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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 101年度「政府儲油管理作業服務計畫」(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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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名稱 | 「油品外銷污染留國內」課題分析 |
資料時間 | 2012 |
上傳時間 | 2012/5/15 |
國別 | 國內 |
能源領域 | 環境衝擊與調適 |
能源業務 | 化石能源 |
決策知識類別 | 評析 |
關鍵字 | 油品 |
重點摘述
一、我國於1980年代開放油品市場自由化,以漸進方式與國際接軌,因此,即使當時石油煉製能力已能滿足國內需求,仍於1996年開放民營煉油業者(台塑石化公司)設立,形成國內整體煉製產能遠大於國內需求量之情形。在此背景下,廠商為追求公司利潤極大須出口油品去化,形成以國內環境為代價生產石油外銷之現象。
二、為有效處理油品外銷污染留在國內,目前行政院環保署已進行必要之規範,且針對新設或擴建及出口之煉製業進行相關管理措施(如加強審查及管理、優先供應國內不足之油品後有剩餘者再出口之審查原則)。最後,針對油品外銷已有包括停止出口申請退費、必要時可對出口之石油加課石油基金之政策性作法。
三、結論與建議
(一)國內煉製產能大於國內需求量,出口外銷為必然現象:油品市場開放自由化後,國內煉製產能遠大於國內需求量,廠商為追求利潤極大須出口去化,此為歷史共業,建議「油品外銷污染留國內」之部分,參酌國際做法由環境面工具導正。
(二)生產污染應符合環保法規要求:我國各產業均需通過相關環境影響評估及檢驗規範後,始得建廠,後續亦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能源管理法」等相關法令,詳細規範業者之產銷行為及環境責任。故針對生產污染一案,應回歸環保署專業管理。
附件 | 「油品外銷污染留國內」課題分析 「油品外銷污染留國內」課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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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提供者/機構 | TRI / TRI |
最後修改者 | 徐玉珊 |
聯絡電話 | (02)8809-5688轉275 |
聯絡 Email | ivyhsu@tri.org.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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