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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時間:2013/10/25
提供者 : 林祥輝
日本電價中燃料費調整制度
重點摘述
- 目前日本電費帳單由基本費、用電費、燃料調整費、再生能源賦課金、太陽光電付加金等構成,其中已含5%之消費稅(明年4月起消費稅調高至8%)。
- 2009年5月起實施新的燃料費調整機制。以東京電力公司為例,基準燃料價格採用2012年1月至3月原油、LNG、煤炭之平均貿易統計價格,再計算2013年3月至5月原油、LNG、煤炭之平均燃料價格,比較之,並計算燃料費調整單價,於2013年8月之電費帳單中反映調整。
- 燃料費調整準則:平均燃料價格在66,300日元(基準燃料價格44,200日元×1.5)以上時,66,300日元為上限價格,超過部分不調整。(只針對低壓供電客戶)
- 基準燃料價格:2012年1~3月原油、LNG、煤炭之平均貿易統計價格
- 每月平均燃料價格:以6~8月的貿易統計價格,計算11月平均燃料價格
- 基準單價:22.2 錢/度電(從量制)
- 燃料費調整單價:(52,200 - 44,200) x 22.2÷1,000 = 177.6 錢/度電
- 東京電力公司公布至2013年11月之燃料費調整單價一覽表:
評析
- 我國立法院於97年11月5日審查經濟部預算時,要求3件事:台電公司電價調漲前,應於1個月前先行預告;燃料價格整體加權平均價格降至對應價格以下時,應於下一季調降電價以反映成本;台電公司成本結構每季應上網公開。電價燃料條款機制奉經濟部98年1月12日經能字第09802600630號函原則同意、98年5月6日經授能字第09820083360號函同意修正部分條文。
- 台電公司自97年第4季起至101年第1季,每季公布化石燃料發購電加權平均每度燃料成本於網站。
- 計算方式:影響每度電價金額=(實績價格加權平均每度燃料成本 - 對應價格加權平均每度燃料成本)× 影響電價權重79%
- 調整基準:每度「影響每度電價金額」之絕對值,達上年度平均每度售電單價1%以上,即達燃料條款機制之調整基準
- 我國與日本燃料費調整機制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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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
我國 |
機制 |
燃料費調整機制 |
電價燃料條款機制 |
實施時間 |
已實施多年 |
未實施調整 |
方式 |
各電力公司每月自行公布調整 |
台電97年第4季至101年第1季每季公布 |
基準燃料價格 |
2012年1月至3月原油、LNG、煤炭之平均貿易統計價格 |
2008年10月電價調整案化石燃料發購電對應價格 |
燃料價格 |
採移動式前3~5個月之原油、LNG、煤炭之平均貿易統計價格 |
依上一季實績價格計算之化石燃料發購電加權平均每度燃料成本 |
調整基準 |
設定調整上限:基準點+50% |
影響每度電價金額達上年度售電單價1%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