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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推出「全歐洲人共享清潔能源」包裹式提案,旨在盤點法規環境以推進再生能源發展

摘要

(一)   歐盟執委會於2016年11月30日發表「全歐洲人共享清潔能源」(Clean Energy for All Europeans)包裹式提案,或稱冬季包裹法案 (Winter Package),內含多項修法提案與後續政策方向,目的在改革歐盟再生能源市場,促進歐洲的能源轉型進程。上述提案尚須經歐盟理事會與歐盟議會通過始得完成立法程序,至少需時一至兩年。

(二)   整體提案內容涵蓋能源效率、再生能源、電力市場革新、能源供應安全,與歐盟的能源聯盟(Energy Union)治理原則。三個主要目標為:

1.          以能源效率為優先

2.          在再生能源上居於世界領導地位

3.          提供消費者公平合理方案

(三)   預計修改的既有法律包括歐盟能效指令、建築能源績效指令、再生能源指令、電力指令與規章,並加強推展生態設計工作計畫、低碳運輸策略,同時提出加速潔淨能源創新計畫、歐洲建築物改善計畫等,並定期監督化石燃料補貼的機制,強化能源消費者參與能源市場運作的機會與能力。

 


評析

(一)   為促進再生能源進一步發展,歐盟於此包裹套案中盤點法規環境與策略,希望能修法一次到位。此為2015年啟動歐盟能源聯盟(Energy Union)後,最大規模的政策提案。

(二)   「以能源效率為優先」目標下:

1.          將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歐盟能效目標,2030年提升30%。將能效指令中原本規定能源供應與輸配業者須在2020年前負擔每年1.5%的節能義務,延長至2030年。

2.          修改建築能源績效指令,加速既有建築節能修繕的速度,同時強化建築能耗資料的可及性。發起歐洲建築修繕計畫,在2020年前吸引100億歐元公私基金挹注於建築的能效提升與再生能源建置。

3.          推動歐盟低碳運輸策略,增進運輸動力電氣化,原先只有公有建築須裝置電動車停車車位,未來超過10個車位的商用與住宅建築均須設置。

4.          通過生態設計三年期工作計畫(2016-2019),促使產品製程能運用最新的技術,預計2030年有每年600TWh初級能源的節能量。

(三)   「在再生能源上居於世界領導地位」目標下:

1.          將會把歐盟理事會通過的2030年27%再生能源占比的目標,合理分配與轉化為各國各自的政策目標,並防止搭便車行為。

2.          修改再生能源指令與電力規章,提出新的電力市場設計以因應再生能源電力占比持續提高,包括設置新管制機制確保各種新能源技術進入電力市場能有公平的競爭環境,增修市場原則以促進再生能源發展,同時確保電力供應穩定與安全。鼓勵電力市場中發電、儲電在內的靈活性(reward flexibility),並讓再生能源業者能更全面參與市場運作,包括進入電力服務業。

3.          各種電力供應將回歸市場機制,只有既有再生能源裝置、小型與試驗性的再生能源設備,得以保留優先上網 (priority dispatch)。

4.          鑒於大規模電網有助於再生能源彈性調度,預計於2030年前強化各區域網絡中會員國的基礎設備,以打造整合良好的泛歐電網。

5.          提出加熱製冷策略,提高其再生能源占比。運輸部門所需新一代替代能源部分,則以法規要求減少食物類的生質能來源。各種來源的生質能源使用,需在循環經濟脈絡下整合規劃。

(四)   「提供消費者公平合理方案」目標下:

1.          藉由能源市場改革使消費者獲得更多權力,商家可因此獲致競爭力,市民則能獲得更透明的能源資訊掌控能源耗用與花費,有機會更加積極參與能源市場。

2.          消費者將獲得智慧電表、清楚的帳單資訊,換約的條件更便利。

3.          消費者未來將可自行發電售回電力市場,並可藉由用戶群代表(Aggregator) 獲得需量反應服務。

4.          將進一步消除批發與零售的能源價格差距,同時保障弱勢家庭的需求。

5.          要求會員國顧及能源貧窮,包括一定比例的能效政策以能源貧窮家庭與社會住宅為優先對象,以及長期的建築修繕策略。各國需監控能源貧窮狀況,同時歐盟已經設置能源貧窮監測中心(Energy Poverty Observatory)提供較高品質的數據與對策。此外,執委會將提案在消費者的能源遭切斷之前,能有一定的程序保障機制。

(五)   促進措施包括:

1.          鼓勵多元的參與者共同參與能源轉型的行動與討論,包括公民社會與區域、城市政府,特別是能在各國的整體氣候與能源計畫(Integrated Energy and Climate Plans)下適當反映在地需求。

2.          為推廣再生能源技術的佈建,將提出加速潔淨能源創新計畫,為創新者增進法規、經濟與投資環境。

3.          將支持產業領頭的計畫,以推展歐盟的潔淨能源與低碳技術策略。

4.          針對煤炭與排碳密集區域的轉型,將找出進一步給予支持的策略,如鼓勵優良案例分享,包括藉由平台討論產業藍圖與再職訓需求。

5.          將藉由市場改革與監管機制,推展移除無效化石燃料補貼的進程。

6.          與歐盟鄰國、發展中國家發展能源合作。

(六)   儘管歐盟再生能源占比已達相當高的水準,但仍藉由整體性策略的盤整,希望達到進一步的進展,同時修補缺失。我國再生能源硬體基礎設施與軟體的法規環境尚須急起直追,可借鏡歐盟此波改革細節,使我國再生能源發展能更加完善。

(七)   歐盟此套案提及電力市場改革時,將消費者置於中心進行政策的再設計,如讓消費者能掌握能源數據與契約方案的選擇權,同時政策中也多所照顧社會層面,這些觀點可作為我國政策與法案研擬時參考。

 


參考資料

[1]       Clean Energy For All Europeans / COM(2016) 860 final, European Commission, 2016/11/30.

[2]       Commission proposes new rules for consumer centred clean energy transition, 201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