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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國家肯定核能發電對於氣候的貢獻

重點摘述

  1. 歐盟國家之保加利亞、捷克共和國、芬蘭、法國、匈牙利、立陶宛、荷蘭,波蘭、羅馬尼亞、斯洛伐克、西班牙和英國政府發表技術中立(neutrality of technology)之共同聲明,以滿足未來歐聯的減碳目標。此12個國家的聯​​合公報強調,核電在“未來歐盟的低碳能源結構”中將具重要角色;同時需注意到運轉安全與核能技術帶來的經濟利益,並呼籲在歐洲範圍內建立的投資環境,特別需考慮長期性核能安全的建設。
  2. 目前各成員國均在最大可能範圍內建立低碳技術,以提前達到減碳的目標;包括再生能源、碳捕獲和儲存,以及核能發電等。同時歐盟委員會(EC)也概述了新的歐洲能源目標,即起草政策初稿中,到2030年時相對於1990年須達到40%的碳減排及30%的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而相對於2007年歐盟國家推出的20-20-20能源目標,要求到2020年時(相對1990年),該地區能減少20%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提高20%的能源效率,以及整體能源中的再生能源可提供20%的目標。而根據EC訂定的減碳目標,2020年以後的標準沒有被設置,只有提到長期目標是到2050年時的達到80%減碳目標。
  3. 歐洲國家已經於再生能源上進行相當大的投資,且也促進了歐盟的排放交易計劃,但這些能源形式,部分仍然依賴補貼,並已導致消費者增加的費用。
  4. 歐盟國家在電力方面,一直是強調風能和太陽能發電的應用,但此兩項技術屬於低容量因子,對整體生產的總體貢獻不大。相較利用EPR的核電技術,核能發電可以提供較具顯著的電力來源。且依據2012年 12月OECD報告中指出: 各種能源技術的系統成本(包括網格成本,以及用於平衡供應和需求的系統成本),目前的風能和太陽能成本仍然比化石燃料或核能高。
  5. 核能和再生能源的經濟性是相似的,即建設成本和資本成本的主要因素在於其建造成本。相對於火力電廠,其投資回收期通常較長,因此,難以鼓勵投資,但運營成本低與具穩定定為其特點。目前國際上許多國家都在尋找高安全性的核能發電方法,以及推廣再生能源利用,以達到迫在眉睫的氣候變化和能源安全目標。
  6. 雖然歐盟部分國家仍希望發展核電,但是在核安全問題上,仍然須通過歐洲核子監管機構的壓力測試程序的結果。目前核監管在國家一級和國家之間存在著不同的做法,而歐盟委員會一直積極推動一個更加標準化的方法,以確定歐盟境內核電廠的安全措施能夠有一致的評估標準。

 

評析

  1. 政府近年來致力於低碳能源發展,但受限於我國的客觀條件與技術進展程度;如水利方面,台灣的河川多屬湍急型,流量季節豐枯懸殊,可應用水利資源有限;風力發電部分,台灣地狹人稠,且有2/3土地屬於山地,比較適合開發的200km西部海岸線已裝設312座風機,也僅占總發電量0.7%;太陽能由於成本技術與設置空間因素有待突破,因此僅占設置容量的0.1%。而在這些再生能源的發展上,土地取得與環境評估方面都還有其困難度。雖然如此,經濟部仍積極發展再生能源,希望將其比重由民國101年3.4%提升至民國114年的9.16%;另低碳天然氣部分,希望由民國101年30.3%提升31.61%;核能發電比重也希望逐年下降,希望由民國101年18.4%降低至民國114年的7.61%。
  2. 我國擬舉辦核四是否停建的公投,若是核四停建,且目前運轉中的三個核電廠如期除役,而評估再生能源短期內無法補充的情況下,未來不夠的電力將藉由火力發電補充,除了增加發電成本外,亦會大量增加碳排放。

以下針對我國核四廠不運轉,以及核一~核三廠是否運轉,對於減碳的衝擊評估如下:

情境一、核一~核三廠如期除役、核四不商轉

()以天然氣發電機組替代核能發電: 若以天然氣每度排放0.389公斤的CO2計算,而核四年發電量200億度計算;民國105年以後,每年將增加778萬噸的CO2排放,108年核一廠除役後,每年將增加389萬噸的CO2排放,112年核二廠除役,每年將再增加583.5萬噸的CO2排放,114年核三廠除役後,每年又再增加583.5萬噸的CO2排放;即民國114年以後,以天然氣機組完全替代核能發電,合計將增加2,334萬噸的CO2排放。

()以燃煤機組替代核能發電: 若以燃煤機組(每度排放0.835公斤的CO2計算)替代核能發電,仍以核四年發電量200億度計算;民國105年以後,每年將增加1,670萬噸的CO2排放,108年核一廠除役後,每年將增加835萬噸的CO2排放,112年核二廠除役,每年將再增加1,252.5萬噸的CO2排放,114年核三廠除役後,每年又再增加1,252.5萬噸的CO2排放,即民國114年以後,以燃煤機組完全替代核能發電,合計將增加5,010萬噸的CO2排放。

情境二、核一~核三廠立刻停止發電、核四不商轉

()以天然氣發電機組替代核能發電: 若以天然氣每度排放0.389公斤的CO2計算,核一~核三年總發電量約為400億度,核四年發電量200億度。若三個核能廠均提前除役,每年將增加1,556萬噸的CO2排放,民國105年以後核四不運轉,每年將增加778萬噸的CO2排放,即民國105年以後,以天然氣機組完全取代核能發電,合計將增加2,334萬噸的CO2排放。

()以燃煤機組替代核能發電: 若以燃煤機組(每度排放0.835公斤的CO2計算)取代核能發電,仍以核四年發電量200億度計算。若三個核能廠均提前除役,每年將增加3,340萬噸的CO2排放,民國105年以後核四不運轉,每年將增加1,670萬噸的CO2排放,即民國105年以後,以燃煤機組完全取代核能發電,合計將增加5,010萬噸的CO2排放。

  • 因應全球暖化問題,核能每度製造的碳排放量遠較其他能源為低,如果我國在低碳能源尚未能有較具規模之前,就終止核電這個選項,則我國對國際做出的減碳目標的達成將會面臨嚴重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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