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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經產省公布FIT施行規則,對於10瓩以上的太陽光電設備必須在認定取得後3年以內開始運轉,否則將調降收購價格或縮短收購期間

摘要
(一) 日本經濟產業省於2016年7月29日公布新的再生能源特別措施(FIT)法施行規則(簡稱新FIT省令),將於2017年4月1日起實施。同時,也公布太陽光電設備的收購價格和收購期間的部份修正,於2016年8月1日起實施[1]。
(二) 在新FIT省令中,對於新認定制度的事業計畫認定,包括申請表、認定基準及認定資訊等,以及再生能源電力的收購義務者改為輸配電業者、過渡措施等提出相關的要求事項。其中,對於再生能源發電的事業計畫認定基準,主要內容如下[2]:
1. 必須明確訂定收購期間(例如20年)再生能源發電事業的實施計畫。
2. 禁止「分割認定申請」:為了逃避工程費的分擔和必要的規定,將案件分割成小規模容量分別進行認定申請,是不被允許的。
3. 發電設備必須進行適當的檢查和維護管理,並建立制度。
4. 輸配電業者將依照公平的電力輸出控制規則進行輸出控制,當輸配電業者要求時,發電業者必須配合。(具體的輸出控制規則將另外檢討,於2016年度中公布)
5. 為了明確再生能源發電廠的管理責任,讓民眾容易瞭解,將揭示事業內容的相關資訊。(除20瓩以下的太陽光電外)
6. 事業期間結束後,再生能源發電事業所使用的設備應有妥善處置的計畫。
7. 對於10瓩以上的太陽光電設備,必須提出從認定取得後3年以內開始運轉的計畫。若超過3年,將調降收購價格或縮短收購期間。(競標決定的設備將另行規定)
8. 對於10瓩以下的太陽光電設備,必須提出認定取得後儘快開始運轉的計畫。若超過1年,認定將失效。
9. 生質能發電:生質燃料比率應每月統計一次以上,燃料的採購不會嚴重影響其他產業,以及燃料採購可以穩定進行。
10. 地熱發電:應從開始運轉前就持續監測地熱資源的性質和數量,採取可持續穩定發電的必要措施。
(三) 太陽光電設備的成本持續下降,每年度的FIT收購價格也跟著降低,為防止取得認定後拖延施工、套取更多利益再建置的情況發生,太陽光電的認定規則從2016年8月1日起變更,對於8月1日以後與電力公司(輸配電業者)簽定併網契約的太陽光電設備,設定從認定取得到運轉開始的期限,以及對於超過期限的處理方式,如表1所示。
表1、太陽光電設備運轉期限的設定與處理[3]
(四) 原先太陽光電在開始運轉前,如果太陽能電池的製造商變更、太陽能電池的種類變更、太陽能電池的轉換效率降低、電力輸出增加、電力輸出10瓩以上且減少輸出20%以上等5種變更認定情況,收購價格將變更為認定時的價格。但在新規則(新FIT省令)下,8月1日以後與電力公司(輸配電業者)簽定併網契約的案件,除了電力輸出增加的情況,即使變更認定也不會改變收購價格。
表2、太陽光電設備收購價格的變更[3]
 

評析

(一) 日本自2012年7月起實施FIT制度約4年後,國會於2016年5月25日通過再生能源特別措施(FIT)法修正案(簡稱新FIT法)。新FIT法的主要修改內容是從「設備認定」改為「事業認定」,大幅強化認定基準,其中,發電業者與電力公司(輸配電業者)簽定併網契約(包括併網承諾、併網施工分攤費用),為取得認定的要件之一。
(二) 日本經產省的新FIT省令則進一步規範事業計畫認定的基準,確認業者可確實執行發電事業,建立可確保長期穩定發電的機制。對於許多太陽光電案件在取得認定後遲未施工的空頭案件,則規定其開始運轉的期限和超過期限的處理方式,以及變更認定的收購價格決定方式。
(三) 我國也推動FIT制度多年,目前政府擴大再生能源發電比率,至2025年達到20%,因此如何讓業者可確實長期執行發電事業將相當重要。日本在實施FIT制度上的諸多措施與經驗,特別在新FIT省令中事業計畫認定的要求事項上,值得我國參考借鏡。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