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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環境省提出太陽光電設施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制定方針,要求規模40MW以上必須進行環境評估,規模30 MW以上個別判斷是否需要進行環境評估

摘要

  1. 日本環境省於2019年1月17日針對太陽光電設施的環境影響評估召開專家會議,提出將40MW以上的太陽光電列為對象,必須依據法規進行環境評估的方針,預計儘早在2020年度開始實施[1]。
  2. 日本自2012年推出「再生能源固定價格躉購制度(FIT)」以來,太陽光電的設置開發在全國快速增加。另一方面,隨著大型太陽光電發電計畫的開發,出現了土石流、景觀影響、動物棲息地和植物生長環境惡化等問題。因此,有部分的地方政府已採取措施,制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規定太陽光電項目必須進行環境評估,但國家層級的「環境影響評價法」(1997年法律第81號)尚未有相關規定,於是環境省從2018年8月開始討論相關制度的設計[2]。
  3. 按照日本環境評估對象的分類,可能對周邊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被歸類為「第一種事業」,必須進行環境評估;對於「準」第一種事業規模(第一種事業規模要件的75%)的項目被歸類為「第二種事業」,考慮地區特性,個別判斷是否需要進行環境評估。根據環境省此次提交的草案,將「第一種事業」的規模要件設定為總輸出40 MW以上、「第二種事業」的規模要件設定為總輸出30 MW以上的方針。兩者都是系統併網的(交流電)輸出值,而不是面板的(直流電)輸出值。
  4. 該規模要件的設定,係基於日本安裝太陽光電設備的場地面積與輸出規模之間的相關性數據等算出。在地方政府的環境評估中,有許多案例是以場地面積做為規模要件的指標,例如50公頃(1公頃 = 10,000平方公尺)以上。相較之下,日本國家法規的環境評估中,使用交流電輸出做為規模要件的指標,其與地方條例的規模要件的指標不同。圖1顯示太陽光電設施環境評估的國家法規和地方條例所規範對象的覆蓋範圍,有重疊的部分。

 

國家法規要求40MW以上必須進行環境評估,30 MW以上個別判斷是否需要進行環境評估,地方條例的環境評估中,有許多案例是以場地面積做為要求,例如50公頃以上。

圖1、日本太陽光電環境評估國家法規和地方條例的規範對象的覆蓋範圍[1]

  1. 對於環境評估的評估內容,包括大氣、水、地盤、反射光、生態系統、景觀、廢棄物等。由於太陽光電特有的環境負荷條件,大氣項目包括來自交直流轉換器的噪音測量和對策,以及需要對景觀和反射光進行事先模擬等。
  2. 對於其他小規模的太陽光電項目,鼓勵根據政府的指導方針進行自主的環境評估。
  3. 考慮到未來商業環境的變化,例如使用蓄電池等,規劃在5年左右的時間內檢討規模要件的修改。
  4. 環境省預定在募集民眾意見後,決定制度的細節和實施的時間表。

 


評析

  1. 根據日本「環境影響評價法」必須進行環境評估的項目有13類,如道路、水壩、鐵路、機場和發電廠等。其中,目前針對發電廠必須進行環境評估的種類與規模,如表1所示。

表1、日本法規要求必須進行環境評估的發電廠種類與規模[3]

對象 第一種事業
(必須進行環境評估)
第二種事業
(個別判斷是否需要進行環境評估)
水力發電廠 輸出30 MW以上 輸出22.5~30 MW
火力發電廠 輸出150 MW以上 輸出112.5~150 MW
地熱發電廠 輸出10 MW以上 輸出7.5~10 MW
核能發電廠 全部發電廠  
風力發電廠 輸出10 MW以上 輸出7.5~10 MW
 
  1. 我國依據環保署「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九條(能源或輸變電工程之開發),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位於重要濕地,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4]。開發行為屬利用再生能源之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2 MW)者,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 我國目前只針對在重要濕地上設置太陽光電系統,要求實施環境評估,未來有可能擴大到其他大型開發案。因此,日本目前檢討制定的太陽光電設施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將值得我國參考。此對於太陽光電計畫開發業者,儘早掌握計畫實施對環境的影響,並聽取當地居民的意見以獲得理解,將有助於開發計畫的順利實施。

 


參考資料

[1] 太陽光発電施設等に係る環境影響評価の基本的考え方に関する検討会報告書(素案),第7回 太陽光発電施設等に係る環境影響評価の基本的考え方に関する検討会,2019/1/17。

[2] 太陽光発電施設等に係る環境影響評価の基本的考え方に関する検討会,環境省。

[3] 環境アセスメントの対象となる事業,環境省。

[4]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18/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