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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再生能源競標制度的初步規劃,針對2MW以上的太陽光電採低價者得標, 2017年第1次的招標量最多為500MW,2018年起每年進行2次招標

摘要

 

日本於2016年5月通過再生能源特別措施(FIT)法修正案,其中規定應導入再生能源設備的競標制度,以及要求的辦理事項,如指定競標的電源對象、制訂招標實施指引等,日本專家委員會(調達價格等算定委員會)於是參考各國的再生能源競標制度(如附表1),於2016年10月開始檢討建立日本的競標制度[1],目前正進行詳細的制度設計,較具體的內容分述如下:

 

(一)競標電源對象的選定2MW以上的太陽光電設備

比較FIT制度實施後各種再生能源導入情況,競標對象應符合(1)已經大幅引進的電源;(2)有足夠的認定件數;(3)有成本再降低潛力等條件。依據附表4的再生能源導入量,事業用(非住宅用)太陽光電符合(1)和(2)的條件,到2016年6月累計導入容量占了82%。收購價格則從2012年度的每度40日元,降至2016年度的24日元。此外,依據附圖1顯示,在過去4年,2 MW以上太陽光電設備的系統成本,相較於2 MW以下者,並未有顯著降低,甚至高於500kW-2MW的成本,應有成本再降低的潛力,希望能透過競標制度來推動降價。因此,按照以上挑選條件,選定以送電端輸出2MW以上的發電設備為最初實施競標的對象。送電端輸出2MW以上的發電設備需要併網到特高壓的輸電線(7,000 V以上),因此限定於大規模的發電設備。

 

(二)招標的時程規劃

依據目前專家委員會的時程規劃,如表1所示,首先將於2017年2月公布招標實施指引,接著於3月指定招標辦理機構,第1次的招標預定於2017年9-10月進行,2018年則將依據第1次招標的實施結果檢討招標制度,預定於6~7月和11~12月分別進行第2次和第3次的招標作業,2019年度以後原則每年度進行2次招標作業。

 

表1、日本再生能源(太陽光電)招標的時程規劃案[2]

日本再生能源(太陽光電)招標的時程規劃案(詳如內文所述)

 

(三)收購(躉購)價格的決定方式—採低價者得標的pay-as-bid方式

參考德國和法國等國家的競標制度實施結果,如附表2和附表3所示。一般競標的收購價格決定方式有2種:一是依據投標價格簽約(pay-as-bid),亦即依據廠商投標價格的排序,價格較低者依序決定得標,簽約的價格為其投標價格;二是以統一價格簽約(uniform pricing),由整體的招標結果,決定統一的收購價格,所有廠商的簽約價格均為此統一價格。德國在採用統一價格簽約(uniform pricing)方式時,均出現1歐分以下極端低價的策略性競標。經過評估其優劣後,日本將採用第1種投標價格簽約(pay-as-bid)的方式。

 

(四)招標流程

依照圖1的招標流程,希望參加投標的廠商,在開標前先提交再生能源發電的事業計畫,審查其是否符合參加資格。被認定有參加競標資格者,應能夠供應穩定且有效率的電力,繳交手續費和第1次保證金,並提出每度(1kWh)電的價格和設備的電力輸出量(kW)參加投標。決標時,價格較低者依序得標,直到整個募集容量達到為止。得標者應繳交第2次保證金,原則上招標結果公布後,在1個月內提出FIT認定申請,在3個月內取得FIT認定。

招標流程(詳如內文所述)

圖1、招標流程[2]

 

(五)競標者的資格標準

參加競標的資格標準,包括事業實施計畫、與地區的協調等。原則上,與認定申請時的認定要件相同,參考附表6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認定基準,但不要求簽定併網契約。

 

(六)應繳交的保證金(押金) —第1次500日元/kW,第2次5,000日元/kW

將參考德國的案例,第1次保證金約500日元/kW,第2次保證金約5,000日元/kW(附表1)。若依照正常程序進行的業者,最終將全部退還保證金。

 

(七)招標募集容量上限—前3次共1〜1.5GW,2017年第1次為500MW

參考近年2MW以上太陽光電的認定容量,如附表5所示,2013年度有12GW,2014年度6.3GW,2015年度1.36GW,2016年度預計整年只會有1GW左右。因此,2017年和2018年共3次的招標總量,有逐漸縮減的可能,預定為1〜1.5GW,在2017年第1次的招標量最多為500MW。2018年第2次和第3次的招標量,將依據第1次的招標結果再檢討決定。

 

(八)競標上限價格—2017年度約為每度21日元

競標的上限價格,將設定以當年其他非競標對象(2MW以下)的事業用(非住宅用)太陽光電設備的FIT收購價格為基準。2016年度非住宅用太陽光電的收購價格為每度24日元,2017年度調降至每度21日元。若競標的上限價格設定為每度21日元,競標結果可能落在20日元左右[4]。

 

(九)再生能源電力收購期間—20年

收購期間將和現行FIT制度中其他2MW以下的事業用(非住宅用)太陽光電設備一樣為20年。

 

