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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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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低碳能源環境建構與整合發展應用計畫

主題名稱 再生能源推動措施評析
資料時間 2011/11
上傳時間 2011/11/28
國別 國內
能源領域 政策與法規
能源業務 新及再生能源
決策知識類別 評析
關鍵字 FIT RPS 再生能源推動機制

重點摘述

再生能源推動措施評析 

 

        再生能源發電成本目前仍無法與傳統化石燃料發電相競爭,但若考量到對環境的永續使用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等因素,推動再生能源具有其必要性,因此國際間針對促進再生能源擬定相關金融工具,主要分為直接性金融工具與間接性金融工具,直接性金融工具如常見的投資獎勵機制(Investment based mechanism)、固定電價系統(Fixed price system)及固定電量系統(Quota system),或是透過自願地採購由再生能源所生產的電力或燃料,這些措施都是可以直接刺激及推動再生能源的發展。而間接性金融工具則是透過徵收化石燃料稅或是減少對於化石燃料的補貼等方式,減少使用化石燃料的誘因,進而間接促進再生能源的使用(詳細分類見下表所示)。

表 一 再生能源推動之金融工具說明表

    

直接性金融工具

(Direct Financial instruments)

間接性金融工具

(Indirect Financial instruments)

自願機制   (由使用者自行決定)

投資獎勵機制

固定電量系統

固定電價系統

徵收化石燃料稅賦

減少化石燃料補貼

投資補貼

稅賦抵免

低利貸款

可交易綠色憑證

招標機制

全額固定電價收購

差額電價補貼

 

 

 

 

再生能源推動措施綜合比較分析
A.背景分析

        再生能源相關推動措施其立意為促進再生能源產業發展,進而輔導再生能源產業由高成本經濟效益不彰的結構升級為具有市場競爭優勢且合乎生產效益的產業,因此各國政府透過前述相關促進機制來增加投資者對於再生能源的投資意願,並給予具有投資獲利的生產模式,經過數十年的獎勵補助,讓部分再生能源產業(如風力能)幾乎能與傳統的發電方式於同一市場平台上共同競爭,但因各國國情不同,造成各國推動再生能源之措施也不盡相同,如美國對於再生能源推動上由聯邦政府成立相關獎勵基金,而具體推動措施則各州政府自行擬定。而除歐洲各國自行推動相關再生能源促進措施外,歐盟也透過頒布各種有關於環保與能源的指令,來規範各國需達到的再生能源目標與項目,同時歐盟境內也成立電力共同市場(如北歐共同電力市場),藉以做為跨國界的電力交易平台,除實質電力交易行為外,歐盟各國也推行綠色憑證交易市場平台,讓再生能源能有多元化的交易管道。

B.措施優劣分析

        目前國際間主流的措施為固定電量系統與固定電價系統,並搭配其他推動措施共同做為再生能源促進之政策。固定電量系統,如RPS制度為政府強制性規範的電力配額措施,其優點是可以強制電力業者所生產的電力來源中需要具備一定比例的再生能源,此一過程政府無需提供太多的補貼預算,對於政府的財政收支付擔相對較輕,但此以總額管制,因此若電力業者已達到配額比例後,即無誘因驅使業者購買再生能源電力。此外,因發電技術不同,其成本也有所差異,電力商基於成本考量下將傾向採用成本較低的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造成無法推動多元化再生能源使用及再生能源新興技術投資開發。因透過市場機制來推動,可透過市場競爭機制有效降低再生能源採購成本,避免過度浮濫之電價補助,但浮動電價收購費率無長期性穩定收益的保障,增加投資再生能源發電不確定之風險,造成投資意願的降低。供電與售電業者考量成本因素,會採取低成本技術具經濟規模之再生能源電廠做為開發首選,造成無法促進新技術之再生能源,或採分散式再生能源供應無法與大型業者競爭,造成再生能源技術發展遲緩,且無法形成多元化的再生能源供應來源。

       以固定電價系統而言,例如FIT制度由政府制定再生能源躉購費率與躉購年限,可確保投資者有穩定、低風險、長期性之收益,FIT制度按再生能源技術分別訂定收購費率,可促進再生能源均衡且多元化地發展,但此一機制牽涉價格制定之機制與費率公式,費率訂價太高將造成政府與用電戶沉重支出負擔,費率訂價過低則不具備再生能源投資吸引力。另外費率制度由政府統一制定,因此無法如RPS制度般透過市場的競爭機制,有效快速促進再生能源成本降低。雖FIT制度中可採取電價差額補貼方式,讓再生能源也能於電力市場中競價,並透過市場競爭機制促使再生能源發電成本降低,但最終售電價格仍透過電價差價補貼造成無法完全有效反映再生能源實際生產成本與實質經濟效益。

        除前述兩項主要推動措施外,還有再生能源之公共基金( Public benefit fund;PBF),公共基金為作為社會公益推行的一種基金,是為了幫助無法透過市場競爭達到其目的之事業。常見之推動對象包括環境保護、貧困家庭救助,新技術開發等。而再生能源基金也是其中一項,但此種推動措施往往是於再生能源技術未達商業化程度時的補助措施。其補助目的為促進再生能源技術發展,擴大再生能源開發潛能,提高發電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此外,部份國家為促進再生能源的設置容量與發電量,採取計量補貼的方式,按發電裝置容量比例給予額外的補貼措施。透過此一方式增加再生能源發電產量,提高發電業者的經濟效益,美國部分州別即以此措施來做為主要的補助策略,如喬治亞州、愛荷華州等。此外德國、美國加州對購買太陽能光電系統的用戶也採取了類似的鼓勵措施,透過刺激消費的方式擴大再生能源市場,以利再生能源設備商產生經濟規模,進而將降低生產成本,但此一措施往往無法預期需補助預算方可達到刺激消費擴大市場之效果。

        多元化再生能源推動措施是必然的手段,如能在再生能源開發初期透過公共基金的補貼,方可提供不具備經濟效益的再生能源技術提升;而具備市場開發價值的再生能源技術,因短期內成本仍無法與傳統能源技術比擬,透過FIT之電價收購制度可提高投資者對於再生能源開發意願,並且能保障投資者穩定收益的投資標的,促進再生能源市佔率。同時藉由PRS制度的方式以市場競爭方式,讓具備與傳統能源競爭之再生能源技術加速降低成本,促使再生能源無須依靠政府補貼即可運行。此外,透過多元化的措施讓不同發展階段的再生能源技術都可獲得合宜獎勵措施,最終達到落實再生能源使用普及化之目的。

 

  

附件 主要再生能源推動措施評析  
資料提供者/機構 周承志 / 工研院
最後修改者 周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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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 Email chou@itri.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