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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A針對美國新建電廠所提之排碳標準

重點摘述

背景:

  • 法源依據:潔淨能源法案 (Clean Air Act)
  • 政策方針:歐巴馬發布的總統氣候行動計畫(The President’s Climate Action Plan)及之後的總統備忘錄中(20130625),指導EPA制定新舊電廠排碳標準。

達成目標:

  • 因應氣候變遷以及人民健康,美國EPA2013920號提出了新的潔淨空氣行動標準(Clean Air Act standards)降低新電廠之碳排放標準。
  • 此提案達成了美國歐巴馬總統於2013625日對EPA所提出備忘錄中,關於電力部門碳排放標準之首項里程碑。
  • 此提案是第一次針對新電廠進行碳排放量制定,而訂定之標準也會與投資在電力部門的潔淨能源技術相呼應;此提案確保美國可以繼續使用多種能源之組合包含高效天然氣、先進煤炭技術、核能再生能源等技術。

提案內容:

  • EPA對於新設之特定種類固定式內燃式燃氣渦輪機組(natural gas-fired stationary combustion units)、運用氣化複循環發電技術之化石燃料鍋爐機組 (fossil fuel-fired utility boilers and integrated gasification combined cycle (IGCC) units)提出個別標準。提案之標準只適用上述發電量超過25MW,並用於售電用途之發電機組;此外,提案之標準不適用於固定式內燃式燃油渦輪機組 (Liquid oil-fired stationary combustion turbine EGUs)非使用化石燃料之發電機組(例如使用生質燃料)、提供電網低於其發電量三分之一之機組。
  • 重點摘要:
    • 氣化複循環發電技術之化石燃料鍋爐發電機組排放限制
      (標準訂定考量高效煤炭技術及部分CSS技術之採用)
      1. 12個月之運作期間,平均排放量需低於 1,100 lb CO2/ MWh-gross
      2. 84個月之運作期間,平均排放量需介於 1,000 ~ 1,050 lb CO2/ MWh-gross
    • 固定式內燃式燃氣渦輪機組排放限制
      (標準訂定考量天然氣複循環技術之採用與不同機組大小)
      1. 對於大型機組(>850 mmBtu/hr),排放量需低於 1,000 lb CO2/ MWh-gross
      2. 對於小型機組(£850 mmBtu/hr),排放量需低於 1,100 lb CO2/ MWh-gross

提案研擬修訂:

  • EPA撤回20124月之舊提案。
  • 此提案中參考了來自於電力部門以及環境團體超過250條評論。
  • EPA將在數月內與各州之電力部門、環境團體與民眾建立創新又實際,並考量許多州電力部門已減碳的成效,以較具前瞻性的方式於201461提出舊電廠之標準。

EPA開放60的時間,希望透過11場公聽會尋求相關資訊及意見回覆,並將相關建議納入提案決策過程

 

評析

 

  • 電廠是美國碳排放密集度最高的來源,涵蓋約三分之一美國境內溫室氣體排放量。目前已經約有十二個州針對自身市場狀況實施減碳策略;超過二十五個州設定其節能目標,以及超過三十五個州設定再生能源使用相關目標。美國目前雖已訂定電廠可排放砷、汞、鉛之限制量,並沒有設定新電廠之碳排放標準,因此本提案可視為重要之規範進程。
  • 潔淨能源法案討論中,美國國會指出排放管控的執行若在新設施設計階段就導入,遠比舊有設施之導入來的有機會。對比我國,仍處於購買節能器具及優惠補助、應用能源管理系統等較為後端之思維,若能有效實行綠色設計之理念為初衷,或許可為未來節能減碳之推行減低不少阻力。
  • 提案標準中,採用平均排放此具彈性的衡量方式,主要係考量系統導入CCS技術時所需適應的時間。這些標準的訂定與美國在工業方面之投資規劃方向一致,因此並不會顯著的影響成本、電力價格或是電力供應。美國能夠提出此規劃,表示其政策制定及規劃時,與利害關係人(電力、工業部門、一般民眾)具有強烈之連結與互動,並非僅由少數專家決定(我國現況)。此做法除了可為我國帶來政策規劃方式之參考,其舉辦公聽會的模式,也可做為我國導入公民諮議時,除了以英國為典範外,另外可以借鏡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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