(十)得標後事業變更的處理

從得標到認定取得的期間,不允許計畫變更,如表2所示。從認定取得後,計畫中止、大幅電力輸出減少(比投標的數量減少20%以上)及電力輸出增加,將沒收第2次保證金,並撤銷認定資格;從認定取得後,3年內沒有開始運轉,則將沒收第2次保證金,收購期間將從20年按延遲月分扣除;電力輸出比投標的數量減少在20%以內時,將依據減少的比例,沒收保證金。

表2、得標案件的事業計畫變更處理[2]

得標案件的事業計畫變更處理(詳如內文所述)


評析

(一) 日本新能源產業技術總合開發機構(NEDO)技術開發戰略目標[5]:非住宅用太陽光電系統:2020年降至20萬日元/瓩(相當於發電成本14日元/度);2030年降至10萬日元/瓩(相當於發電成本7日元/度)。2017年的收購價格為21日元/度,到2020年仍有7日元/度的落差。

(二) 日本政府為了能降低收購價格,減輕民眾負擔,對於過去偏重發展的事業用(非住宅用)太陽光電,改採競標制度,設定招標容量上限,以抑制其過度開發,讓其他各種再生能源得以平衡發展。競標的上限價格將被設定為2017年的收購價格21日元/度,但是過去4年,2 MW以上的太陽光電設備的系統成本並未降低(附圖1),若再降低競標的上限價格,大規模太陽光電計畫會有多少參與競標將是未知數。因此,日本每年都會滾動式檢討實施成效,修訂招標內容與方式。

(三) 我國自2011年起即針對太陽光電設備採取FIT結合競標的機制,在每年推廣目標量的設定下,設定年度競標容量上限,但考量我國發展現況和為有效達成太陽光電年度推廣目標量(太陽光電2年計畫,在2017和2018年合計要達到1.52GW,2025年達成20GW目標)下,經濟部業於2016年10月4日召開「106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第3次會議,決議建議 2017 年不執行太陽光電競標機制。此外,我國2017年太陽光電躉購費率,如表3所示,主要特點如下:

  1. 為鼓勵開發陸域以外其他區域設置太陽光電,新增水面型太陽光電躉購類別。
  2. 為鼓勵設置案採用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躉購費率加成6%。
  3. 為鼓勵北部地區(包含北北基、桃竹苗、宜花)設置太陽光電,躉購費率加成15%。

表3、我國2017年太陽光電躉購費率[6]

我國2017年太陽光電躉購費率(詳如內文所述)

 

(四) 日本2017年度的非住宅用太陽光電收購價格為每度21日元,約為新臺幣5.7元,高於我國地面型上限費率(4.5467元/度)約25%。

(五) 日本2012年開始實施FIT制度時,非住宅用太陽光電收購價格高達每度40日元,加上設置工期短,吸引大批業者申請,造成過度偏向的發展情況,為改善此情況,於是改採競標制度。我國則恰好相反,過去在推廣目標量的設定下,採競標機制控制募集容量和價格,以等待太陽光電的成本降低後再擴大發展,然而我國為達成太陽光電2025年20GW目標,2017年將不執行競標機制,但要擴大太陽光電的發展,是否有足夠優惠的躉購價格,將是其關鍵。

 

 


參考資料

  1. 入札制度について,調達価格等算定委員会(第24回),資料7,2016/10/24。
  2. 電源種別(太陽光・風力)のコスト動向等について,調達価格等算定委員会(第27回),參考資料,2016/12/5。
  3. FIT見直し検討状況の報告,総合資源エネルギー調査会 基本政策分科会 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導入促進関連制度改革小委員会(第8回),資料2,2016/4/1。
  4. 2017年度の買取価格が大筋で決まる、太陽光発電は2円の引き下げ案が有力,Smart Japan,2016/12/6。
  5. 「太陽光発電競争力強化研究会」報告書別紙,太陽光発電競争力強化研究会,2016/10/17 。
  6. 提升投資誘因 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完成審定,經濟部能源局,2016/10/4。

 


附件

附表1、主要國家的再生能源競標制度[1]

主要國家的再生能源競標制度(詳如內文所述)

 

附表2、德國太陽光電招標結果[1]

德國太陽光電招標結果(詳如內文所述)

 

附表3、法國太陽光電招標結果[1]

法國太陽光電招標結果(詳如內文所述)

 

附表4、日本固定價格買取制度(FIT)實施後再生能源導入量[1]

日本固定價格買取制度(FIT)實施後再生能源導入量(詳如內文所述)

 

附表5日本事業用(非住宅用)太陽光電設備的認定容量[1]

日本事業用(非住宅用)太陽光電設備的認定容量(詳如內文所述)

 

附圖1日本事業用(非住宅用)太陽光電設備的系統費用[1]

日本事業用(非住宅用)太陽光電設備的系統費用(詳如內文所述)

 

附表6、日本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認定基準[3]

日本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認定基準(詳如內文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