬而獲得這樣的結果。

2.  歐盟的2050低碳路徑(EU’s 2050 Low Carbon Roadmap)指出,到2030年EU境內成本有效的減量路徑約在40-44%的範圍內,若加上國際碳權,則可再降約5-10%。因此,如果歐盟承諾在2030年的減量目標是40%,仍可與2℃的目標一致,條件是必須額外加上國際碳權的部分。

3.  減量50%在EU是可行的。此份報告採用模式估計結果,減量50%相當於歐盟從現在一直到2030年間每年GDP成長率降低0.04%,且這還不包括從非氣候效應(例如空氣品質的改善或能源安全)獲得的經濟及社會效益。


評析

1.  歐洲理事會(European Council)在2011年重申其限制全球升溫在2℃的承諾。對於要達到這2℃的目標,各國應承擔的調適責任應如何分配,學術界紛紛提出不同的方法,包括:以收入為基礎(income-based)的分擔法、人均排放(per-capita emissions)份額法及相對成本(relative costs)法。表1顯示這些方法如何轉化為歐盟2030年的排放減量目標。但這些方法並不一定是英國或歐盟優選的方式。

表1、達成歐盟2030年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的責任分擔情境[2]

責任分擔法

獲得歐盟2030年減量目標的結果

以收入群組為基礎的分配

-50%

以收入為基礎,但不特別區分附件一國家群組

-57%

到2050年人均排放等額法

-50%

相對成本等額法

-54%

 
經由這些模式分析結果主要顯示,歐盟在國際氣候協議提出的減量目標應較1990年排放降低50%,才能符合全球限制升溫2℃的目標。此結果並與其他相關研究包括PBL 2012(減量目標結果是47%)、Ecogys 2013(減量目標結果是49%)、及Stern 2013(減量目標結果是50%)等的研究結果大約一致。
 
2.  歐盟的2050低碳路徑圖中提出採用可能的行動以讓歐盟的GHG減量可在2050年達到80-95%的目標。表2顯示到2050年總體的歐盟境內減量的路徑:

表2、歐盟減量路徑圖分析[2]

 

2005

2030

2050

總GHG排放降低

(與1990年相比)

-7%

-40~-44%

-79%~-82%

 

表2中歐盟2030年境內減量目標是40-44%,反映出是採用最低成本路徑到2050年的-79~82%。但歐洲理事會在2011年重申歐盟2050年的減量目標是80-95%,因此,訂定一個超過44%的減量目標是必須的,以便能以成本有效的方式來達成2050年超過79~82%(達到80~95%)的目標。

另外,在低碳路徑圖中的里程碑指的是“境內”的減量,因此是指歐盟內部實質的排放降低,而不是經由碳市場抵換。歐盟的會員國及企業目前可經由碳市場購買國際碳權(經由清潔發展機制(CDM))來達到減量目標。如果歐盟承諾2030年要達到境內減量40%,則必須採用低碳路徑圖中的最小成本路徑,如果額外加上5%到10%的減量是經由國際碳權,則能與全球2℃的情境一致。

3.  表3以2014到2030 年GDP年負成長率的當量來顯示歐盟到2030年達成目標的減量成本,其中附件一國家減量情境設定為較1990年減量40%、50%、60%,其他的國家則承擔符合全球在升溫2℃目標下必要的排放減量。表3顯示若歐盟採用減量50%目標,則年GDP成長率將降低0.04%(未包含非氣候方面的正面效益,例如空氣品質改善或能源安全),這是因為模型預測歐盟的GDP將在2030年達到一個水準,此水準乃視歐盟是否有設定2030年GHG減量50%的目標。若有,則2030年GDP會較沒有設定此目標低0.7%(同樣沒有包含非氣候的正面效益),同期(2014-2030年)歐盟總GDP成長率預期為30%。另外,表3也顯示附件一國家及EU減量40%(不包括額外的國際碳權的部分)的情境,其在維持全球限制升溫2℃上所花的相對成本及努力,與其他非附件一國家不成比例。

表3、2030年減量情境,以及到2030年GDP年負成長率當量[2]

歐盟2030年

減量目標

歐盟

非附件一國家平均

2014-2030 GDP年負成長率當量

2014-2030 GDP年負成長率當量

40%

0.02%

0.06%

50%

0.04%

0.03%

60%

0.07%

-0.01%

4.  表3顯示減量目標對2030年歐盟GDP的衝擊,這些數據並不含非氣候效益(例如空氣品質改善或能源安全)所帶來的經濟節省。2050年低碳路徑估計,到2030年,經由地方的空氣品質改善所帶來的健康方面的節省每年達到170億歐元;國際能源總署(IEA)估計到2030年因符合2℃而施行的政策將使得歐盟每年化石燃料進口費用降低46%,約2,750億歐元(為歐盟GDP的1%)。

5.  如果歐盟採用50%減量目標,則會有是否使用國際碳權(清潔生產機制)的選擇,也會因此產生潛在的成本節省。表4顯示歐盟2030年各GHG減量目標的總成本效果。

表4、歐盟2030年各GHG減量目標的總成本效果[2]

 

歐盟成本降低%

減量50%,內含最高至5%的國際碳權

32%

減量50%,內含最高至10%的國際碳權

44%

6. 從本文中英國對歐盟2030減量目標分析有幾點值得關注:

(1)  歐盟後來提出的國家自定預期貢獻(INDC)仍是選擇到2030年減量至少40%為其目標,且提到並不使用國際碳權:但若要達成其強調的2050減量目標(80-95%)及與升溫2℃的目標一致,則恐嫌不足。彭博新能源財經在巴黎峰會前分析比較一些主要國家(含EU)的INDC亦曾提到,雖然歐盟表示不會用到國際碳權,但到時可能並不是如此。

(2)  歐盟採用較高的減量目標(若以50%來看),除了使非附件一國家的減量責任相對減輕外,一些附帶效益或成本節省亦相當可觀。若如IEA的估計,到2030年歐盟化石燃料進口費用每年可節省其GDP的1%,則效益遠高於(本文分析的)其因減量所造成的GDP年負成長率0.04%(即減量成本);且若歐盟使用國際碳權,還可以再降低其減量成本,可說利大於弊。

(3)  總結而言,歐盟在其巴黎協議的承諾之外,應要更提高其減量目標與作為,除在氣候或非氣候方面的均可獲得實質效益外,更可展現其在全球氣候變化的典範與龍頭地位,可謂三贏。


參考資料

[1] New UK climate strategy promised by end of 2016.

http://www.climatechangenews.com/2016/01/13/new-uk-climate-strategy-promised-end-2016/

[2] UK analysis of EU 2030 GHG target options 

https://www.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253209/UK_Analysis_of_EU_2030_GHG_Targets_FINAL_TO_WEBSITE.pdf

[3] 歐盟INDC. http://www4.unfccc.int/submissions/INDC/Published%20Documents/Latvia/1/LV-03-06-EU%20INDC.pdf

[4] Bloomberg New Energy Finance: HOW AMBITIOUS ARE THE POST-2020 TARGETS?-Assessing the INDCs: comparing apples with oranges. 30 Sep.,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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