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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預計開放其他歐洲國家參與再生能源裝置競標,丹麥與盧森堡今(2016)年可能會參與德國的太陽光電競標

重點摘述:

-  德國預計於今(2016)年年中再次修正再生能源法(EEG),並於短期內公布相關大綱及太陽光電試驗競標規劃。根據規劃,兩階段的太陽光電競標作業將包含兩個合作夥伴國家。

-  根據國家間的共同協商結果,丹麥與盧森堡境內的太陽光電項目今年將被允許參與德國的太陽光電競標。

-  德國的經濟與能源部(BMWi)已於2016年第二季針對歐盟會員國參與其太陽光電電力競標之相關規定做好準備。在這樣的規劃架構下,丹麥與盧森堡同樣需要同意德國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參與其當地競標。

-   丹麥能源署(Danish Energy Agency, DEA)近期發布20MW的太陽光電競標裝置量,預計保留2.4 MW的競標裝置容量給德國,以做為德國計劃開放其競標額度給鄰國的交換。

-  德國預計2017年開放5%的太陽光電競標裝置容量給歐盟會員國,太陽光電先期試驗競標制度為其提供了充足的經驗。

-  德國經濟與能源部(BMWi)於去(2015)年底公告,太陽光電競標可有條件開放其他國家參與:

1. 各國必須符合歐盟再生能源指令(European Union’s Renewable Energy Directive)互相合作的機制與協議;

2. 合作必須是互相的;

3. 這樣的夥伴關係必須對德國能源部門有利,此意謂著必須包含能源的進口。


評析:

-   德國新的再生能源法草案中,多數再生能源技術(太陽光電、陸域風力與離岸風力)將採用競標制度,並規定在特定條件下,每年裝置量的5%可提供其他歐洲國家的再生能源裝置參與競標。

-   不同於德國,丹麥實施競標制度已久,但並非常態性實施。最早的競標於2005年2月舉行,截至2015年底共辦理5次競標,全部競標皆為離岸風電,採用投標金額簽約(pay-as-bid),約持續12-15年的財務支持。按照原訂計畫,2016年4月與11月將舉行兩次離岸風電競標。前5次的競標中,得標價格變化亦相當大,分別為€6.9 cent / kWh、€6.7 cent / kWh、€8.5 cent / kWh、€14.1 cent / kWh和€10.3 cent / kWh。即將舉行的第六次離岸風電競標則將上限設為€9 cent / kWh(9歐分/度電,約新台幣3.3元/度電)。同時,丹麥對於延遲併網有懲罰條款,或依照延遲的時間減少合約價格。

-   丹麥的完整競標時程約需一年以上,以去(2015)年2月的Horns Rev 3競標程序來說,其公告時間為2013年12月,之間相差約15個月(附圖1)。

-   丹麥在原有競標制度架構下,並無競標時程的特定規則,且無針對太陽光電實施競標。2016年,丹麥公布將實施20 MW的太陽光電示範競標,其中2.4 MW保留給德國。由此可看出,為達成歐盟互相合作的機制,並使丹麥廠商可參與德國競標,丹麥亦在其再生能源發展制度上做了改變。相同的情形亦有可能發生在歐盟其他國家,為參與德國或其他國家的競標市場,必須開放自己本身的競標市場,而需調整與修正本身的再生能源發展政策。

-  歐洲國家開放本身競標市場給予鄰近國家參與的方式不但有助於達成歐盟電力市場一體化的政策,同時由於各國再生能源的資源與條件不同,透過適當的開放市場,亦有助於加速市場競爭,隨著再生能源的發展迅速達到一個合理的價格。


參考文獻:

[1] SeeNews.Renewables (2016.3.22), Denmark, Luxembourg may bid in German PV tenders this year.

[2] PV magazine (2016.3.3), Denmark to open tender for German PV installations.

[3] AURES (2015. 12), Auctions for Renewable Support in Denmark: Instruments and lessons lear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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