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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電力改革法案過關,新電力企業激增

重點摘述

  • 日本參議院於2013年11月13日表決,以202票贊成、29票反對通過電氣事業法修正案,這是自1951年以來最具雄心的電力業改革,將打破長期以來區域供電壟斷的現況。修正內容包括建立全國電網家庭電力市場自由化
  • 日本電力改革的時程安排

 

項目

內容

第1階段

2015年

第2階段

2016年

第3階段

2018-2020年

輸配電廣域化

  • 完善利用廣域輸配電網
  • 建立優先使用具競爭力的電力(優先順序)
  • 在電力供需吃緊時,跨區進行電力調度指示

設置「廣域電網運營機構」

 

 

零售全面自由化

  • 包括家庭之零售市場全面自由化
  • 用電戶自由選擇電力公司
  • 零售電力公司自主設定電價

 

電力零售市場全面自由化

取消電價限制

輸配電中立化

  • 將輸配電部門進行「法律分離」
  • 通過中立性讓「新電力」公司方便使用輸配電設施。(發送電分離)

 

 

法律分離輸配電部門

活化市場功能

  • 活化電力交易市場(要求電力公司向市場出售剩餘電力)
  • 推動「新電力」公司順利進行電力採購(確保電源供應、活化期貨市場等)
  • 目前優先供應電力公司的J-Power公司及日本原子能發電公司等,將可自由選擇「新電力」公司為供應對象。(廢除批發售電限制)

成立監管機構

取消批發限制

 

 

  • 由於東日本大地震發生後,東京電力公司和東北電力公司之轄區發生電力短缺,而當時未能充分利用其他地區的剩餘電力,日本政府於是記取這一教訓,準備設立廣域電網運營機構,強化地區間之輸電網,促進地區間的電力調度。
  • 日本零售電力的新電力公司(PPS,特定規模電力公司)從2000年制度建立開始,截至2013年3月,13年間已經增至70家左右,到10月迅速增加到110家。
  • 關西電力公司將其全資子公司關西能源解決方案公司作為新電力公司,於9月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報。計劃自2014年4月起,向擁有自備發電設備的企業等採購剩餘電力,然後銷售給東京圈的辦公大樓等。
  • 中部電力公司則收購了三菱商事公司旗下的新電力企業Diamond Power公司,在東日本地區開展電力零售業務。
  • 富士軟片公司從10月開始,在位於東京電力公司轄區內的基地之間進行電力調度。利用其位於靜岡縣的富士宮工廠之自備發電設備,經由東京電力的輸電網,向集團的14個基地供應最多1.1萬瓩的電力。計劃年內擴大至16個基地。
  • 日產汽車公司從10月份開始作為新電力企業,將採購的電力供應給從事銷售業務的神奈川日產汽車公司的66家店舖。日產的銷售店設置有快速充電器,提供「LEAF」電動汽車充電用。原先每家店舖各自與電力公司簽約,電費較高。而日產本身作為新電力企業,通過一籃子採購電力,可使各店舖不同的電力變動實現平均化,從而可削減成本,並將在2015年前把採購電力中的再生能源比率提高至5成。
  • 豐田汽車公司旗下的豐田渦輪和系統公司在4月1日登記申請新電力公司,將從發電企業及電力批發市場等購買電力,然後銷售給豐田集團的經銷店。豐田渦輪和系統主要銷售燃氣熱電共生設備及太陽能發電系統等,為企業等提供節能支援。
  • 日本製紙公司向電力公司批發供電的合約將於明年到期,屆時將涉足新電力業務。利用輸電網開始在公司內部進行電力調度,並計劃新設火力發電廠,將零售能力提高至40萬瓩左右。
  • ENERES公司為新電力公司提供供需管理服務,為電力需求方建立了名為「代理購買」的新服務。
  • 許多企業涉足新電力業務的目的並不僅僅是為了零售電力。如果申請新電力公司獲得批准,便可利用電力公司的輸電網,以及在日本電力交易市場進行買賣。這樣就可以向遠端的基地輸送自有設備生產的電力,還可提高電力採購自由度。
  • 日本國內的發電量大部分都掌握在東京電力和關西電力等地區獨占業者,新電力公司很難加入使用他們的輸電網。自日本開始實施電力市場部分自由化以來,經過10多年,目前新電力公司的佔有率仍僅為3%左右,這種結構未來將改變。日本政府為活化電力交易市場,擴大新電力公司的採購量,要求電力公司除備用容量外,要將剩餘電力提供給交易市場。因此,日本9家主要電力公司提出每年向市場出售合計370億度以上電力的目標,這相當於目前現貨交易的4倍。由此,新電力公司可從交易市場採購的電力將大幅增加。

 

評析

  • 為配合台電公司民營化時程及電業自由化政策,並引進競爭,經濟部已研議完成電業自由化方案,並據以研擬「電業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院審議中。該方案將大幅開放發電業經營方式,並允許綜合電業、輸電業及配電業之設置,並成立電力調度中心。該法通過後,業者即可自行設置電廠直接供應用戶。
  • 我國電業法修正通過後,推動電業自由化所採之措施如下:

(ㄧ) 短期措施(電業法通過後6個月至2年內):

1.開放綜合電業、發電業、輸電業及配電業申設,全面開放民間參與。

2.開放特高壓(69仟伏)以上用戶之購電選擇權。

3.綜合電業負責電力調度業務,維護電力系統安全。

(二) 中期措施(電業法通過後2至5年)

1.成立「電力調度中心」。

2.開放高壓(11.4仟伏)以上用戶之購電選擇權。

(三) 長期措施(電業法通過後5年):

1.輔導業者成立自願性電力池,並同時允許雙邊合約模式運作,再視市場發展需要,並獲得多數購售電業者同意後,再決定是否成立單一電力池

2.檢討全面開放用戶購電選擇權,以擴大參與電力市場之電力用戶範圍。

我國目前對電業自由化將採分階段逐步修法方式進行,對發輸配電業分割與電力交易市場自由化的長程目標仍在檢討中。在我國推動電業自由化的過程中,日本政府在活化電力交易市場之作法、成效及企業參與新電力公司的情況,均值得參考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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