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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與丹麥擬互相開放太陽光電競標市場,於德國新建的太陽光電電廠未來有機會獲得丹麥的發電補貼

摘要

丹麥能源署今(2016)年將實施20MW的太陽光電(PV)溢價補貼競標,其中將開放部分競標量給歐洲經濟區域(European Economic Area)中與丹麥有直接電網聯結的國家參與競標,像是德國[1]。


丹麥能源局表示,不排除開放至少2.4MW的競標容量給PV系統裝設於德國的案件參與市場競標,占總競標容量的12%。丹麥能源署的太陽光電公開競標預計於下半年度展開,並於年底完成招標及簽約程序[1]。


德國聯邦經濟暨能源部(BMWi)近日也針對開放太陽光電競標市場給鄰近歐盟國家進行「財政支助獨立式PV安裝競標辦法Competitive Bidding for Financial Support of Freestanding Installations (FFAV)」法規之修訂,新修訂法規預計於今年年中生效。BMWi表示,預計今年將會對外開放2個歐盟國家與2項太陽光電競標案件,詳細規劃仍在討論中。目前可能開放對象除丹麥之外,另一個國家尚未公布。


丹麥針對太陽光電的補貼措施,採取的是「溢價補貼競標制度」。投標方必須經由競標機制公平競爭,才能取得每度電高於電力批發市場現貨價格的發電補貼。


關於丹麥太陽光電的「溢價補貼競標」制度,尚有相關規定簡述如下[2]:
1. 簽約與報酬
1) 締約機構為丹麥能源署,得標者經與丹麥能源署簽約後,溢價補貼期間為20年。
2) 各個得標商將依據其投標溢價獲得補貼(並非所有得標商都是相同溢價報酬)。
3) 當電力市場現貨價格低於零時,不給予溢價報酬。
4) 溢價報酬以每月結算。

2. 土地建造許可及併網義務
1) 投標方須自行解決土地使用與建造許可證的問題。
2) 投標方須自行處理PV電廠併網的問題,須簽署聲明書才可參與競標。
3) 得標方自簽約起必須在兩年內完成併網工程。併網完工之認定定義為併網量達簽約裝置容量的95%。
4) 所併電網將視PV系統所在國家而定(位於德國的PV電廠必須與丹麥有直接聯結的輸電網併聯,位於丹麥的PV電廠則可視情況與輸電網或配電網併聯)。
5) PV電廠若因故延遲併網超過三年,溢價補貼將視情況按比例減少。


評析

關於歐盟會員國於再生能源補貼導入競標制度之緣起

 

1. 歐盟於前(2014)年提出2014-2020年環境保護及能源指導原則(EEAG 2014-2020),目的為達成2020年20-20-20目標,並力求導正因再生能源補貼而導致的市場扭曲現象。其中,亦規範歐盟會員國應於2015-2016年,計畫新建之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應至少有5%係藉由公平公開之競標程序獲得財政補貼,且至2017年將成為強制性措施。

 

2. 跟隨EEAG之指導原則,歐盟會員國近年來分別對於國內再生能源的補貼機制進行修正,如德國於去(2015)年初將競標制度試驗執行於新建地面型PV;丹麥則預計於今年底執行太陽光電競標。
 

關於再生能源競標制度之探討
 

1. 由於丹麥是自由電力市場,獲得溢價補貼的PV電廠營運商並不是發多少電就能得到相應的補貼報酬。PV電廠營運商仍需參與電力批發市場,與其它能源技術類別的發電商公平競爭。此外,當電力批發市場供過於求而使得現貨價格為負時,PV電廠即便有成交發電量也不會給予補貼;若遇上天候條件不穩而無法如期供應電力時,因應產生的電力平衡成本也必須自行吸收。這種跟隨市場價格訊號給予再生能源發電補貼的溢價競標機制,是歐洲具備電力自由化市場的國家較為普遍的補貼修正方向。
 

2. 相較於我國雖然同為競標制,然而因電力市場之差異,台電公司需全數收購PV系統所發電力,PV電廠的營運方式相較之下單純許多,也毋需擔憂電力銷售問題。
 

關於跨國參與再生能源競標之探討

 

1. 依據丹麥能源署目前研擬競標內容草案,其雖然有規劃至少12%的競標容量可設置在非丹麥國土的案件投標,不過並非保障國外投標者一定會得標,其仍然要依循最低價依序得標的規則,與丹麥投標參與者公平競爭。也就是說,丹麥能源局會適度介入得標程序,使國外競標者(目前最大的考量對象是德國)在公平競爭前提下,被控制在2.4MW左右,最多不超過4.799MW的得標量(參考補充說明)。

2. 我國隨新政府即將上任,對於綠能產業發展之願景相當積極,目標至2025年再生能源裝置容量達21.5GW,其中太陽能規劃目標裝置容量高達13GW。由於新政府係站在擴大內需市場、營造綠能產業環境之角度規劃太陽能裝設目標,未來是否考量開放競標市場,藉由提高市場競爭以加速我國再生能源系統成本下降速度,德國與丹麥開放再生能源競標市場之發展經驗,值得我國持續關注與借鏡。


參考資料

[1] Danish Energy Agency, Pilot tender of price premium for 20 MW electricity from solar PV. http://www.ens.dk/en/solarpv
[2] Danish Energy Agency, Draft conditions for pilot tendering procedure for a price premium for electricity generated at solar photovoltaic installations. 2016/02/22. http://www.ens.dk/sites/ens.dk/files/dokumenter/side/draft_tender_conditions_dk_solar_tender_22022016.pdf
[3] BMWi, Öffnung der PV-Pilot-Ausschreibungen. http://www.erneuerbare-energien.de/EE/Navigation/DE/Recht-Politik/EEG-Ausschreibungen/Oeffnung-PV-Ausschreibungen/Oeffnung-PV-Ausschreibungen.html

 

補充說明
1. 依據丹麥能源署的競標規定,每筆投標不限定只能由單一PV系統組成,不過每一筆投標的累計容量不得超過2.4MW。
2. 關於4.799MW的說明:由於每位投標者的投標量與投標溢價不同,開標時將依據最低價得標原則,累積得標容量至上限值截止。然而,若最後一筆得標案的投標容量高於剩餘競標容量,則一樣會予以得標。因此,以丹麥將開放給國外的得標容量上限設定在2.4MW,最極端的情況即是獲得總計4.799MW的競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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