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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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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101年度「政府儲油管理作業服務計畫」(3/3)

主題名稱 「油品外銷污染留國內」課題分析
資料時間 2012
上傳時間 2012/5/15
國別 國內
能源領域 環境衝擊與調適
能源業務 化石能源
決策知識類別 評析
關鍵字 油品

重點摘述

一、我國於1980年代開放油品市場自由化,以漸進方式與國際接軌,因此,即使當時石油煉製能力已能滿足國內需求,仍於1996年開放民營煉油業者(台塑石化公司)設立,形成國內整體煉製產能遠大於國內需求量之情形。在此背景下,廠商為追求公司利潤極大須出口油品去化,形成以國內環境為代價生產石油外銷之現象。

二、為有效處理油品外銷污染留在國內,目前行政院環保署已進行必要之規範,且針對新設或擴建及出口之煉製業進行相關管理措施(如加強審查及管理、優先供應國內不足之油品後有剩餘者再出口之審查原則)。最後,針對油品外銷已有包括停止出口申請退費、必要時可對出口之石油加課石油基金之政策性作法。

三、結論與建議

(一)國內煉製產能大於國內需求量,出口外銷為必然現象:油品市場開放自由化後,國內煉製產能遠大於國內需求量,廠商為追求利潤極大須出口去化,此為歷史共業,建議「油品外銷污染留國內」之部分,參酌國際做法由環境面工具導正。

(二)生產污染應符合環保法規要求:我國各產業均需通過相關環境影響評估及檢驗規範後,始得建廠,後續亦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能源管理法」等相關法令,詳細規範業者之產銷行為及環境責任。故針對生產污染一案,應回歸環保署專業管理。

附件 「油品外銷污染留國內」課題分析   「油品外銷污染留國內」課題分析  
資料提供者/機構 TRI / TRI
最後修改者 徐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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