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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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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104年度深化與擴展雙邊能源國際合作

主題名稱 中國大陸最新減排目標為我國綠能產帶來的契機
資料時間 2015年7月
上傳時間 2015/9/15
國別 中國
能源領域 政策與法規經濟及產業統計信息
能源業務 新及再生能源
決策知識類別 評析
關鍵字 INDC,中國大陸,再生能源

重點摘述

中國大陸最新減排目標為我國綠能產帶來的契機

一、前言

      今年(2015)年底將在巴黎舉辦的第21屆聯合國氣候綱要公約UNFCCC締約國大會(COP21),邀請各締約國提送國家減排自主貢獻(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INDC),以達成到全球升溫不超過2C的目標。中國大陸於6月30日提交INDC。根據BP資料,2014年中國大陸能源相關碳排放為9.76GT,占全球能源相關碳排放的27%,為全球碳排放第一大國,排放量是第二名美國的1.6倍,故而中國大陸的減碳貢獻攸關全球減碳目標的達成。

     中國大陸提交的INDC不但攸關全球減碳目標的達成,其相關措施亦對全球綠能產業造成決定性影響。主要是因為中國大陸減碳目標將會帶動相關綠能產業的發展,為全球綠能產業帶來龐大的商機。事實上,目前中國大陸已是再生能源產業最大投資國,其未來目標將會影響後續投資規模,甚至全球綠能市場的發展。本文目的即是要探討中國大陸最新減碳目標為我國綠能產業發展所提供的契機。

二、中國大陸最新減碳目標

    2015年6月30日,中國大陸政府提交了INDC,對其2020 年後的強化減緩和適應行動做出了安排,具體目標如下:

  • 二氧化碳排放2030 年左右達到峰值並爭取儘早達峰;
  • 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 年下降60%-65%;
  • 非化石能源占初級能源消費比重達到20%左右;
  • 森林蓄積量比2005 年增加45 億立方公尺左右;
  • 繼續主動適應氣候變化,在農業、林業、水資源等重點領域和城市、沿海、生態脆弱地區形成有效抵禦氣候變化風險的機制和能力,逐步完善預測預警和防災減災體系

三、中國大陸新減碳目標之影響評析

       中國大陸欲達成2030年前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 年下降60%-65%,需在2005-2020年前每年減少3.9%,2020-30每年減少4.4%。根據目前中國大陸推出的措施,一般認為此一目標應可達成,主要因為限制煤炭的使用及強化再生能源布局。IEA根據中國大陸INDC的目標情境推算,儘管煤炭使用在2030前未顯著下跌,但成長率將非常低;石油則會成長44%,至每日14.6百萬桶,將成為最大石油消費國。天然氣則將呈快速成長。

       在再生能源方面,IEA預估,中國大陸於2030年前,再生能源成長主要在水力發電、太陽能與風力。根據IEA資料顯示,為達到非化石能源於2030年佔初級能源消費比重的20%的目標,中國大陸風力發電裝置容量於2030年前將增加220GW,太陽光電將增加155GW。然而,根據中國大陸國家氣候戰略中心推算,在2020年前,中國大陸的太陽能發電將以每年7GW的速度成長,2020-2030則每年新設24.5GW,亦即在2015-2030年共將增加304.5GW太陽能發電。在風力方面,則共增加322.5GW。此一預估顯然高於IEA之估計。不論如何,中國都將成為全球再生能源最大的市場。

       中國大陸預估,為達到INDC目標,在低碳發展領域累計投資將突破41兆人民幣,其中能效產業累計投資約15.2兆,低碳能源產業累計投資約25.7兆,風電和太陽能累計投資約11.3兆,低碳產業規模將達到23兆以上,對GDP的貢獻率將超過16%。這些大額投資表示,中國大陸的綠能市場蘊藏龐大的商機。

四、為我國綠能產帶來的契機與因應策略

      中國大陸相關措施將會產生龐大商機,具體包括在2030年前新增風力發電裝置容量最高322.5GW;太陽光電新增裝置容量最高304.5GW;2020 年城鎮新建建築中綠色建築占比達到50%;2020年工業碳排放總量開始下降;持續提高新汽車的能源效率標準等。這些目標均為我國與中國大陸在綠能產業提供合作的契機。

      首先,我國可與中國大陸就設立太陽能與風力發電廠項目進行合作,輔導我國廠商至大陸設立太陽能與風力電廠。合作內容包括去除我國廠商赴大陸設廠的行政障礙;暢通電網的連接;建立產品標準;建立與當地主要電廠合作平台;協助找尋合作夥伴及排除地方抗爭等。

      其次,兩岸可就智慧電網進行合作。主要有以下幾種具體方式:1.制定共同的認證與檢測標準;2.去除中國大陸大型電力公司之行政障礙,促成中國國家電力公司與台灣主要智慧電網企業合作;3.建立兩岸合作之示範工程;4.台灣提供大陸智慧電網及新舊變電站的改造工程所需之設備與客製化服務

      第三,兩岸可就智慧電動車製造進行合作。我國與中國大陸可在標準法規、供應鏈分工、依產品優勢相互提供關鍵組件等方式進行合作。

      最後,兩岸可就工業節能減碳及潔淨生產進行合作。可行方式包括我國節能服務廠商至大陸協助進行產業減碳,以及兩岸進行企業減碳之產學合作等。

 

 

 

資料提供者/機構 趙文衡 / 台灣經濟研究院
最後修改者 趙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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