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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成員國推動需量反應之現況—名目上開放,有待法規和市場制度的實質改革

重點摘述

歐盟執委會的聯合研究中心(Joint Research Centre, JRC)檢討2016年成員國推動需量反應市場的進展,以此評估能源效率指令(Energy Efficiency Directive, 2012/27/EU)之需量反應條文的國內法化和執行(transposition and implementation)成效。

 

能源效率指令第15.4條是排除不利於需量反應參與電力市場的因素。

1. 要求成員國務必移除:1) 輸配費用之中有不利於電力發輸配售整體效率(含能源效率)的因素,或者2)阻礙需量反應參與電能平衡市場和輔助服務採購;

2. 務必讓電網業者有誘因改善基礎設施之設計和營運的效率,以及在電力指令(Internal Market in Electricity Directive, 2009/72/EC)架構下的收取費用能夠讓售電商提高用戶參與需量反應等系統效率措施。

 

能源效率指令第15.8條是建立用戶進入電力市場的法規。

1. 成員國應確保規範主管機關鼓勵需求面資源,如需量反應,參與電力批發和零售市場;

2. 在電網管理技術限制下,成員國應確保輸電和配電業者(TSOs and DSOs),在滿足平衡和輔助服務需求之外,基於需量反應的技術能力,以不歧視態度對待需量反應供應者,包含用戶群代表(aggregators)。

3. 成員國應促進需量反應進入和參與電能平衡、容量市場和其他系統服務市場。尤其是要求規範主管機關與需求面措施供應者合作,基於這些市場的技術要求和需量反應的能力,訂出需求面措施參與這些市場的技術形式(technical modality)。制訂時應納入用戶群代表之參與。

 

成員國應在2014年6月完成能源效率指令的國內法化。JRC報告指出,為了推動需量反應,輸電和配電業者要調整電力相關市場的技術形式:

1. 認可需量反應,允許需求面負載與發電設備在所有市場競爭;

2. 聚集用戶負載(aggregation)能合法化,並且能參與所有市場;

3. 調整所有市場的技術形式,讓用戶能力(capability)與市場要求一致。

 

JRC檢視成員國需量反應規範現況,各國進展分為三種情況:

情況一:名義上有國內法化,事實上尚未進行改革,需量反應供應者無法參與市場。目前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11個成員國在第一級。

情況二:需量反應只能透過售電業者進行,用戶群代表的服務被限制為零售業者服務項目,第三方不能提供用電戶這種服務。目前有德國、北歐、荷蘭和奧地利共7個成員國進展到第二級。

情況三:允許需量反應和第三方用戶群代表。英國、愛爾蘭、法國和比利時4個成員國有訂出第三方用戶群代表的角色和責任。

 

檢討成員國的執行經驗,JRC報告提出有效推動需量反應的三大要素:

1. 第三方用戶群代表的角色和責任。負責平衡者(balancing responsible party, BRP)/零售業者和用戶群代表之間的標準化程序是有效的作法,這個架構讓用戶群代表參與市場的途徑較明確。標準化程序包含:

(1)交易量:評估電能交易量的標準化程序。

(2)資訊交換:清楚定義哪些資訊要透過輸電業者提供給BRP,確保用戶群代表和BRP均盡其義務,又不會洩漏營業秘密資料。

(3)治理架構:有一個上訴程序和機構來調整爭議。

進入市場的資格預審(pre-qualification)應以聚集用戶負載的用戶池來衡量,而非針對個別用戶的資格。此舉可以極大化群體潛力。此外,用戶群代表扮演中介者,讓用戶免於複雜的資格預審。

2. 市場設計應促進需量反應參與市場,例如:高頻交易(用戶在交易之間需要時間恢復)、更短的抑低負載時間(15-30分鐘)、更小的最低競標容量(最好是3-5 MW或更低)、接受不對稱競標(很少競標者提供的抑低和增加負載之容量是相同的) (frequent auctions, short time durations, small minimal bid sizes and the acceptance of asymmetrical bids)。

3. 制定需量反應參與市場的技術形式。基於某些成員國的成功經驗,技術形式已被認知和測試,包含註冊、資格預審、風險評估要求,這些要符合資源規模的比例、適當測試過的定基線方法,以及適當的量測和認證要求。


評析

過往電力市場交易和服務的規則和監管是發電端思維,也就是促進擁有發電容量者盡可能參與市場。JRC調查成員國進展時,主管機關經常反問:

1. 我們沒有特別禁止需量反應,這樣不就夠了嗎?

2. 我們允許售電業者從事聚集用戶負載(aggregation),這樣不就夠了嗎?

3. 某成員國主管機關表明,該國需量反應不是非法的,況且沒人想做這件事,為何要調整這些技術細節?那很麻煩。

 

以上某些主管機關對於推動需量反應的回覆,反映了電力系統的需求端效率改善面臨的兩大障礙:觀念、態度。

1. 慣於傳統發電體系運作者,對需量反應和能源效率資源較陌生。如何衡量需求面措施的抑低負載容量和節電量,如何降低需求面措施參與電力市場的交易成本,在未釐清這些觀念前,主管機關可能不清楚要從何調整現行市場制度和法規。

2. 調整電業法規和市場交易的技術形式和標準程序耗時耗力。非傳統電業、可接觸並擁有大量民眾和家庭基本資料的行業,如通訊業、零售實體通路和電商、金融業、加油站,均可能跨入需求面管理。代理人參與電力和輔助服務市場是新型態交易,要活絡新型態交易,法規和市場制度要依據需量反應供應特性量身打造。主管機關受限於人手不足,或者不想找麻煩的態度,迴避實質改革。

 

從歐盟經驗看到,要活絡需求面管理,不光是開放,法規和市場制度的實質改革才是重點。這有賴政府更高層級監督改革,在法規明定需求面資源在電力供給的比例和指定權責機關,將主管機關推到實質改革的路上。


參考資料

European Commission, Demand response status in EU Member States, JRC Science for Policy Report, 201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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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